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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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

最新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

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1•水域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椎幼鱼的索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泪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童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髙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加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髙功能类別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2.水质标准1mg/L表23.水质监测3.1本标准规立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泄方法进行分析。

3.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3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标规泄的方法,也可采用卜0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判断题:1、电缆线路不容易受大气中各种有害因素的影响、可妨碍交通和地而建设。

2、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应带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还应使用绝缘夹钳。

3、电容器所安装环境应无易燃、易爆危险或强烈箴动。

4、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英截而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16mm2o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导体端,后接接地端,并应接触良好。

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6、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

7、电击的主要特征有:伤害人体内部。

8、线路上的重复接地宜采用集中埋设的接地体。

9、电火花是击穿放电现象,而大量的电火花汇集形成电弧。

武汉水都

武汉水都

绪言武汉是千年“江城”,更有“水都”之称,水是武汉城市的依托,水也是武汉的文化特征。

武汉不仅是首义之城、黄鹤之乡、知音故里,更应是水资源、水化之都。

江水造就了三镇,江水孕育了武汉……(从汉名称的由来、水孕武汉等内容说起,概括水与武汉的关系,为后面各篇的论述奠定基础。

)水资源篇一、水资源总论(一)水资源概况武汉市江河纵横,河港沟渠交织,湖泊库塘星罗棋布。

现有水面总面积2117.6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约25.0%。

武汉市5km以上的河流有165条;境内共有大小湖泊166个,水面面积779.6km2,湖泊总容积为19.5亿m3;全市有大、中、小型水库272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

2008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151.0mm,折合降水总量97.77亿m3,年降水量为1956年以来第29位,属于平水年份。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36.89亿m3,地下水资源量10.43亿m3,水资源总量40.46亿m3。

全市过境水量6812亿m3,其中长江、汉江过境水量6730亿m3。

全市总用水量36.05亿m3,按工业、农业、生活统计,其中工业用水量17.27亿m3,农业灌溉用水量10.70亿m3,城镇生活用水量4.60亿m3,农村生活用水量1.61亿m3,林牧渔用水量1.87亿m3。

按生产、生活、生态统计,其中生产用水量29.84亿m3,生活用水量6.07亿m3,生态用水量0.14亿m3。

长江、汉江、举水、沙河、倒水、滠水、金水、通顺河及东荆河武汉段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大中型水库水质较好,湖泊水质相对稳定。

(二)水资源量1、降水量2008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151.0mm,折合降水总量97.77亿m3,比07年偏多8.7%,比多年平均偏少6.5%。

全市年内降水量分布极不均匀。

丰水期4~9月平均降水量843.5mm,占全年降水量的73.3%;枯水期1~3月和10~12月降水量307.5mm,占全年降水量的26.7%。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摘要:一、五类地表水的划分二、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三、五类地表水的保护目标四、五类地表水的水质标准五、总结正文:五类地表水的划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来划分的。

根据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被划分为五类,分别是:1.I 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域;2.II 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3.III 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渔业水域等;4.IV 类: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5.V 类:农业用水区、景观水域等。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1.I 类水域:水质良好,水生态系统完整,具有较高的水域环境质量,适用于人类生活和生态保护。

2.II 类水域:水质较好,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水域。

3.III 类水域:水质一般,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渔业水域等。

4.IV 类水域:水质较差,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

5.V 类水域:水质较差,适用于农业用水区、景观水域等。

五类地表水的保护目标1.I 类水域: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维持水域的自然状态,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II 类水域: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确保人类生活用水的安全。

3.III 类水域: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渔业水域的水质,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确保人类生活用水和渔业发展的安全。

4.IV 类水域:保障一般工业用水区的水质,防止水污染,确保工业用水的安全。

5.V 类水域:保障农业用水区的水质,防止水污染,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

五类地表水的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了五类地表水的水质标准,包括pH 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21 项指标。

2014年武汉市环境状况公报

2014年武汉市环境状况公报

2014年武汉市环境状况公报新洲区2014年第4季度环境质量公报2014年武汉市环境状况公报字体显示:【大】【中】【小】一、环境质量现状2014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较2013年明显好转。

