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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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高家岩煤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实施方案

2017年7月3日

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高家岩煤矿文件

高煤矿发〔2017〕27号

关于印发《高家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

的通知

矿属各部门、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提升安全风险预控水平,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底线意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高家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3日

主题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通知

抄报: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

抄送:矿领导、各部门、科室

贞丰县挽澜高家岩煤矿2017年7月3日印

共印10份

附件1:

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高家岩煤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并落到实处,特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小组。

组长:赵华(矿长)

副组长:望家兵(总工)

成员:尚玉龙(安全矿长)、文耀新(生产矿长)、张明(机电矿长)、曹忠(后勤矿长)、朱伯荣(地测工程师)李兵(调度室主任)、陆明坤(掘进队长)、张世银(采煤队长)及各安瓦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科,尚玉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科学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治理隐患、防止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健

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超前预控,规范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煤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管控办法细则

1、隐患分级:

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1)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

(2)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施工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3)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施工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4)B、C级隐患由总工程师与分管副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总工程师与分管副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5)A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矿长签署的验收意见。

(6)矿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2、隐患治理责任制

矿各部门、各施工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矿长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副矿长、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

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并与矿财务主管协调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3)矿安全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矿长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矿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5)安全副矿长对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总工、生产、机电副矿长负责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6)矿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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