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马成--保险经理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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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马成--保险经理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系深圳市某保险公司(非国有)聘用的经理,其在担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假保单”、“鸳鸯保单”等手段,将收取客户陈某、唐某的保费据为己有,侵吞保费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其侵吞的保费40余万元定罪量刑。

【意见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保险公司(非国有)的经理,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取了“假保单”、“鸳鸯保单”等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客户交纳的本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费据为己有,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其上级未及时足额拨付办公经费,造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其绝大多数侵吞款项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支出,并有房租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相关票据为证,数额接近40万元,其侵吞的款项是因公支出,系不得已为之,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评析】

本案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作为保险公司(非国有)的经理,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取了“假保单”、“鸳鸯保单”等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客户交纳的本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费据为己有,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李某之所以能够实现侵吞客户保费的目的,是利用了其担任经理职务所拥有的开具保单、收取保费的方便条件;李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李某侵吞的数额近40万元,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标准,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

其次,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就犯罪形态而言,职务侵占罪属于结果犯,即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不仅要实施侵吞、骗取等非法行为,还必须将财务非法占有,且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既遂。本案中,李某因“公”支出实际上就是赃款的去向问题。

最后,李某因“公”支出行为的评价。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赃款的去向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所要考虑的;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整个过程具有不可逆性,构成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回到“未遂”、“预备”甚至“中止”形态,犯罪一旦完成,即使行为人将赃款全部用于公务也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形态,故赃款的去向也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李某是否因“公”支出及因“公”支出的数额,即赃款的去向,均是李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犯罪行为为依据,而不应以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来认定;但赃款的去向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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