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安[2005]12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
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一篇: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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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建质安[2014]21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划建设管理处、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建质安〔2004〕1511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第二章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围档。
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用灯光装饰。
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
第五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米,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天津建筑施工评审方案
天津建筑施工评审方案一、背景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建筑施工是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建筑的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天津市对建筑施工进行评审要求严格,并制定了一套科学和规范的评审方案。
本文档旨在介绍天津建筑施工评审的流程、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能够达到相关标准并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二、评审流程天津市建筑施工评审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1.申报阶段:申请建筑施工评审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相关施工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等文件。
2.初审阶段:初审时,评审机构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3.现场评审阶段:对初审通过的施工项目,评审机构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评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操作。
4.终审阶段:终审时,评审机构会对施工单位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考虑。
5.颁发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根据终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评审报告,报告中包含了施工项目的评审结果、遗留问题的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评审标准天津市建筑施工评审主要以以下几个标准为基础:1.国家和地方标准: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如《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绿色评价标准》等。
2.安全标准:施工单位需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包括人员防护、设备管理、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要求。
3.环境标准: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合理利用资源、控制噪音和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垃圾分类等。
4.质量标准: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施工图纸、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达到预期。
四、评审要求天津市建筑施工评审对施工单位有以下要求:1.合规性要求: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相关证照齐全。
2.资质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包括工程承包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3.技术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建筑质量。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津建质安〔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1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4月7日附件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继续以“出好活,不出事,管得对,抓得好”为目标,把握两条主线,抓重点、严监管、提升短板,强化落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发扬真抓实干和攻坚克难的工作作风,推动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保驾护航。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一是创优目标:创鲁班奖和国优奖10项、海河杯奖260项,创竣工市级文明工地奖200项,创市级示范观摩工地70项,完成市政府施工扬尘考核指标;二是质量目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结构海河杯800项,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三是安全目标:严格控制伤亡指标,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死亡人数在市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且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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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实现创建世纪精品工程的目标,以示范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活动上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以下简称“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于每年4至10月共组织7次观摩活动,原则每月一次。
第四条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依据标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二)建设工程安全验收标准;
(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扬尘防治相关规定;
(四)绿色施工相关标准;
(五)工程技术亮点和管理特色。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
(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三)施工过程中,未因违反质量、安全、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以标段为单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宜在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宜在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处于主体施工部位(处于其他施工阶段的视工程特点具体情况组织观摩);
(五)扬尘治理达到“五个百分百”要求;
(六)在工程开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属监督部门提供观摩计划,未提供观摩计划的工程不予以评审。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工程的观摩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创优目标、项目管理特色、工程技术亮点、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现场观摩组织情况等内容。
申报观摩工地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项目所属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预审程序
(一)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申报次月经预审合格的观摩项目,同时提供申报表。
申报时应基本达到观摩工地水平;
(二)施工单位应将拟申报观摩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申报表报送本项目监督部门进行预审。
对预审合格的项目,监督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负责对预审合格项目进行现场推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未达标或无亮点的项目不予推荐进入审定程序。
第八条审定程序
(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成立观摩工地评定小组;
(二)评定小组对候选观摩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提出评定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评定小组对当月候选观摩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打分,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观摩工地,每月公布本月观摩工地名单,年底公布全年观摩工地名单。
综合评分内容包括:样板(10分)、实体质量(30分)、施工安全(30分)、文明施工扬尘治理(20分)、工程创新亮点(10分)。
第九条观摩组织
(一)被审定参加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篇:本工程类型、规模、创优目标等情况;
2.质量篇:本工程中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等情况;
3.安全篇: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措施等情况:
4.文明施工篇: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措施;
5.扬尘治理篇:本工程扬尘专项治理措施及重污染天气下的应急预案;
6.资料篇:本工程施工过程控制、验收、创优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7.特色亮点篇:本工程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
(二)做好工程项目具体地点的指引标志,安排好接待、观摩引领指示线路和讲解工作;
(三)参加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门口设置观摩工地亮点展示说明、平面布置,各亮点点位设置详细说明,已完部位应做图片展示;
(四)各项目在观摩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观摩活动签到表和项目编制的宣传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公室。
第十条表彰
被观摩的项目,在后续施工过程中要保持一贯水平,实现常态化管理,不得在观摩活动结束后降低标准。
对能够保持高水平的观摩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予以通报表彰,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
观摩工地在审定后,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表彰:(一)扬尘治理不达标的;
(二)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四)工程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况。
附表: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表
附表
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
表
监督
部
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总
队
创
优
办
意
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