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 香蕉案解析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需要掌握的内容 美国的诉讼策略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香蕉案”的不同结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香蕉案” 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果说明了什么?) 果说明了什么?)
引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是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所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堪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险象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尤其是欧共体和美国这两大贸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不 WTO规则相互较量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而且暴露了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 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战与机会。 战与机会。
1998年12月15日 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5日,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DSB设 根据DSU 条第5 要求DSB DSB设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 21条第 DSU第 条第5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第21条第5款。 1998年12月18日 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 也根据DSU 条第5 立专家小组, 立专家小组,审议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否符合 WTO规则。 WTO规则。 规则 1999年 1999年1月11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11日 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1999年 1999年1月12日,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21 12日 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 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审查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WTO规则的问题
欧共体香蕉案

主讲人:
PPT制作: 资料搜集:
目录
香蕉案相关背景 香蕉案的后续发展 相关法律问题 香蕉案的裁决对于特惠待遇体制的影响
1 香蕉案相关背景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是以 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 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 非加太国家) 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发展的国际 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三 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1990年起生效的 第四个《洛美协定》。
国际香蕉市场的变化
①非加太国家享有的特惠待遇吸引着各大跨国香蕉经营企业逐步将投 资和经营重心转移出中南美地区,导致该地区向欧盟市场的香蕉出口 大幅减少,数以万计的中南美香蕉产业工人因竞争加剧而失业或被减 薪;
②另一方面,美国公司设想的以“美元香蕉”地区为基地向欧洲市场 的大举扩张也因为共同市场组织而计划落空。美国最大的跨国香蕉经 营企业Chiquita公司就曾因事前错估计形势,而导致其在中美洲追加投 资所建成的香蕉种植园闲置,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五
·1999年5月6日,世贸组织正式通过该专家组报告,欧盟在接受这份报告后表示将不 再继续提出上诉。而在仲裁组报告中,仲裁组虽然认定欧盟的香蕉新体制已确实对美国的 利益构成了损害,仲裁组最终确定美国的实际损失约为1.914亿美元。1999年4月9日,美国 依据仲裁组报告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报复实施申请,并已于4月19日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 的授权。目前欧盟、美国、拉美“香蕉美元”地区和加勒比地区四方正为此进行积极的磋 商和谈判,而未来欧盟香蕉体制的走势也正是非加太国家与欧盟间新一轮第五个《洛美公 约》的焦点议题。
·而美国却坚持其原有立场,坚持准备单方面制裁欧盟。1999年1月14日,美国 申请世贸组织授权其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数额为5.2亿美元的关税。 1999年1月25日至30日欧美贸易代表在世贸组织日内瓦总部举行谈判。经过艰苦 谈判达成协议:即世贸组织原则上同意美国实行制裁,但允许欧盟立即对美国制裁 措施的实施程度问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而在仲裁组未决定美国的制裁 措施究竟应该维持在何等水平之前,世贸组织将不正式批准美国的制裁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案例分析

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GATs 第1条第2款规定,服务供应包括四种方式:越境 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申诉方,指控欧共体的香蕉体制影响他们通过商业存在 供应的批发贸易服务。这种影响与欧共体减让表中不受 限制的国民待遇义务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
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专家组,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成员方根据 GATs 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对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 GATs 第2条要求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 提供不低于其授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 待遇。GATs 第17条要求成员除减让表另有限制外,对 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其授予自己 的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所以,专家组裁定, 欧共体的义务和承诺应包括在欧共体区域内批发贸易服 务的供应商的待遇。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专家组裁定(1)
?所以,专家组裁定,GATs 的用语就是旨在保证GATs 的 纪律能够包括任何与服务供应中竞争条件相关的措施, 无论该项措施是否直接管理服务供应或间接影响服务供 应。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专家组裁定(2)
?对于欧共体提出的GATs 与GATT 不能重叠的主张,专 家组注意到,这两项协定中都没有反映这种观点。 ?另外,如果两项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即一项措施 不能同时属于两项协定的范围,则成员承担的义务和作 出的承诺的价值就会受到消弱,两项协定的目标和宗旨 就会落空。通过采取某一协定项下的对另一协议项下的 贸易有间接影响却不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可以规避 承担的义务。
