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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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时间法律规定(3篇)

诉讼保全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因财产、证据等被毁损、灭失或者转移等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诉讼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诉讼保全的时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保全概述1. 诉讼保全的概念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因财产、证据等被毁损、灭失或者转移等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的种类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诉讼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证据保全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

三、诉讼保全的时间规定1. 诉讼保全的提起时间(1)财产保全的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进行。

起诉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的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进行。

起诉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的期限(1)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情况特殊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2)证据保全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情况特殊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诉讼保全的续保期限(1)财产保全的续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确保执行裁判的目的,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相应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程序。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提出限制要求或者给予命令,以防止其通过重新实施或者迟延实施行为使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根据丧失或者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2. 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易执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3. 违约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违约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权益和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

4. 证据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取得或者易于灭失的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5. 保全效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限期接受诉讼材料后,对已经执行的行为、财产、债权、凭证或者其他担保,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效力自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产生,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效验。

保全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执行后,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违约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并最终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同时,保全决定的效力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诉讼权利人的权益或可能确实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对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并保证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以下是民事诉讼保全的具体规定:一、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封存、查明、保全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行为保全是指禁止、强制或辅助某一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可能损害诉讼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动。

二、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诉讼主体,即诉讼权利人或其他享有诉讼权益的人;二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三是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解释其不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保全的程序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支持,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驳回。

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保全的效力和期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保全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五、违约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对民事诉讼保全决定未作申请,或者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资金赔偿和其他合理赔偿。

六、对保全决定的变更和解除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保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并及时作出决定。

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期限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对被保全财产、证据等进行保全的期限。

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保全期限的计算方法、保全期限的延长及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1. 保全期限的起算保全期限的起算是指保全措施实施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2. 保全期限的期限保全期限的期限是指保全措施实施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保全期限如下:(1)财产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证据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行为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 保全期限的终止保全期限的终止是指保全措施解除或诉讼终结时,保全期限的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保全期限的终止情况如下:(1)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措施解除或诉讼终结,保全期限终止。

(2)证据保全期限:保全措施解除或诉讼终结,保全期限终止。

(3)行为保全期限:保全措施解除或诉讼终结,保全期限终止。

三、保全期限的计算方法1. 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以保全措施实施之日为起算点,至保全期限届满之日止。

计算方法如下:(1)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至保全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保全期限。

(2)在计算保全期限时,保全期限届满之日为保全期限的最后一天。

2. 证据保全期限的计算证据保全期限的计算与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方法相同。

3. 行为保全期限的计算行为保全期限的计算与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方法相同。

法院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

法院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

法院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发展,跨地区、跨国界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在异地诉讼中,保全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院在异地诉讼中的保全规定。

二、异地诉讼保全的背景与意义异地诉讼是指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诉讼。

涉及不同地域的诉讼案件,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障碍。

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的制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提高异地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性。

三、异地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异地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保全:确保当事人在异地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防止对财产的侵害或转移。

2. 证据保全:保存、固定证据,以保证异地诉讼的证据合法、真实。

3. 行为保全:限制、禁止某些行为,以防止当事人采取不当的措施。

4. 人身保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权。

四、异地诉讼保全的法律程序1. 申请提起:当事人在异地诉讼案件中需要保全措施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审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3. 制定保全措施:法院经审理后,可以决定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如财产冻结、证据保全等。

4. 保全执行:法院制作保全裁定书后,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五、异地诉讼保全规定的作用与意义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与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异地诉讼公正进行。

2. 确保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阻止财产损失或转移。

3. 保全证据,以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异地诉讼的公正与秩序。

六、异地诉讼保全规定的挑战与改进在异地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挑战与改进空间:1. 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各地区的异地诉讼保全制度应加强协调和统一,以减少法律解释上的差异。

2. 保全裁定的效力:异地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得到更多的认可和承认,以落实保全措施。

3. 信息共享与技术创新:各地法院应加强信息共享与技术创新,提高异地诉讼保全的效率。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如果保全鲜活易腐的食物,必要时,法院可以予以变卖,还规定了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法律规定了诉前保全的程序和条件。

一、诉前保全的概念诉前保全是指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财产、行为或其他客体采取临时措施的行为。

诉前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转移资金或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以确保诉讼后的执行效果。

二、诉前保全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种类型。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执行;证据保全是指保全可能会被毁坏、灭失或丧失的证据,以确保诉讼事实能够查清;行为保全是指禁止被告继续实施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

三、诉前保全的条件1. 证据足以证明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2. 情况紧急,有可能导致权利或权益受到不可抗力的损害。

3.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能够承担因诉前保全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前保全的程序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书,并附有证据证明申请的合法性和紧急性。

2.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会对被申请人发出诉前保全裁定。

3. 被申请人在收到诉前保全裁定后,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4.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举证,审结诉前保全案件。

五、诉前保全的效力一旦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必须遵守裁定,不得违背。

如被申请人不履行诉前保全裁定,将会对其执行行为产生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追加处罚、强制执行等措施。

总之,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期间因被告行为导致诉讼结果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理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裁定工作,确保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之前就进行一种财产保全的申请的。

一、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之前就进行一种财产保全的申请的。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具备哪些特点?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

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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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2014-04-18郑祥律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担保:
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担保:
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

如不能提供的,看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担保: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六、江干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5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七、滨江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八、萧山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50%,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九、余杭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知识产权案件,全额。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部赤字,最好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现金担保:适用于公司。

起诉阶段20%,审理阶段50%
信用担保:适用于个人。

1、杭州地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赤字,最好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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