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规!最高院有意见了,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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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法律相似案件检索规定(3篇)

法律相似案件检索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工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相似案件,是指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案件。

第三条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制度,加强对法律相似案件检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检索范围第五条法律相似案件检索范围包括:(一)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二)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四)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案件。

第六条检索法律相似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案件类型、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三)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四)案件的裁判依据、裁判理由等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

第三章检索程序第七条法律相似案件检索程序如下:(一)立案阶段: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存在法律相似性的案件,应当启动检索程序。

(二)审理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法律相似性的,应当启动检索程序。

(三)检索启动:承办法官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检索法律相似案件的,应当向庭长提出申请。

(四)检索实施:庭长审批后,承办法官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检索。

(五)检索报告:检索完成后,检索人员应当向承办法官提交检索报告。

(六)审查反馈:承办法官对检索报告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可以向检索人员提出询问。

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类案同判是指法院在审理类似民事案件时,依据相同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判决。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本文将围绕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分析其背景、意义、具体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民事类案同判的背景1.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各类民事纠纷不断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类案同判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增强,民事类案同判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民事类案同判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等。

借鉴国际司法实践经验,有助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改进。

三、民事类案同判的意义1.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类案同判可以减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重复审理,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法律统一适用民事类案同判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促进司法公正民事类案同判有助于确保类似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效率原则;(五)便民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3篇)

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例检索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检索同类案例,法官可以了解法律适用的趋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法律解释的发展方向。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同类案例的检索和使用。

本文将对我国及部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裁判文书,为当事人、律师、学者、公众等提供查询。

裁判文书公开后,当事人、律师、学者、公众等可以查询相关裁判文书,以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当包括同类案例检索功能,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快速查找相关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案例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案例制度的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案例制度,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发布,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1.美国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先前的判例。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判例法体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查阅相关州的判例,以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2.英国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前的判例。

英国设立了“案例数据库”,法官可以通过该数据库检索同类案例,了解判例法的发展趋势。

德国实行成文法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德国设立了“法律数据库”,法官可以通过该数据库检索同类案例,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

四、同类案例检索法律规定的意义1.提高审判效率通过检索同类案例,法官可以迅速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避免重复审理类似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最高院要求“同案同判”,这些类案检索技巧你该知道

最高院要求“同案同判”,这些类案检索技巧你该知道

最高院要求“同案同判”,这些类案检索技巧你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于本周五(7月31日)起开始试行,其中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等情况的案例进行类案检索。

众所周知,案例检索是一项复杂、系统且繁琐的工作,检索者往往要历经在宽泛和精细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要从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中找到真正想要了解的内容,实非易事,需要不断地积累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检索技巧。

基于此背景,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几项常用的法律检索技巧,希望够帮助各位提高案例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一、选择数据量更大、维度更丰富的数据库目前市面上的案例检索引擎层出不穷,官方宣传不能尽信,因此用户在检索之前可以对数据库做一些简单的数据质量测试,以便挑选出最为趁手的“利器”。

从量上出发,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数据量更大的数据库,更有效率地找到所需要的裁判文书。

笔者评估时通常会选取“法”或者“法院”这样的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理脉等检索引擎中进行简单检索,通过检索结果量的大致对比即可做到心中有数,若某些网站的数据量过少,则其使用价值往往会打折扣。

从质上出发,不同的案例检索引擎各有所长,通常情况下,有更多、更精细化解析维度的检索引擎可以为检索者提供更多的便捷。

笔者使用时,除了要求搜索引擎可以提供基础维度的检索类目,也会更加关注其在高级检索功能中提供的特色检索维度,善用多元化的案件要素检索有时候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二、构造精准的检索式笔者认为检索式的构造包含四部分的内容,在选择案例检索引擎时也要考虑到其对于构造检索式的支持程度,如理脉在这一方面就做了大量的研发工作:1. 选取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案件涉及争议焦点的词语或短语化表达,而在检索中,直白地检索法律人惯用的关键词表述有时并不能实现检索目的,这是因为,虽然裁判文书主要是由法官书写的,但是文书中也往往会直接记录原被告的诉辩称内容,因此文书中不仅有法言法语,也有不少非法律用语存在,这就需要检索中要不断地对关键词表述进行扩充或删减。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一、有效类案的认定条件:通过程序标准补正多元实体标准的缺陷二、类案检索的主体范围:法官优势地位的隐忧及其与诉讼参与人的协作三、类案检索的具体操作:搜索方法与范围的有限及其改进四、结语: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谨慎探索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对法律统一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借助于其他类案的经验与智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之下,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机制的第一个专门文件,规定了类案检索的基本运行方式,其核心内容包括检索对象、检索主体和检索方法等,这些核心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针对检索对象——有效类案的认定标准,该指导意见关注了多元的实体标准,由于不存在完全相同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的运行也能够为认定类案提供重要帮助。

就检索主体来说,虽然法官按照规定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但是也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隐患;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律师)在类案检索方面的积极性是更值得重视的途径。

就具体检索方法来说,前述指导意见提供的主要搜索方法各有内在缺陷,需要承办法官灵活运用,地方法院还可以向律师开放更高检索权限,以有效扩大检索范围;初步确定检索范围之后,法官应依据特定的优先标准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

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总体上比较稳妥和保守,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引入人工智能仍然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结合几乎对每种社会行业都产生了一定冲击,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通过便捷的案件数据收集和智能化处理,聚合类似案件中其他法官的经验与智慧,即使是面对疑难案件也能够提供重要的审理思路甚至是具体裁判规则,这无疑是一幅非常理想的司法图景。

以往的审判过程借鉴类似案件的方式大多是自发、松散和凌乱的,而且正式效力的缺位也使其无法公开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由此产生的诸多弊端则成为推动类案检索机制出台的直接动因。

在《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诸多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都重点提及了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并在2020年7月正式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最高院发布:同案须同判、类案必检索指导意见(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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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附件:《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试行)》答记者问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请其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作出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答: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问: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要求,《意见》对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及检索报告有何要求?
答:类案检索是一种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司法判断的方法。

在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情况下,法官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加认真的研究,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

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机制,《意见》不仅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

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

问:《意见》对类案检索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类案检索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

为确保类案检索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以适当限缩类案检索的范围,提高类案检索和审判工作效率。

问:《意见》对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是如何考虑的?
答: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类案检索对人们来讲已成为现实。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事先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

对此,《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问: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的案例或者案件,具体对法官裁判案件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检索的类案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事实上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和参考性。

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即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人民法院对检索到的此种类案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

问:如果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案件,而类案检索只是辅助法官办案的一种工作机制,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

对于在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依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审慎作出裁判,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予以解决。

为此,《意见》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报记者刘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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