案情简介
?1、从12个作为传统供应者的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 进口总量,在该数量内进口免税,并且其数量不受欧共 体减让表的约束。 ?2、 从传统非加太国家超过规定进口总量的进口,或者 从非传统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一定数量的免税,配 额外的进口收取关税。 ?3、 从非加太地区以外国家的进口,按欧共体减让表的 规定限量限税,超过限量的在此基础上加收关税。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临 时性关税、配额等措施 来限制进口产品数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 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 下可以延长至5年。
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 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 府可以向WTO申诉或申 请复审。
02
wto保障措施规则的具体条款 解读
保障措施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条件
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保障措 施,包括进口激增、国内产业受到损 害、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未得到满足 等。
案例
例如,某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健康为由,对进口食品实施了严格的安全标准,导致其他国 家的食品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挑战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多
01
总结词
非关税壁垒的增多给wto保障措施规则带来了另一方面的挑战。
02 03
详细描述
非关税壁垒包括各种许可证、配额、进口税收、关税等,这些措施可以 限制或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入,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然而,这 些壁垒往往更加难以应对和解决。
严格的时间限制
WTO保障措施规则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要求成员国在采取措施前必须经过 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并确保措施的实施不会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展望
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WTO保障措施规则的严格遵守和透明度要求有助于促进全 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减少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措施,促进
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案例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背景
20世纪90年代,美国钢铁产业 面临来自日本、韩国等国家的
竞争压力。
保障措施调查
美国对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钢 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认 为其大量出口对美国钢铁产业 造成损害。
措施及影响
美国对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钢 铁产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导 致其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香蕉案

前言 一、事件起因 二、案情概述 三、争端解决过程 四、启发
前言
日美国、 自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 年 月 日美国 危地马拉、洪都拉斯、 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通知其要求与欧共体协 争端解决机构( ) 争端解决机构 商开始, 商开始,到 2001年4月30日DSB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年 月 日 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最终谅解, 香蕉案基本结束, 最终谅解 , 香蕉案基本结束 , 整个香蕉案具有如下特 点: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WTO成员多,用尽了 成员多,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 成员多 用尽了WTO争 争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WTO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WTO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其次, 涉及面广, 从货物贸易、 其次 , 涉及面广 , 从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到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WTO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卷入的WTO成员多,投诉方从 国增加到 国,被控方 成员多,投诉方从4国增加到 国增加到6国 卷入的 成员多 是由15个 国家组成的欧共体 是由 个 国家组成 的欧共体 , 以第三方身份干 预的 WTO成员则达 个之多。 成员则达20个之多 成员则达 个之多。 用尽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历经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用尽了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6年。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年 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WTO-TBT案例-欧盟香蕉案[2001-01-01]目前最能代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当属拉美五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参加进来的巴拿马)和美国联合投诉非加太(ACP)国家及日本、印度等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案。
该案涉及范围更广,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目前,该案己进入实施阶段。
本节将对这一案例展开分析。
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的背景起因: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的争议由来已久。
原因是1975年以来欧盟和传统的贸易合作伙伴ACP国家签订了几次洛美协定,其中有一个关于香蕉的协议(现行协议为PROTOCAL5)。
1988年以来,美元区的香蕉生产国一直对此抗议,欧盟一再修订这一机制,但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1993年2月,欧盟通过了在香蕉领域的共同市场规则,这一机制允许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香蕉的数量保持与传统上一致的水平,而给美元区国家和非传统ACP 国家设定了配额,配额内进口的香蕉按100ECU/吨来征税,配额以外的,按850ECU/吨征税。
在此配额中,非传统生产国的香蕉可免税进口9万吨,但国家间的分配将由下一步的欧盟规则决定。
而且,进口香蕉不论来源于何处,都要受各种进口程序的约束。
1994年和1995年,欧盟在抗议声中不得不将配额分别提到10万吨、20万吨。
