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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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小额贷款扶贫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扶贫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扶贫实施方案
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小额贷款扶贫工作,我们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扶贫政策体系。

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小额贷款扶贫的政策导向和具体实施细则,为扶贫对象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二、加大对扶贫对象的培训和指导力度。

1. 通过开展扶贫对象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其贷款使用和经营管理能力,降低贷款风险。

2. 指导扶贫对象合理规划贷款资金的使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拓宽小额贷款扶贫渠道。

1.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扶贫领域的信贷投放,提高小额贷款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2. 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拓宽小额贷款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小额贷款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扶贫绩效评价体系。

1.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小额贷款扶贫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加强对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的跟踪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扶贫效果的实现。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扶贫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扶贫对象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政策的支持、培训的指导、渠道的拓宽和绩效的评价,才能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实现精准扶贫、可持续扶贫的目标。

希望各方能够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小额贷款扶贫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农业银行市支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农业银行市支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农业银行市支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材料:主动担当作为做实扶贫小额信贷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自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农业银行XX市支行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自觉扛起金融扶贫政治责任,紧盯任务,尽锐出战,积极探索金融扶贫新思路,创新金融服务新举措,大力实施产业扶贫、智力扶贫、普惠金融扶贫等模式,“输血”“造血”并举、“融资”“融智”结合、线上线下并进,努力推动贫困人口从积贫积弱向脱贫致富娘变,为贫困村摘帽、实现精准脱贫注入动力。

现将扶贫小额信贷具体做法汇报如下: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以建章立制精心部署谋深谋\—匹始终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一号工程”,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印发《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考核办法》等系列文件,明确贷款投放目标,层层分解贷款任务,编制《扶贫工作责任表》,建立覆盖行社负责人、网点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的责任体系,确保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定期通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明察暗访情况,严格奖优罚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扶贫工作向纵深开展。

二、着眼重点,靶向扶持,以有力举措主动作为抓紧抓聚焦贫困地区,瞄准薄弱环节,发挥差异化特色优势,持续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特别是在今年疫情背景下,支持力度不断“加码”。

一是通过逐村逐户走访了解、与驻村第一书记建立日常联系制度等,摸清贫困户经营性资金需求,一户一档,一户一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

二是主动加强与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与民营小微、农村各类合作社对接,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的贫困户提供就业信息,打开脱贫突破口。

三是大力开展专项金融教育培训,利用乡村集市、集会,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定期为贫困户普及金融知识,提供常态化、个性化金融服务。

四是简化贷款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全面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努力提高金融精准扶贫质效。

三、坚守定位,优化模式,以创新产品精准施策落实落细通过创新模式,加大帮扶力度,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应贷尽贷,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2014〕78号)和《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等规定,结合河北省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尽职免责范围为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认定应当调入不良分类的扶贫小额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扶贫小额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和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所涉及贷前调查、风险审查、评级、授信、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岗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其核心原则是“尽职免责”。

“尽职”主要内容包括:(一)诚信合法。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调查、审查、评级、授信、发放、管理、收回等全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客户特定。

扶贫小额信贷应发放给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勤勉合规。

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信贷经营管理职责。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应全面考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合法合规性、履职行为与实质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风险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实际效果。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为深入整改“扶贫小额信贷实施进展很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不断提高金融扶贫实效,制定本整改落实方案。

一、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全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额度较少,脱贫户中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比重偏低,绝大部分贫困户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利好。

深入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础工作进展慢。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前需组织对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实践中部分村镇评级工作的动力不足、推进缓慢,而金融部门又缺少有效抓手。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占比低。

对照国务院扶贫办等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办等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皖扶办〔2015〕37号),经评级授信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占比较低。

(三)扶贫产业支撑难。

存在着“产业扶贫是突出薄弱环节”的问题,不少贫困地区的产业基础差、合适项目少,难以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作用。

(四)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不健全。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健全,存在着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未真正到位问题。

(五)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全省仅有农商行、邮储银行和少数村镇银行开展了此项业务,其他银行尚未开展此项业务。

(六)统计口径差异大。

由于统计口径问题,人民银行、扶贫等部门统计的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二、整改目标任务2017年全省扶贫小额信贷新增规模80亿元,由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所占比例下达到各市、县(市、区)。

三、主要整改措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6号),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深入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现就银行业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把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总抓手,聚焦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力量,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力争全年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回归本源,明确定位,形成三农金融服务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坚守定位,深入推进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银行要专注政策性业务领域,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农发行要继续加大对粮食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发挥扶贫金融事业部作用,完善金融扶贫“四单”工作机制,优先保障扶贫信贷规模。

小额信贷及雨露计划政策

一、小额信贷政策(一)什么是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政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贷款对象: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区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

优先给于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三)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借款人条件:1伸请贷款的贫困户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3 同岁;3.符合银行业会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1.评级授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

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信息。

2.用信中请。

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格由金融机构自制):(1)贫国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2)贫困户身份证明;(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贷款受理。

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经村、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分别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交当地经办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5年,我省实施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有效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是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继续发挥专项贷款在我省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收回或续贷政策(一)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7〕9号)规定的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省财政贴息资金在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

