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立法与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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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矿业国矿业投资环境的排序

世界主要矿业国矿业投资环境的排序

世界主要矿业国矿业投资环境的排序来源: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作者:马冰发布时间:2007.06.13 全球资格最老的矿业咨询公司贝里多贝尔公司(Behre Dolhear & Company,Inc)对2003年世界25个主要矿业国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了分析,本刊简要刊载如下。

贝里多贝尔公司分析的25个主要矿业国包括:亚洲4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非洲7个(刚果(民)、加纳、纳米比亚、南非、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北美洲3个(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南美洲7个(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大洋洲2个(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欧洲2个(俄罗斯、希腊)。

在分析矿业投资环境时,贝里多贝尔公司选择了7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每个因素的最高得分是10分,最低为1分。

这7个国家分别是:(1)经济制度因素在经济制度因素方面,得分最高的国家依次是加拿大(10分)、美国(10分)、澳大利亚(9分)、智利(8分)、墨西哥(8分)、希腊(7分)、秘鲁(7分),得分最低的国家依次是刚果(民)(1分)、津巴布韦(1分)、哈萨克斯坦(2分)、巴布亚新几内亚(2分),赞比亚(2分)、印度尼西亚(3分)、俄罗斯(3分)。

贝里多贝尔公司在2001年也对这25个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了分析,与两年前相比,经济制度因素得分变化最大的是中国和南非这两个国家。

在2001年,贝里多贝尔公司在决定矿业投资环境的经济制度因素方面给中国打4分,2003年打的是6分。

在南非,由于种种制度因素,经济制度因素得分则从2001年的6分降至2003年的4分。

(2)政治制度因素主要考量矿业公司投资预期收益的保障程度、利润和股息的汇回国内、可操作的矿业法、目标国国有化的历史等等方面对矿业投资的影响。

在政治制度因素方面,得分最高的国家依次是澳大利亚(9分)、加拿大(9分)、美国(9分)、智利(8分)、希腊(8分)、墨西哥(8分),得分最低的国家依次是津巴布韦(1分),哈萨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委内瑞拉、赞比亚(各为2分)。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趋势日益增长。

作为全球最大的矿产资源消费国之一,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寻找资源已成为一种常态。

老挝作为中国周边国家之一,矿产资源丰富,吸引了不少中国矿业企业的关注和投资。

在投资老挝的矿业项目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需要中国企业在投资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一、老挝矿业投资的现状老挝地处中南半岛,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锡、铜、铁、金、银、铅、锌、石油和天然气等,尤其是锡、铜、金等金属矿资源储量巨大。

老挝政府一直将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积极吸引外国投资。

中国作为老挝最大的外国投资国之一,其矿业企业在老挝投资的项目也日益增多。

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矿业项目主要分布在南部和北部,涉及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铜、金、铁、锡等。

随着老挝政府对外资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中国矿业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机会和条件。

中国企业与老挝政府签署了一系列矿业合作协议,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的权益。

中国矿业企业在老挝的投资项目也得到了老挝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虽然老挝的矿产资源丰富,但在投资项目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中国企业引起重视。

以下是一些老挝矿业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1. 土地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老挝对矿业开发和土地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环保许可证方可进行矿业开发。

老挝政府对矿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也十分严格,涉及到的标准和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老挝可能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力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2. 政策法规不确定性:老挝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矿业投资中,外国企业需要面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和调整,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老挝政府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开发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从而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3. 地方政府权力较大:老挝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

我国矿业外商投资环境评价与优化

我国矿业外商投资环境评价与优化
维普资讯
第1 5卷第 9 期
20 0 6年 9 月
中 国 矿 业
CH I NA I NG Fra bibliotekGAZI M NI M NE
Vo . 5,No 9 11 .
Se e be 2 06 ptm r 0
我 国矿 业 外 商投 资 环境 评 价 与优 化
法 ,根 据 影 响我 国矿 业 外 商 投 资环 境 的 主要 指标 ,分 析 现 阶 段 矿 业 外 商 投 资 环 境 现 状 ,并 阐 述 优 化 矿 业 投 资 环 境 的具 体 对 策 , 旨在 促 进 我 国矿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关 键 词 :矿业 外 商投资环境 现 状 与 优 化 文 章 编 号 :10 —4 5 (0 6 9 O 1 一 O 0 4 0 1 2 0 )O 一 0 2 3
中 图分 类号 :F 3 . 9 805 1
文献标识码 : A
o PTI I M ZATI N o oN TH E o REI N NVES F G I TM EN T ENVI RoI NM ENT F CH I o NES M I NG N DUS E NI I TRY
i g i us r . n nd t y K e r s: M i i g i y wo d n n ndu t y For i n i e t e n r m e Pr s ntst to nd optm ia i sr e g nv s m nte vion nt e e iua in a i z ton
闫晶晶 沙景华
( 中国地 质 大学 ・北 京 1 0 8 ) 0 0 3
摘 要 : 0 6年 1月 《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质 工 作 的决 定 》 中 , 强调 了 矿 业 投资 不 足 问 题 ,并 提 出 应 20 国

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矿物资源开发有何不同?