GATT洛美豁免: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乌拉圭回合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作为香蕉框架协议(BFA)的缔约方亦享受优惠安排。
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1992年9月,拉美五个香蕉生产国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
1992年成立的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措施不是为了同时限制国内生产,也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洛美协定不是GATT第24条所指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因为欧盟对部分国家的优惠是单向的,虽然这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违背第一部分的原则。
案例研究:香蕉案

WTO公布厄瓜多尔再诉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专家组报告(2008-04-13 21:10:06)转载分类:WTO争端解决欧盟香蕉案再次败诉——WTO执行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香蕉案裁决2008年4月7日,WTO公布“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厄瓜多尔第二次诉诸DSU第21.5条)执行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11月16日,厄瓜多尔再次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3条要求与欧盟就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问题进行磋商。
2006年11月28日,厄瓜多尔修改了其根据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2条提出的磋商请求。
2007年2月23日厄瓜多尔要求建立第21.5条执行专家组审查欧盟的新香蕉制度是否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
2007年6月15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审理此案。
2008年4月7日,执行专家组公布其报告,结论如下:专家组驳回欧盟提出的前提问题(preliminary issue)——即因欧盟和厄瓜多尔在2001年4月签订了双边香蕉谅解协议,厄瓜多尔不得质疑欧盟现有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的优惠政策。
据此在审查厄瓜多尔提出的实质性主张及欧盟援用的辩护意见后,专家组得出以下结论:1.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每年授予775,000公吨的零关税配额构成了对此类香蕉的优惠待遇,而这一待遇没有惠及原产地为非ACP国家的WTO成员生产的同类香蕉,因此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2.“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到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自专家组建立之日至此报告之日期间有任何GATT1994第1.1条下的豁免适用于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零关税配额的优惠政策;3.欧盟目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为ACP国家保留的优惠关税配额与GATT1994第13.1条、第13.2条引言及第13.2(d)条不符;4.欧盟对最惠国进口香蕉的适用关税设为每公吨176欧元,不考虑考虑在220万公吨配额内的每公吨75欧元的约束关税,这一普通关税超过了欧盟减让表第一部分中设定和规定的税率,因此与GATT1994第2.1(b)条不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蕉案解析
You have selected to view all the disputes about Bananas
9 case(s) match the criteria you selected.
22June 2007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DS36421March 200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Colombia)
DS36131August 2001Turkey —Certain Import Procedures for Fresh Fruit
(Complainant: Ecuador)
DS2374March 1999United States —Import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DS16520January 1999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Panama; United States)
DS15825November 1998United States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1974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DS15224October 199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
DS1055February 1996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Ecuador;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DS2728September 1995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DS16
香蕉案解析
一、背景
二、实体规则较量
三、程序规则较量
四、反思
一、背景
(一)WTO的争端解决方式
1、国际贸易体系的争端解决存在多个渠道
2、WTO争端解决的特点
●整体流程已有诉讼法的框架
●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较广
⏹适用领域: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环境保护⏹诉讼类别: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情势之诉
(二)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
1、香蕉对于非加太和欧盟的重要意义
2、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
●最惠国待遇
●特惠待遇授权条款
洛美豁免
●乌拉圭回合:香蕉框架协定
●科托努协定
进步还是退步?
二、实体规则较量
(一)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欧共体的“香蕉规则”
(三)洛美豁免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
GATT洛美豁免:
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
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香蕉规则”
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约进口香蕉390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
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
一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欧盟香蕉
二是通过《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非加太香蕉
三是中美和南美洲国家。
原产于中南美地区的香蕉由于价廉质优因而在欧盟市场中占据着优势地位(详见下表),同时,这部分香蕉由于通常通过Chiquia,Del Monte和Dole等美国公司的跨国投资,实施由种植、催熟、收购到运输、促销、零售的一体化生产经营战略,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美元香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