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概况 气候

武汉概况气候武汉气候背景湖北武汉武汉- 武汉市年内的气候变化较大。
武汉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与长江、汉水交汇处,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
初夏从每年的五月中旬开始,7月进入盛夏,气温最高气温大部分时候在37-39度,但最低气温比较高,一般在29-30度,加上湿度往往较大,常令人感到闷热难受。
十月之后进入初秋,气温逐渐下降,平均气温在20-25度,天气干燥,有时候气温也会异常达到接近30度或超过。
从秋天步入冬天往往很快,只要有冷空气南下,气温迅速下降。
12月底到次年2月是冬季,冬季的平均气温在一般在1-3度,天气好时可以有7-8度,但是有寒潮或雨雪时常常在0度以下,比较阴冷。
武汉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与长江、汉水交汇处,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
武汉概况武汉位于中国中部,是湖北省省会和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
世界第三大河长江及其最大的支流汉水在此相汇,市区由隔江鼎立的武昌、汉口、汉阳三部分组成,通称武汉三镇。
唐代大诗人李白的一句“黄鹤楼中吹玉笛,江城五月落梅花”,使这座中国腹地的特大中心城市自古有着“江城”的美誉。
全市现辖 13 个区、 3 个国家级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总面积 8494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858 万人。
武汉是一座典型的山水园林城市。
上百座大小山峦遍布三镇,近两百个湖泊座落其间,水域面积占到全市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居全国大城市之首。
其中东湖水域面积 33 平方公里,是中国最大的城中湖。
历史文化名城武汉的城市文明历史可追溯到 3500 年前的盘龙城。
这是长江流域发掘出的最古老的城池,被学者认为是长江流域文明和黄河流域文明融合的突破口。
3500 年间,因水运发达,物产丰富,这里从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并由军事中心进而发展为区域性政治商贸中心,武汉也因此拥有融汇多元文化的优势和特质。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在哪1 分类方法不同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3、功能区定义不同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
4、执行标准不同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Ⅳ类标准;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0]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省环保局 2000年1月25日制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正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强化环境目标管理的体现。
为了贯彻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结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划定了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1、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地表水水域。
1.2没有跨行政区域,河长小于50km的河流,容积小于1000万m3以下的湖泊、容积小于5000万m3的水库,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2、引用法律及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2.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2.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2.6《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武汉市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概况

1.0~2.0
5.0~8.0 8.0~10.0
100~150
土质较软弱,具砂性土特征
160~200 180~220
300~350
土层的密度、组成颗粒及渗透性 随深度而增大,可作为中等 长度桩的持力层
较密实,可作为中长桩的持力层
按其岩性或分为强、中等、微风 化层,中、微风化层可作为(嵌
湖地区。 现以常青花园地层(代表凤凰山组)和徐东路小区地层(代表青山
组)为例分别将两组地层结构及其特征列于表2和表3,由下二表可知, 凤凰山组地层工程地质条件比青山组地层好。
工程地质性质
地层名称
(1)
素填土
(2)
粘土
(3)
粉质粘土
(4)
粘土
(5)
粘土
(6)
粗砾砂夹 粘性土
(7)
砾砂
(8)
粘土
(9)
汉阳地区一级阶地分布于龟山~公公咀~四新一分场以南地区和 沿汉江水边窄条形分布。
Ⅰ级阶地地层主要由第四系全新统河流相及部分河湖相冲洪积及 冲湖积物构成。上部为粘性土、淤泥质土,下部为交互层、砂及砂砾 (卵)石层,具典型的二元结构;深度50m左右为基岩;地表层一般 分布有填土或耕土。
Ⅰ级阶地地层组成条件详见表1所示。
岩性特征及工程评价
8.3~12.9 4
3.0~6.0 4.4~9.1 7.7~16.0 11.1~25.1
由粘性土混多量碎石、碎砖组成,底部一般有厚约0.4m 的塘泥,质松软,结构松散,对基坑边坡稳定、防水及 锚固不利
含少量氧化铁、铁锰质结构及少量高岭土,中压缩性, 可作为多层建筑天然地基,对基坑边坡稳定、防水及锚 固有利
13.6~19.1 3.8~6.8
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

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简述地表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一、引言在地表水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水质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为了对水体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且可行的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不同水体功能要求而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对不同水体功能的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文旨在简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应的五类水体功能。
二、背景五类水体功能是针对不同水域的特点和用途来划分的。
根据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所规定的,五类水体功能分别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功能区、近岸海域水体功能区、河口及沿海滩涂水体功能区、水产养殖区水体功能区和农田灌溉区水体功能区。
三、五类水体功能及评价指标1.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功能区用于供应人类饮用水,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
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重金属、细菌总数、亚硝酸盐氮等。
2. 近岸海域水体功能区近岸海域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海洋旅游、海洋娱乐等活动,对水体质量的要求相对较高。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重金属、浊度等。
3. 河口及沿海滩涂水体功能区河口及沿海滩涂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航运、排放污水和海洋渔业等活动,对水体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重金属、油类、浊度等。
4. 水产养殖区水体功能区水产养殖区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养殖水产品,对水质的要求较高。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重金属、叶绿素a、氨氮等。
5. 农田灌溉区水体功能区农田灌溉区水体功能区主要用于灌溉农田,对水质的要求较低。
评价指标包括:水质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重金属、PH值、溶解性硅酸盐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根据以上对五类水体功能及其评价指标的简述,可以了解到不同水体功能对水质的要求是不同的,这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而设立的。
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

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
1.水域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2。
水质标准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3.水质监测
3。
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3.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3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标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最新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

地表水水域分类及相应的水质指标1.水域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2.水质标准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3.水质监测3.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3.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3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标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判断题:1、电缆线路不容易受大气中各种有害因素的影响、可妨碍交通和地面建设。
2、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应带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还应使用绝缘夹钳。
3、电容器所安装环境应无易燃、易爆危险或强烈震动。
4、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16mm2。
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导体端,后接接地端,并应接触良好。
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6、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
7、电击的主要特征有:伤害人体内部。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2004-12-20(武汉市水务局二OO四年十二月)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武汉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
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江河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流域面积大于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远城区水面面积大于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全水库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三、技术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四、水功能区分类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个,二级水功能区 62个。
其中3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6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
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1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
已划定保留区131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45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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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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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
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4.1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实状况和现实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城市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需要。
4.2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5.1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按附录A、附录B执行。
5.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5.3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管理。
5.4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用水标准》(GB5084-92)进行管理。
6 监督与管理
6.1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2本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保护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7 水质监测
7.1监测项目和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7.2监测项目中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执行。
8 附加说明
8.1本功能区类别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功能区类别生效后,《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部分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区和部分地区环境噪声区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146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蔡甸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面水功能等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21号)和《市环保局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环保局关于划分武汉市部分区县地面水域功能、大气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声学区类别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武环[1995]161号)文中有关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内容同时废禁。
附录A----武汉市地表水(江、河)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附录B----武汉市地表水(湖泊、水库)环境功能区类别表[2]
注:[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还包括江、河取水口上游100米至其下游100米和湖泊、水库取水口300米半径范围,执行II类标准。
[2]小型湖泊如:鲩子湖、机器荡子、西湖、北湖(汉口)、后襄河、小南湖、菱角湖、塔子湖、竹叶海、张毕湖、紫阳湖、四美塘、晒湖、杨春湖、野芷湖等,按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执行IV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