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矿物资源开发有何不同?

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矿物资源开发有何不同?随着现代工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矿物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都是矿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但二者在矿物资源的开发上却有很大的不同。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投资环境、企业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一、政策法规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矿物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中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实行的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允许民营企业参与”的原则。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产权制度,非国有矿山可以转让,但最终归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环境,要求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管理和治理。

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比较复杂。

该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非常多,职能交叉,没有明朗的分工。

与此同时,由于政治不稳定,该国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矿产资源开发往往不受控制,甚至可能存在非法开采。

二、投资环境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矿物资源开发的投资环境上也有很大的差别。

中国国家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除了基本法律法规,还对外开放,尤其是对一些互惠互利的国家提供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对企业进行政策和财税的支持,对企业进行监管。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投资环境相对较差。

由于该国政权经常更迭,国家的法律保障不足,加上政治的不稳定性和安全问题,使得投资者很难得到保障。

该国的投资法规不稳定,政策频繁更改,企业难以进行长期规划。

三、企业经营模式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企业经营模式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中国的矿业企业大多是由国有企业为主导,民营企业参与的开发模式。

国家有一定的监管和控制,要求企业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进行经济合理开发,但企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企业经营模式则比较混乱,很多企业依托着政治和军事力量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贸易、运输和出口。

企业主要通过诸如贿赂和行政漏洞等手段绕开法律和环保规定,以牟取暴利。

总结: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矿物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模式三方面。

中国投资东南亚红土型镍矿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中国投资东南亚红土型镍矿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中国投资东南亚红土型镍矿的现状与对策建议中国投资东南亚红土型镍矿的现状与对策建议红土镍矿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是生产不锈钢的重要矿物原料。

该类矿种在我国的地质储量非常稀少,仅见于云南墨江-元江一带,资源储量仅约53万吨,且镍含量低,硅镁含量高,矿石品质不好。

在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地区,红土镍矿储量丰富,其中仅印度尼西亚的红土镍资源量达1300万吨,菲律宾520万吨。

与之相比,我国的红土镍储量仅为印尼的1/25,菲律宾的1/10。

资源禀赋的稀缺,注定了我国的镍资源保障必须走国际化开发之路。

一、中国投资东南亚红土型镍矿的基本情况(一)投资案例分析受国际市场上镍价行情高涨、硫化镍资源危机以及红土镍选冶技术进步等多重因素推动,东南亚地区丰富的红土镍资源吸引了全球矿业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得益与东南亚国家邻近的地缘优势,中国企业成为了这股投资热潮中的主力军之一。

自____年始,中国企业先后进入东南亚缅甸、菲律宾、印尼以及周边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涉足红土镍矿投资项目(表1)。

在投资企业性质上,既有金川集团、中钢集团、中国有色集团等国有大型企业,也有青山钢铁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民营企业,一些地勘单位也参与其中。

在投资内容上,大部分企业主要针对收购对象国红土镍矿资源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而少量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则开展了地、采、冶一体化开发。

投资额度近十亿美元的不乏其例,包括巴布亚新几内亚瑞末镍钴矿项目、菲律宾诺诺克镍矿项目以及缅甸达贡山镍矿项目等。

(二)投资环境分析近年来,东南亚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正逐步好转,为红土镍矿投资热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润滑作用。

为振兴经济、解决失业问题、恢复和增强国外投资者的信心,菲律宾政府大力推行“矿业复兴计划”,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包括:(1)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制定矿业复兴计划;(2)将矿业确定为优先发展领域;(3)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4)成立了矿业投资援助中心(MIAC);(5)向市场开放更多的矿地等。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10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第205号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破坏损失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法律
源 法 律宪法体 系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
(8)《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自2000年以来,中国企业开始大规模地在老挝投资。

然而,在中国投资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中国在老挝矿业投资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老挝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矿藏较为丰富的是石膏、大理石、磷矿、铜、铁、锡、锰、铅、锑、钨、金、银等。

