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明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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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able doubt);民诉中的优势证据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 我国——《证据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 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 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 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 确认。
翻的,仍应加以证明。
二、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
•行为或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duction),即当事人为了证明事实主张,赢得 诉讼而提交证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 举证”即此含义。 •结果或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即如果不能使法官形成主要事实为 真实的心证,则承担该主要事实之法律效果不发生 的不利益。 •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败诉)的 风险。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
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
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的证明
证明的概述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举证期限 证据保全 质证与认证
一、证明的概述
证明对象
➢ 原则上是事实,且为主要事实; ➢ 法律:外国法、地方条例及习惯法等构成“法官知
法”的例外,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 ➢ 经验法则: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的知识或
法则。法官作为普通人中的一员,知晓日常经验法 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如“彭宇案”;但专门经验 法则,则要靠专家、鉴定人来证明,如医疗过错的 判断。
D.被告吴某在一审结束后新发现一份关键证据, 但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最后以该证据申请再审
五、证据保全
• 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 制度。如对网上销售假货、侵权商品等采取截屏、 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等保全措施。
•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七日。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 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 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意义 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 “突袭”;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促进审理的“二阶段化”。 •确定 ➢方式: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 院认可。普通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 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双方的起算和 截止日期可能不一致);简易程序不受此限。
范要件(事实)加以主张和举证。即从实体规范的 分析中,寻找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权利产生规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权利消灭规范——债权因债务履行而消灭; 权利妨碍规范——未成人所作意思表示; 权利阻却规范——时效、条件、期限。 ➢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 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 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证据规定 第7条)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 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 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 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 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明责任的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由于证据的占有存在结构性不对称或 者双方的举证能力不平等,为了追求实质公平,法律 改变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改由对方当 事人负担。
《证据规定》第4条: ➢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思考:二者之间的关系?
理解客观证明责任的几个要点
1.真伪不明是客观证明责任产生作用的前提。 2.适用对象是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
事实和辅助事实(不能基于此直接判决一方败 诉)。
3.法院不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4.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二者指向的对象相
同,法律后果也相同,但发生效力的原因不同。
➢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 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6条)
➢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当事人 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包括存在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等。
四、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否则视 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 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但 “新的证据”是例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间内举证,致使 案件在二审或再审因提出新的证据被发回重审或者 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案;另一方当事人由此 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以及 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由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承担。
案例分析
• 甲通过网上银行向乙的账户转了10万元,后双方 就该款发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该 笔借款。乙辩称该款系甲的赠与。双方提交的证 据均不能支持各自的主张,不足以认定该款的性 质。
• 对此法Hale Waihona Puke Baidu应如何判决?
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 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 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 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 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司考练习
下列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的是( )。
A.举证期限届满后,甲找到原告称他恰好在自家 二层楼上目睹了被告故意挑衅,并借机殴打原告 的全过程
B.案外人黄某持有一份关键证据,但一直在外地 出差,直到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回来
C.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 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三、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
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主要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即法官内心判断“真”“伪”的分界线。
证明标准的种类 ➢ 大陆法系——“高度盖然性” ➢ 英美法系——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问题:二者是什么关系?证明责任是否倒置?
案例分析
甲与同事丙下班回家路过一居民楼时,四楼乙家阳 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 荡,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
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司考练习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 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 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81)
《证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 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 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认证规则
➢ 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
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 料和证人证言; ➢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 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新的证据
➢一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 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 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再审: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提出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 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 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 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 时提出。
5.证明责任是事先由实体法或诉讼法确定的,不会 在诉讼中发生转移。
6.证明责任是一种法律拟制(fiction),应尽可能查 清案件真相,减少证明责任的使用。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法院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所要承 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分配规则 ➢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当事人应对有利于己的规
例外:免于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例如地球有引力,三角形两
边之和大于第三边;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
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除(2)外,其他事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
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
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质证与认证
•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证明力等的有无、大小展开质证。未 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 外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 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 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 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 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 明。 •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确认其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应 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 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 生活经验,依据“自由心证”进行认证。
➢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材料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两次。
证据交换
答辩期间届满以后,开庭之前,在法院的主持下, 当事人之间相互展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参考了美国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 ➢时间: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 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效力: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 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 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程序: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 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 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 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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