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保密资格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国家安全至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保密要求。
第二章保密资格等级第四条保密资格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等级的划分根据单位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性质、涉密程度和保密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特级保密资格适用于承担极高涉密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分别适用于承担不同涉密等级的单位。
第三章保密资格认证程序第六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按照等级划分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密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核查、材料审核等,确保申请单位满足相应等级的保密管理要求。
第八条保密工作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保密资格,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保密资格监督管理第九条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获得保密资格单位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反保密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撤销保密资格等。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修订时,由保密工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一、申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1、单位注册成立满三年;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申请材料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公司章程;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其他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
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六、服务标准1、服务模式:管家模式——指定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组(4-6人),从项目开始到项目服务期结束(取证后一年内)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专业服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官方网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一、申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1、单位注册成立满三年;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官方网站:四、申请材料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公司章程;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其他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
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六、服务标准1、服务模式:管家模式——指定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组(4-6人),从项目开始到项目服务期结束(取证后一年内)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专业服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
证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2、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
有;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六);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3、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保密资格。
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
(二);
(三)。
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
(二);
(三);
(四)。
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际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五)办理国际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第一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1适用范围1.1本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定的依据。
2实施要求2.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2.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2.3规范定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4健全保密管理体系,提升系统防范能力。
3保密责任3.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3.1.1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3.1.2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提出明确落实要求;3.1.3了解和掌握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3.1.4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3.1.5监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3.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3.2.1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3.2.2组织研究和部署落实保密工作;3.2.3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2.4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3.2.5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3.3其他负责人责任3.3.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3.2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3.3.3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3.3.4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3.4涉密部门负责人或者涉密项目负责人责任3.4.1对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3.4.2明确部门或者项目内人员的保密职责,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3.4.3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制度中;3.4.4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3.4.5开展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
3.5涉密人员责任3.5.1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3.5.2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3.5.3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履行岗位保密职责;3.5.4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工作,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认定,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各种形式的单位。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为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局”)。
第六条国防局应当建立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七条国防局应当委托具有保密专业资质的机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保密资格认定,确保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保密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二)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并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重要专利,并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四)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有承担军工科研生产等任务的需求和能力。
第九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申请书;(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结构、技术装备、研发能力等;(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重要专利的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四)相关领域内的成果和业绩;(五)能够证明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资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局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应当按照申请、审核、审议、批准的程序进行。
武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武器的研发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认定,但是很多企业对这些是不清楚的,更不知道怎么办理了,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事项,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申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
二、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1、单位注册成立满三年;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申请材料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公司章程;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其他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
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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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五)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开展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审查专家管理;(四)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五)承担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六)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组织推荐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人选;(四)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
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第四章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
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建立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
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 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
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
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
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第二十八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地址;(四)证书编号;(五)资格等级;(六)发证机关;(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