同时,老挝政府也推出一系列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

中国企业在老挝矿业方面的投资也十分活跃。

在老挝,中国企业主要的矿业投资主要是石油、铜、铝、电力等。

如老挝南部金红控股公司的铜矿项目、中骏集团在老挝南部的酸性铝土矿项目、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集团在老挝的水电项目等。

通过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合作方式,中国企业在老挝的矿业投资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老挝的矿业投资领域,往往是中老双方的企业建立合资公司,按照老挝政府规定的,中方出资比例需要大于老方。

这种方式可以说在老挝矿业投资方面的成功与中国企业的积极拓展有着密切关系。

在中国企业在老挝矿业方面的投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在老挝,法律环境相对较为混乱。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如简化投资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税费等,但一些投资项目需要涉及到国际贸易、土地、采矿权等各个方面,因此会面临着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2. 资源开发时关于环保的矛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老挝矿业开发中触发了矛盾冲突。

在老挝,一些矿业项目对当地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

同时,当地居民对采矿、选矿、排渣等项目的噪音、灰尘、废水等环境问题也提出了质疑,给项目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3. 政治环境的不稳定:老挝的政治环境相对不稳定。

随着老挝加入WTO和推出了吸引外资的政策,老挝在矿业开发中的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外商承包,包括老挝国内外两种投资方式。

因此,当地的政治环境也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确定因素,而中国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和掌握政治动向。

4. 财务和商业风险:财务和商业风险对于大部分的国际投资者来说都是最为敏感的部分。

中国矿业企业海外投资环境分析

中国矿业企业海外投资环境分析
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纷 繁复杂 , 国财政状 况恶化 , 多 中国企 业 在参 与海外资 类 项 目时必然会面临更多 的政策性 风 险。另外 , 中国企业对资源类项 目的青睐 , 资源类并 购 令
度影响 , 未来 中国企业 在参 与海 外资 源类 项 目时必然 会
面临更多 的政策性 风 险。如澳 大 利亚 , 了改 善其财 政 为 状况不断恶化 的状 况 , 政部长斯 旺在 2 1 财 0 0年 5月公 布
这将会导致资源类企业 的税务成本大 大增加 。

中国矿业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对外直接投资 的实 践表明 , 除了少 数企业外 , 中国矿 业企业总体缺乏 国 际竞 争 力。具 体表 现为 : 商 中的资 磋 源开发“ 出去 ” 目 2 3以上无疾 而终 , 费了大量 的 走 项 / 浪
资源 ; 执行中的资源开 发 “ 出去” 目 2 3以上不成 功 走 项 / 或未达到预期效 果 。除 缺乏 政府 统 一管理 和政 策扶持 、
属开采业和黑 色金属矿采 选业。截至 2 1 末 , 国采 0 0年 中
稳定长远 的规划 , 投资的 随意性 和盲 目性较大 。
二、 中国矿业企业面 临的海外投资环境
矿业对外直接 投 资存量 为 4 66亿美 元 , 4. 占全 部 对外 直
接投资存量 的 1. % 。 41
国际矿业投资 环境 评价包括 资源开采现状与潜 力评
22 第 期 总 2 期 0年 4 第1 1 4
【 投资与合作】
对纶锻
中 国矿业企 业海 外投资环境 分析
胡俊 芳
( 上海金融学 院 , 上海 2 03 ) 0 15 [ 摘 要 ]近年 来, 中国矿业企业对 外直接投 资发展迅猛 , 总体投资效益并 不理 想 , 但 这主要 源 于 中lx  ̄ ̄ t 业企业对海外投 资环境 的认识和适 应能力不足 。通过介 绍 中 国矿 业企 业海 外投 资的发展 现 状 , 分析世界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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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立法与投资环境本文矿业立法概述南共体地区国家大多数制定有专门的国家矿业法。

此外,大多数国家依据自身的资源特点就其一些特殊矿产制定专门的法律,最普遍的是为油气资源制定专门的法律,如坦桑尼亚、赞比亚、莫桑比克、马拉维和马达加斯加等。

有些国家还就铀、金刚石或宝石管理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如赞比亚制定有专门的铀矿管理法规;纳米比亚、博茨瓦纳制定有专门的金或金刚石或宝石法律。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促进矿业健康发展,大多数国家先后制定了新矿业法或修改了原矿业法,如津巴布韦1996年对1961年的矿山和矿产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纳米比亚1999年对1992年的采矿和勘探法进行了修正,其他制定和修改矿法的国家包括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赞比亚、莫桑比克等。

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矿业法律体系,规范矿业管理制度。

采用现代矿业立法,使矿业法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所接受,既保护国家利益,又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发展,让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与社会。

