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合集下载

串讲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串讲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三章刑事诉讼法本章属于重点章,历年考试分值较高,各种题型都会出现。

2013年本章的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做了全面修订,今年尤其需要重视。

【近五年考情】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共11项)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掌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1项变为12项)(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

【注意】该权利在三个地方有涉及,即361页辩护人,364--365页的辩护制度,此次修改也最有意义)见第三节辩护制度中的归纳。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申请回避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出陈述和辩解。

(6)最后陈述权。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第三节如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等),有权要求解除。

(8)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9)上诉权。

(10)申诉权。

(11)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权利行为的控告权。

(12)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见374页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熟悉)(2011单选)(四)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对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新增。

亮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一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

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即是犯罪的追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能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3.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新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新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是要正确地理解“程序法定”。这一原则基本 含义有二,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的立法加以 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司法机 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更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 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脱 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非法 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对 于运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诉讼价值 1、无罪推定是一个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 即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 2、无罪推定确定了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 3、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 则——诉讼法理的“疑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无罪 推定原则中表现为“罪疑从无、刑(量刑或者处以刑 罚)疑从轻”。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决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与 2004年6月29日一受贿罪判处刘方仁 无期徒刑,同年8月4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四个字概括:贪财 好色



可简称“辩护原则”。 此原则的含义 可简称“辩护原则”。此原则的含义 第11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 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1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 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 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就特定被告人、之特定犯罪事实,只应受到国家“一 次性”的追诉、处罚,所以国家不得重复追诉、处罚 相同被告相同的犯罪事实,一般称为“一事不再理” (Ne bis in idem)或“禁止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从程序面而言,一事不再理的表现便是同一案件之禁 止再诉,包括判决确定前禁止再诉之“重复起诉之禁 止”,以及实体判决确定后禁止再诉之“实体确定力” (既判力);从实体面而言,一事不再理的用意在于 同一案件之“禁止双重处罚”,亦即,特定被告就其 所犯特定犯罪事实,最多只受一次处罚,因此也称为 “一罪不二罚”。

刑事诉讼法 全部讲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全部讲义 第三章
系 诉讼基本原则是根据诉讼任务的需要, 是为诉讼任务服务的。 (二)与程序的关系 诉讼程序离不开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 而诉讼基本原则要依赖具体的诉讼程序去实现。
三、特点和意义
(一)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二)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三)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的核心地位; (四)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在 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
(三)三者的关系
1、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 2、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体 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可偏废: (1)互相配合先要各司其职,再加强三机关之间工作上 的协调和衔接; (2)互相制约要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互相制 约是三个关系的核心。 A、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B、不同诉讼阶段的制约:(双向制约,不排除主次 之分) a、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以检 察机关为主)。 b、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 为主)。
(二)含义和要求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 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 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包括: (1)诉讼职能与职权的分工;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 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 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 务;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 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 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 不枉不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

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

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

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内容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3章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3章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基本内容:
第一,公、检、法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 审判权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公民 的生命与自由,侦查权、检察权如果不赋予专门机关行使,就很容 易出现私设公堂和滥用私刑的现象。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
本章主要掌握: 重点是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 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2、意义 (1)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2)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 (3)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 3、体系
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二、该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三、实行该项原则的意义 第一,切实维护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有利于对各民族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也就是说,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各自职权办理刑 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的 方式、方法,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必须分阶段、循序渐进地 进行,前一个阶段是后一个阶段的基础,后一个阶段是前一个阶段的延 续,不允许任意颠倒或者超越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只有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既能实现 打击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出现侦查权、检察权 和审判权的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4.2.2司法独立原则

5
一、 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2.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20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15

案件回响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 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 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 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 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 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 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 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 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 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 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 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 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 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 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3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3章

2、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 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 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 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 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 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 议等。
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是社会 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一大特 点。 检察机关尽管在现行宪政体 制下行使着司法权,但这种 司法权的行使却是有着根本 缺陷的。
一个基本的思路是,检察 机关的司法机构色彩应当 逐渐弱化,法律监督应当 逐渐淡化并在条件成熟时 最终退出检察机关的职能 范围。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 领导机制
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 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四)陪审制度 1、陪审制的形成 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 法制度。它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
的雅典与罗马时期。 2、陪审制的形式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从表现形 式上看大致有陪审团制和参审 制两种,前者适用于英美法系 国家,后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国 家和我国。
3、人民陪审制度 (1)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在公民 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 判制度。
(2)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3)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 的人民陪审制度都呈现出逐 渐萎缩的趋势。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
(三)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 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 重大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10-12分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2.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4.公安机关的具体职权主要有哪些?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呢?
6.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有哪些?
7.回避的人员范围和理由是什么?回避的决定权如何确定?
8.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9.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10.取保候审的对象有?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1.拘留的概念和条件?逮捕的?
12.立案的概念和条件各是什么?
13.破案的条件是?撤销案件的情况有哪些?
14.搜查的概念及其程序?
15.通缉的概念和条件各是什么?
16.提起公诉应查明的事项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哪些方面?
2.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是哪些机关?
3.我国和外国警方可以相互请求哪些合作?
4.人民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有哪些?
5.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6.审判管辖包括哪些?刑诉中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哪些?
7.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案件有?
8.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的特点是什么?它与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是什么?
9.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哪些?
10.拘传的最长时间是多久?取保候审呢?监视居住呢?
11.拘留后申请逮捕的时间?最长延长时间?
12.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批准逮捕应在几日内做出决定?直接受理的案件呢?
13.不予通知被逮捕人家人、单位的情况是?
14.羁押的对象是哪些人?在哪里执行?期限是多久?最长几个月?
15.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实施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对乡镇人民代表呢?
16.立案程序的三个阶段是什么?有侦查权的是哪些机关?
17.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代理哪些权利?
18.最常见的侦查方式是什么?人身检查的对象是哪些人?
19.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进行鉴定的是什么医院?
20.辨认的人数?照片的数量?
21.侦查终结的条件有哪些?不起诉的决定权权属哪个机关?不起诉的种类有?
2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3.判决、裁决、决定的各自特点
24.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种有哪些?看守所执行的有哪些?
25.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哪些人?有哪些情形?
26.对外国人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报哪里批准?有哪些相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