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银行协商确定。

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

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有效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扶贫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扶贫合作社(企业)、能人大户、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紧张问题,帮助贫困户早日脱贫,根据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金融办、X银监局、X证监局、X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扶贫产业带动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X中支〔X〕5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X支行、X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X中支〔X〕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厅关于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部署,解决历年来扶贫贷款难的问题,促进贫困群众增加收入,为发展我县特色支柱产业,增加贫困户收入,实现脱贫目标提供资金保证。

二、范围及目标任务(一)贷款贴息遵循对象特定、用途专项的原则,为发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能人大户及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贷款贴息。

(二)X年全县扶贫贷款贴息金融300万元。

三、扶贫贷款贴息的条件、期限、额度(一)条件:必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能人大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

投向必须是生产性项目。

(二)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根据扶贫产业贷款用途,生产周期、项目进展、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按照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的原则,对发放的扶贫产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

贴息限期为2年。

(三)贴息贷款限额: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扶贫龙头企业贷款最高600万元、扶贫合作社贷款最高200万元,能人大户最高15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530”小额贷款5万元。

四、贷款资金来源及贴息的标准、方式(一)所需扶贫贴息贷款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其资金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

(二)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执行,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按同期限基准利率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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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根据《**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州政扶组办发〔2017〕26号)、《**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推进**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州扶办发〔2017〕32号)、《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印发**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17〕4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目标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满足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贷尽贷。

扶贫小额信贷覆盖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持续增长并达到省、州考核目标。

根据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配情况,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投放区域。

二、信贷模式(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自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

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2.要点。

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知、户还。

3.用途。

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

1.对象。

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为贫困户提供长期稳定就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组织(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效果好的其他经营主体,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也享受该政策),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结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少于20户,龙头企业不得少于40户。

2.要点。

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借款人必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建立稳定的订单、就业、土地流转、资金入股等利益链接机制。

《带动脱贫协议》需经村委会(“尖刀班”)审核后在村委会面签,并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尖刀班”)监督协议的实施。

借款人必须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共享生产经营收益,明确经营主体的带动义务和违约责任,贫困户享受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金额的6%。

贷款额度按照带动贫困户的户数确定,原则上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5万元以内贷款额度,贷款总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还款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3.用途。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三、操作程序(一)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推荐→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批和银行同意→签订借贷合同→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批和银行同意→签订借贷合同→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二)贴息流程。

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由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扶贫办按季将贴息资金预付到主办银行,待结息后,按照“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代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并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抽查核实”的程序进行。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按照“借款人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代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并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抽查核实,委托主办银行拨付到户”的程序进行。

凡未按期还贷的不予贴息。

四、政策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

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要组织合作银行层层明确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规范工作称谓,统一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名称,提高政策认知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尖刀班”入户,通过屋场院子会、党员群众代表会、贫困群众大会宣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年画、动漫、手册、短信等形式加强宣传,确保贫困户真正把握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做好政策解释,提高满意度。

(二)优化授信机制。

合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不同额度授信。

探索集中办理评级授信的方法,各乡镇可组织“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对辖区符合贷款条件及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集中收集资料、集中初审会签、以村为单位报乡镇评审、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抽调专人全天候集中办公,随报随签。

(三)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县级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的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各合作银行,并根据扶贫小额信贷的需求规模,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

建立风险补偿金调配机制,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将风险补偿金在合作银行间给予合理调配。

及时有效的做好风险补偿工作,对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及时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在出现风险代偿后,及时将风险补偿金补充到位。

(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县人民政府对按照基准利率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合作银行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的比例不低于该合作银行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金额的2%,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作银行机构开展评级授信、贷款发放及管理费用补贴。

将扶贫资金的存放与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量挂钩,调动合作银行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人行**县支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扶贫再贷款支持,保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的信贷资金来源。

对宏观审慎评估达到A类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机制。

银监办、合作银行对按规定、按要求、按程序、无违法违纪违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信贷员实行尽职免责。

同时适当提高合作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

(五)加强风险管理。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贴息情况及时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

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双调查,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机制,若借款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并不予贴息,对预付贴息资金予以追回。

合作银行要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在脱贫攻坚期间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可以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

(六)构建部门联动机制。

构建金融扶贫联席会议制度,金融办牵头按月召集由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承办银行、县农业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及时收集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信息、摸清工作推进情况、解决当前存在问题、安排下一步重点工作。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县扶贫办、县银监办、乡镇、合作银行强化信息共享对接,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五、部门职责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人行**县支行:扶贫小额信贷的牵头单位,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计划,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扶贫再贷款支持,注重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信贷贴息指导。

县金融办:负责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人行**县支行和县银监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银行等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建立健全全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抵御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县扶贫办:指导县扶贫发展中心与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数据,加强对各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日常监管及风险补偿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和拨付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基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保证保险。

县银监办:负责根据全县贷款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强化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

承贷银行: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审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及发展项目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发放和回收贷款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全权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审批、发放、跟踪问效、管理和贴息监管等工作。

受理扶贫小额信贷投诉,按时上报各项统计监测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探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持续增收机制。

“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全程参与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审核,前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协助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指导建档立卡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申请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产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脱贫协议》签订情况,协助承贷银行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协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

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骗取扶贫小额信贷行为,并引导贫困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互相监督,确保扶贫贷款资金用在产业发展上,不挪用、不骗贷。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人行**县支行、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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