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总体情况较好。

(一)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4年武汉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82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49.9%。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点位见图1。

国控监测点及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见图2。

图1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点位示意图图2 武汉市城区及各监测点位空气质量优良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评价: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浓度为21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下降12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均达标;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下降5微克/立方米,超标0.38倍;日平均浓度达标率为86.3%;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为113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下降11微克/立方米,超标0.61倍,日平均浓度达标率为77.3%;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下降12微克/立方米,超标1.34倍,日平均浓度达标率为55.1%;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CO)年平均浓度为1.1毫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持平,年、日平均浓度均达标;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年均值为88微克/立方米, 与2013年相比下降2微克/立方米,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范围为5~253微克/立方米,达标率为91.2%。

按年平均二级标准评价,2014年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项目包括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

见图3~8。

2014年全市降尘平均值为9.27吨/平方公里•月,比2013年下降0.42吨/平方公里•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市环保局2013年9月修订)为适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配合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修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本规定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标准或者其中的条文。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三、定义(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2类: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地表水五类标准

地表水五类标准

地表水五类标准一、水质类别地表水水质类别分为五类,分别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这五类水质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水质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1. Ⅰ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优,符合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该类水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和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

2. Ⅱ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良好,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区水质标准。

该类水主要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等。

3. Ⅲ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较好,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该类水主要用于农业用水、渔业用水等。

4. Ⅳ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较差,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该类水主要用于工业废水排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

5. Ⅴ类水质:水质状况为差,不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该类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和景观用水等。

二、水质指标地表水水质指标主要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

具体的指标因不同的水质类别而异,具体如下:1. 物理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嗅味、悬浮物、总固体等。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水的外观、透明度、颜色、气味等方面的特征。

2. 化学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水体的化学性质和营养盐含量。

3. 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藻类等。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水体中的生物种类和数量,评估水体的生态健康状况。

三、水质监测为了保障地表水的水质安全,需要进行严格的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是通过对水体的理化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和分析,了解水体的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水质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四、水质管理水质管理是保障地表水水质的重要手段。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 加强污染源管控,减少污水排放,降低水体污染负荷。

2. 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河流湖泊等水域环境质量。

3. 实施水资源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网络和管理体系,实现地表水水质的动态监测和预警。

五、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保障地表水水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范围

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范围主要是根据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划分的1。

我国地表水分五大类,如下: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Ⅰ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Ⅰ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Ⅰ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Ⅰ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

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地表水是指地表之上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是人类日常生活、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水源。

地表水的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地表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地表水的质量标准是根据水体的水质特征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来制定的,不同的水体类型有着不同的水质标准。

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地表水分为五类,分别是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不同的水质类别对应着不同的水质要求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五类水质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一类地表水是指水质较好的地表水,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优良,无色无味,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无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清澈透明,无浑浊物质,无悬浮物质,无沉淀物质,无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此外,Ⅰ类地表水还要求水质稳定,无污染源的影响。

第二类地表水是指水质较好的地表水,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般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良好,对人体无害,无色无味,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无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清澈透明,无浑浊物质,无悬浮物质,无沉淀物质,无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Ⅱ类地表水还要求水质稳定,无明显污染。

第三类地表水是指水质一般的地表水,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农田灌溉水源地等。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一般,对人体无明显危害,无色无味,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无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清澈透明,无浑浊物质,无悬浮物质,无沉淀物质,无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Ⅲ类地表水还要求水质稳定,对生态环境无明显危害。

第四类地表水是指水质较差的地表水,适用于一般农业用水区和渔业区。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较差,对人体有一定危害,有色有味,有异味,有毒性,有放射性,有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可能出现轻微浑浊,轻微悬浮物质,轻微沉淀物质,轻微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地表水五类标准

地表水五类标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地表水的质量分为五类,分别是:
1. 一类水(Ⅰ类水):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地表水,水质清洁,可直接供人饮用。