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改矿业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际矿业形势与矿业界的国际通则,其中有不少国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和修改的,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认可。

这些国家主要包括赞比亚、坦桑尼亚、刚果(金)等国。

20世纪90年代,是冷战结束后的一个非常时期,众多的非洲国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其发展规划的重心放在经济发展上,特别是那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急于想通过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但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普遍落后,资金和技术严重不足,非常需要外部的支持。

因此,许多国家在修改或制定新矿业法时,对投资者特别是外资采取了非常宽松、开放和友好的态度,包括放开股权限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减少政府的参与程度;私人可以拥有控股权;减少矿业权的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矿业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降低权利金费率等相关税收等优惠规定。

例如博茨瓦纳1999年的矿山矿产法中降低了权利金标准,普通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从5%减少到3%,贵金属和宝石的权利金费率仍为5%和10%,同时还取消了政府在矿山企业中拥有“干股”的权利(旧法中规定政府拥有15%~25%的干股)。

目前政府在新的采矿风险投资项目的商业生产期间拥有最多15%的股份的选择权。

规定矿业许可证的延期和转换的审批工作更加自动化和有预见性,只有少数的明确规定的条件,很少或取消了部长的任意决定权或强制性的未加规定的条款等。

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外资大量涌入,矿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加纳、博茨瓦纳、赞比亚、坦桑尼亚等。

进入21世纪以后(2002年以来),国际矿产品价格进入上升周期,特别是第一个10年的后半程,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矿业投资商获得了巨大利益,一些国家开始感觉到,本国政府和人民并未由此而增加多少收入。

为使自己的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有不少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有些规定开始变得对矿业投资,特别是外资不利。

主要国家矿业法的变动情况近年来南共体国家大幅度修改矿业法或制定新矿业法的国家主要有安哥拉、坦桑尼亚、赞比亚、南非等。

南共体国家中矿业立法变革影响最大的当属南非矿业立法的修改。

2004年5月,南非政府颁布了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

该法是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在南非国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制定的规范新时期南非矿产资源工业的一部矿业总法和基本法。

南非总统姆贝基于2002年10月4日签署了这部法律。

此后,南非内阁又颁布了新法的配套法规——《提高弱势群体在南非矿业领域社会经济地位基本章程》。

南非政府出台新矿业法与配套法规的主要目的,一是要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有;二是支持和鼓励以黑人为主的弱势群体参与资源工业,最终做到使全体南非人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

新矿法明确规定:对原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将采取“使用或放弃”原则,将闲置不用的矿区收归国有;对原先颁发的勘查和开采许可证规定了分别为2年、5年的过渡期,两证持有人须在过渡期内到矿业和能源部办理更新手续,勘查许可证在2年过渡期届满后,可以再延长3年;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为30年,期限届满可申请延长。

如果想取得某一矿区的开采权,申请者须提供:开采计划、预先制定好的社会计划、用工计划、增加弱势群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机会以及改善经济社会福利计划、上述社会和用工计划的财政支持计划。

如果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上述计划,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吊销其开采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的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矿区环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格保护。

但上述法律存在许多问题,对矿业投资环境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例如,根据新矿业法,政府将于2009年把矿产和石油资源收归国有并执行矿业许可证制度,同时征收矿业权利金。

但这两项制度今后怎样执行,政府没有拿出明确的规定。

这造成了矿业公司投资的不确定性。

此外,近年来南非政府出台了限制一些矿产品原料出口的规定,如于2005年初宣布金、铂和金刚石等更多的南非矿产品必须在南非国内进行精加工。

突发的规定打乱了企业原有的生产规划,对矿山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赞比亚2008年颁布了新的《矿山和矿产开发法》(ActNo.7of2008,theMinesandMineralDevelopmentActof2008),2006年的赞比亚《开发机构法》(ZambiaDevelopmentAgencyActof2006)就其矿产经营的主要投资类型作出了规定。

此外2008年还颁布了新的《矿山和矿产(铀矿和其他放射性矿产)开发法规》以及管理石油的法律——《石油勘探与生产法》。

马达加斯加2005执行新修订的矿业法,新的矿业法做了两点主要修改:缩小矿业区块,限制矿业区块的占地面积、矿业区块的租金实行地方分权直接交付地区矿业部门。

马达加斯加矿业部矿业总局长表示:矿业区块面积由过去6.25平方公里(2.5公里×2.5公里)缩小到现在的0.39平方公里(625米×625米),等于比过去矿业区块面积缩小了16倍。

