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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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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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4.1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实状况和现实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城市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需要。

4.2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5.1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按附录A、附录B执行。

5.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5.3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管理。

5.4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用水标准》(GB5084-92)进行管理。

6 监督与管理

6.1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2本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保护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7 水质监测

7.1监测项目和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7.2监测项目中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执行。

8 附加说明

8.1本功能区类别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功能区类别生效后,《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部分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区和部分地区环境噪声区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146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蔡甸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面水功能等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21号)和《市环保局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环保局关于划分武汉市部分区县地面水域功能、大气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声学区类别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武环[1995]161号)文中有关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内容同时废禁。

附录A----武汉市地表水(江、河)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附录B----武汉市地表水(湖泊、水库)环境功能区类别表[2]

注:[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还包括江、河取水口上游100米至其下游100米和湖泊、水库取水口300米半径范围,执行II类标准。

[2]小型湖泊如:鲩子湖、机器荡子、西湖、北湖(汉口)、后襄河、小南湖、菱角湖、塔子湖、竹叶海、张毕湖、紫阳湖、四美塘、晒湖、杨春湖、野芷湖等,按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执行IV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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