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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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注:股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两个以上股东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两个以上股东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江西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江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西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股东1股东2股东3……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

第十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深圳市飞普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飞普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下沙南三巷五号右铺(办公场所)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两个:甲方:姓名:何国平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人民村许冲村民组11号身份证号码:430411************乙方:姓名:刘蓉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坪田村伍家村民组14号身份证号码:430411************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章程(一人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不设监事会)

章程(一人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批监事的报告;(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章程参考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不设董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二〇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认缴时间第三章股东职权第四章党组织第五章执行董事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六章经理层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七章监事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第九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章财务、会计、审计与利润分配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下称“****”)一人出资设立****公司(下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1.2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1.3条公司名称:。

第1.4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1.5条公司住所:。

第1.6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1.7条公司经营范围: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1.8条公司经营期限: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1.9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1.10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认缴时间第2.1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认缴时间如下:第三章股东职权第3.1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根据执行董事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本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般公司章程(实缴制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六条公司名称:第七条公司住所: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到位时间:年月日;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到位时间:年月日;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已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多人公司、设执行董事、设经理、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约定以邮寄方式送达。

股东应当向公司执行董事报备约定送达地址。

股东会会议通知以执行董事向股东约定送达地址发出通知邮件为送达标志。

股东的约定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备变更,否则,公司将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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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蓝事会制作的反映公司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主要是对公司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表册的说明。其他会计资料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
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的说明书等。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
资料,是指监事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看其所制作的表册和
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为了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蓝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情形的,有权提出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建议罢免董事的,应当向产生该董事的机构如股东会提出;建议罢免高级管
理人员的建议,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当发现黄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会、监事在监督工作中,因情况紧急,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并拒绝监事会、监事要求纠正的意见,不予制止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利益
影响的,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监事有
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如提出建议罢免董
事的议案等。
第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第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了上述职权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还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作为由股东或者职工选举产生并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职责的人
员,如果不了解公司业务决策、业务执行情况,是很难开展监督工作的。为了增强监督实效,保证监事
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建立监事了解公司业务决策情况和业务执行情况的机制。因此法律
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法律斌予监事的一项权利,董事会应当予以保障,在召开蓝事会
会议前,应当及时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存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以及侵犯
职工合法权益的,监事在列席蓝事会会议时,有权对萤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就是说,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在了解蓝事会会议决议情况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蓝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存在问题的,
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于监事的质询,董事会应当认真对待,给予答复,做出说明或者解释;对于监
事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该采纳的及时采纳。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了解有关情况,这需要公司蓝事
会、蓝事以及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合和协助。然而,现实表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愿意配合或者协助监事会、监事履行开展监督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公开拒绝或者阻挠监事
会、监事履行监督职责。为了保证监事会、监事顺利履行职责,法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
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所谓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监
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会议的召开做出具体
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召开两次会议等,并明确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如每年年中
或者年底等。所谓监事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
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的会议。根据本条的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不实行主席负
责制,而是实行民主决策,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
关,在实施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照职权做出决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记人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及讨论后得出的结论,具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议题、监事讨论意见、决议通过情况等。监事作为由股东和职工选举产生、参加监事会决议的
成员,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负有重要责任,并对选举他的股东会、职代会等负
责。监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督事项发表意见。为了备后查询,明确监事责任,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监事的一项法定义务,监事必须履
行。同时,监事作为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也是监事的一项权利,
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签名的权利,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应当保证监事的签名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时,有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可能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如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需要相应的会议经费;如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需要
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聘请律师代理的,还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为了监事会、
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所以应当由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必须是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不可缺
少的费用,如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缴纳的诉讼费用。如果该费用不属于监事会、监事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则不由公司承担。至于“所必需的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可由公司章
程做出规定。文章出自浩天国际商务http://www.hkoc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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