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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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注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培养模式

第六条培养模式的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毕业或准备报考研究生。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学分

1.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 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第十二条重修

1.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

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

1.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任选课成绩评定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

3. 考核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规定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5.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对课程要求掌握程度的综合评定。需要期末进行集中测验的考查课程,应当于期末考试前进行,且不得占用其他课程时间。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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