其中包括水质优于Ⅱ类水的Ⅰ类水。

2. 二类水(Ⅱ类水):适用于一般饮用水源地和保护水域及重要渔业水域的地表水,水质较好,可供人饮用但需要经过水处理。

3. 三类水(Ⅲ类水):适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地和一般环境景观水域的地表水,含有一些较低浓度的污染物,较适合农田灌溉和景观用水。

4. 四类水(Ⅳ类水):适用于工业用水、冷却水及一般工业景观水域的地表水,水质较为一般,不能作为饮用水源,但可以用于工业用途。

5. 五类水(Ⅴ类水):适用于农业畜牧业用水及一般其他用水的地表水,水质较差,含有较高浓度的污染物,只能用于非饮用用途。

这五类地表水标准是为了保护地表水的质量和人们的生活健康,确保不同用途的地表水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字体显示:【大】【中】【小】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6]17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订)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应我市空气环境变化和城市发展需要.特修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三,定义(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3类: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三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三类E:指特定工业区。

(二)自然保护区: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按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刚》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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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
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
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
的地表水水域。
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
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
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
文。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
新版本。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实状况和现实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城市发展对地表水环境
功能的需要。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按附录A、附录B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管理。
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用水标准》
(GB5084-92)进行管理。
6 监督与管理
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
本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保护等部门负责
监督管理。
7 水质监测
监测项目和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监测项目中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ZB1-1999)执行。
8 附加说明
本功能区类别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功能区类别生效后,《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部分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大气环境质量
区和部分地区环境噪声区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146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
布蔡甸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面水功能等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21号)和《市环保
局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环保局关于划分武汉市部分区县地面水域功能、大气环境质
量区和环境声学区类别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武环[1995]161号)文中有关地面水环境功能
区类别划分的内容同时废禁。

附录A----武汉市地表水(江、河)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水域名称 范围 主要功能[1] 执行的环境 质量标准类别 说明

长江 武汉市境内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金水河
马蹄口闸上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II类
以马蹄口闸为界,

闸上游为马蹄上
段,闸下游为马蹄
下段
马蹄口闸下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东荆河(通顺河) 武汉市境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巡司河 全河 一般工业用水源区 IV类
汉江 武汉市境内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青山港 全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府河
入武汉境--黄花

一般工业用水区 IV类

黄花涝--入长江 农业用水区 V类

滠水河 黄陂区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倒水 新洲区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举水 新洲区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沙河 新洲区段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附录B----武汉市地表水(湖泊、水库)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2]
水域名称 范围 主要功能[1] 执行的环境质量 标准类别 说明
斧头湖 江夏区湖域 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II类
鲁湖 全湖 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II类

梁子湖 江夏区湖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类
牛山湖 全湖 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II类
沉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小奓湖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蔡甸西湖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蔡甸东湖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南太子湖 全湖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IV类
三角糊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龙阳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墨水湖 全湖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IV类
青菱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黄家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汤逊湖
内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外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南湖 全湖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IV类

东湖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3] III类
沙湖 全湖 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IV类
严西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严东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竹子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北湖 全湖 农业用水区 V类
东西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后湖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木兰湖
(夏家寺水库)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II类

星光湖 (泥河水库)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
级保护区
II类

已利用渠道将
星光湖、月光湖、木兰西湖三湖连通 月光湖 (院基寺水库)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
级保护区
II类

木兰西湖 (梅店水库)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
级保护区
II类

柴泊湖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III类
涨渡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武湖 全湖 一般鱼类保护区 III类

道观河水库 全湖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II类
注:[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还包括江、河取水口上游100米至其下游100
米和湖泊、水库取水口300米半径范围,执行II类标准。
[2]小型湖泊如:鲩子湖、机器荡子、西湖、北湖(汉口)、后襄河、小南湖、菱角湖、塔
子湖、竹叶海、张毕湖、紫阳湖、四美塘、晒湖、杨春湖、野芷湖等,按人体非直接接触的
娱乐用水区、执行IV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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