安哥拉2011年颁布了新矿业法(Lawno.31/11),新矿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建立统一的矿业法,该法覆盖了除气态和液态碳氢化合物外的其他一切矿产的相关矿业活动,此前执行的相关法律也必须服从该法,包括1992年矿业法(Law1/92)和1994年特殊金刚石法(Law16/94)都要服从于新矿法。

另一要点是政府在矿业项目中拥有10%的参与权。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目前正在计划修改或制定新的矿业法。

例如马拉维现行的矿产法颁布于1981年。

近年来,马拉维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将矿产等列为优先发展产业,并按照国际上矿产业最通行的做法,着手修订现行的本国矿产法。

新的矿产法将着重吸引私有业投资和现代先进技术,并将在矿产开发许可证发放等方面实行更加富有激励性和灵活性的举措,同时将更加注重对本国环境的保护,以促进本国矿产业健康可持性发展。

其他国家如津巴布韦、莫桑比克、南非的矿法正在制定或修改中。

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与分析南共体地区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是本地区大多数国家的的支柱产业,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现代矿业立法,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所接受。

外资政策相对宽松,一些国家还制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过去10年吸引了大量国际矿业资本进入该地区,也是目前国际矿业资本较为关注的地区之一。

(一)当前国际矿业界的总体评价2012年2月加拿大弗雷泽(Fraser)研究所发布了2011/2012年度矿业公司关于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矿业投资环境评价的调查结果,南共体地区有8个国家入选调查,占非洲地区的一半,在“政策潜力指数”(用以衡量政府政策对矿产勘探开发投资影响的一个综合指数,包括政治不确定性、政策解释、法规实施、腐败管理、环境控制、税收、土地占有制和劳工问题等,指数得分越高表示其政策对吸引矿产勘查投资越有利)评价中偏差,只有两个国家排在前半区,其中博茨瓦纳最好,排在17位(共调查了93个国家),另一个排在前半区的国家是纳米比亚(45位),其他6个国家均排在后半区依次为:赞比亚(50位)、南非(54位)、马达加斯加(59位)、坦桑尼亚(63位)、津巴布韦(74位)、刚果(金)(76位)。

不过与上一年度相比评分有所改善,其中马达加斯加和南非上升明显,分别从上一年度的15.6和23.4上升到本年度的42.0和44.5,其排位也从73位和67位提升到59位和54位。

赞比亚和刚果(金)也有较大改善,评分分别从上一年度的34.9和7.8上升到本年度的46.1和19.9,排位也有一定提升。

弗雷泽研究所的重要指标——“现行法规和土地限制条件下的矿产潜力”评价差别较大,有半数国家位于前半区,其中博茨瓦纳得到全球评分最高的0.75分,位居首位。

这也是该国连续3个年度保持在前10位。

其次是坦桑尼亚(25位)、赞比亚(39位)、纳米比亚(44位),后半区依次为马达加斯加(52位)、刚果(金)(55位)、南非(62位)和津巴布韦(87位)。

“矿产潜力”指数评价最好的是刚果(金),列第4位,其他依次为博茨瓦纳(24位)、坦桑尼亚(47位)、南非(56位)、津巴布韦(58位)、马达加斯加(60位)、赞比亚(62位)、纳米比亚(80位)。

南共体地区的总体评价中等,基本代表了非洲地区的水平,落后于欧洲、北美、大洲洲,好于亚洲和中、南美洲。

(二)投资南共体矿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1.本地化趋势近几年火热的国际矿业形势刺激了新一轮的资源民族主义热潮的蔓延,国家的资源主权意识不断增强,原本对外敞开的大门开始收窄,对外资增加了限制。

有不少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法规,其中之一就是对矿山企业实行“本地化”。

南非是该地区较早提出矿山企业本地化的国家。

根据2004年南非矿业法,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正在南非从事矿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2009年和2014年以前先后将公司股份的15%和26%转让给南非黑人公司。

但如何转让政府并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包括转让价格等。

有些矿业公司称,他们已经感觉到无法按公平市场价格把股权转让给黑人拥有的公司,希望政府就此项条款制定实施细则。

该矿业法授予南非矿产和能源部长“自行决断权”,目的是确保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有得到纠正的机会。

但这一规定更加深了矿业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

2007年11月,纳米比亚矿山能源部长宣布,2008年纳米比亚将完成新采矿法的立法工作,法律中将包括要求把当地矿业公司15%的权益转让给“过去处于劣势的”纳米比亚人的条款。

津巴布韦走得更远,2007年11月,津巴布韦政府颁布了本土化与经济授权法案,其核心内容是要求由本国所有者绝对控制目前由外商拥有的公司,包括矿业公司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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