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内司工委 经验交流 创新监督方式 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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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大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方式

创新人大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方式

创新人大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方式作者:暂无来源:《浙江人大》 2018年第8期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依法切实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监督。

自2010 年以来,已连续9 年每年对其任命的部分法官或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既加强了对司法活动“ 事”的监督,又加强了对“ 人”的监督,提高了“ 两官”队伍素质,提升了“两院”司法公信,实现了选举、任命和监督干部的有机统一。

台州的“ 两官”履职评议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创新探索,首开国内地市人大对司法人员进行直接监督的先河,没有既有经验可以借鉴,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

多年的探索完善,对做好这项工作有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确保党的领导是做好履职评议工作的根本。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因此,履职评议工作自开展以来,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要举措及时请示汇报制度,确保履职评议工作的各个环节始终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进行。

加强党对履职评议工作的领导,对于保障履职评议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至关重要。

其次,正确处理好评议双方的关系是顺利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基础。

在履职评议中,更加注重协调沟通。

在评议方案出台前,事先征求“两院”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加强与“两院”互动;在评议等次初步确定后,认真听取“两院”主要领导意见。

始终坚持把评议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正确处理评议双方的关系,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既规范了“ 两官”正确行使职权,又不影响“两院”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最后,狠抓整改落实是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关键。

整改落实是履职评议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履职评议中,评议各方都十分重视整改工作:受评“两官”把整改提高作为抓手,对于在自查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做到边查边改,边评边改;“ 两院”以此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找原因,寻根源,强措施,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强化监督合力、完善评议机制、不断探索创新监督方法等狠抓评议意见的落实,多措并举,巩固整改成果,力促司法公正。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同志们:加强执法司法监督是政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之举。

我们将按照************重要指示和X讲话要求,着重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立足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政法单位内部监管制度针对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政法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出现不敢管、不会管、不善管等问题,X将统筹政法各单位,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尽快构建起执法司法监管新模式。

一是严把流程关依托即将上线的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区块链技术,建设公检法司“联盟链”,实现政法各单位案件信息网上共享、诉讼流程网上进行、涉案财物网上流转、司法监督网上开展,通过全流程闭环式监控管理,真正让每项权力都能管得住、每处细节都能看得见、每起案件都是明白账。

二是严把质量关建立案件评查警示制度,每季度由省级政法单位随机从办案系统中抽取百起案件进行评查排名,对排名最后的X起典型案件分析原因、点评警示、通报全省,切实改变以往监督虚化、触动不了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问题。

三是严把责任关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建立政法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履职考核评价制度,将监督管理情况全程留痕、全程记录,并进行月考核、季通报,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以及违规插手过问案件问题,确保监管规范到位。

二、立足拓展广度深度,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我省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作为主责主业,努力发挥监督效能,监督的广度深度正在不断拓展。

下一步重点抓好3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主动性采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公安侦查、监狱执法、社区矫正等各环节,实现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司法瑕疵漏洞,促进规范执法。

二是强化监督全面性运用“联盟链”实时共享审判机关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全过程信息,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获取信息渠道,实现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事后并重的转变。

发挥人大优势 加强司法监督——南阳市召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研讨会

发挥人大优势 加强司法监督——南阳市召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研讨会

情 况 的报 告 。 或者 由 “ 一府 两 院 ” 就 上一 次 常 委 会 的审 议 意 见 办理
情 况 在 下 一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反馈 落 实 情 况 的单 位 ,提 出批 评
或 予 以通 报 批评 , 期 重 新办 理 ; 限
据 各 工委 督 办 检 查 的情 况 ,组 织
人 大常 委会 主 任 卢展 工特 别要 求
人 大加 强 对 司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
从 实 际 出发 .确 定 人 大 司 法
守 《 督 法 》 坚持 党 的 领 导 , 监 , 不
越 俎 代 庖 : 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支
力 。” 天岑 建议 以法律 为依 据 , 李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对 办 理 认 真 、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具 体 办 理 审 议 意 见 , 时 了解 和掌 握 办 理 情 况 , 及 向 常委 会反 馈 。
加 强 跟 踪 监 督 。 常 委 会 可 根
时 、 效 明显 的 单位 通 报 表扬 ; 成 对
敷 衍 塞 责 、 办 理 不 认 真 或 不 及 时
高 . 取 执 法检 查 、 采 听取 专 项 工 作
责任 编 辑/ 白献 民
口部 门联 系 , 促 “ 府 两 院 ” 督 一 的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 按 照 审 议 意 见 规 定 的 办 理 时 限 ,选 择 适 当 时 间 , 有 重 点 地 听 取 办 理 工 作 进 展
常委 会 组成 人 员 深入 “ 府 两 院 ” 一
对拖 延 、 诿 或拒 不整 改 的单 位 , 推 可采 用 询 问 、 质询 、 定 问题 调 查 特

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时代主人2010.6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文/吴定军监督纵横近年来,修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精心谋划监督议题,充分运用监督形式,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有效增强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广泛性,有力促进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了人大监督作用。

一、精心谋划监督议题,增强司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1.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司法队伍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队伍建设是关键。

近年来,常委会就如何促进司法队伍建设,在监督选题上进行了认真谋划。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与司法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着手,先后组织开展了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在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司法机关着力改善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建立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尤其是常委会了解到法检“两院”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政策待遇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实际情况后,没有简单地将审议意见一提了之,而是与县委政法委专门进行沟通协商,由县委政法委就加强法检“两院”队伍建设向县委提出专项报告,使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2.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促进涉法涉诉热点问题解决。

常委会每年都对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比较,把选好议题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入点,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近年来,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法检“两院”关于民事审判、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清理执行积案等工作情况的报告。

法检“两院”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解决了一批热点、难点问题。

如,县法院就民商审判案件调解结案率偏低,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结案率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通过大力增强法官调解意识、提高法官调解水平等措施,积极整改,使民商案件调解结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已达65%以上。

县检察院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段薄弱等问题,通过加强预防工作机制和网络建设,主动与有关部门联手开展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交流材料_1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交流材料_1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交流材料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诸多职权,使人大工作具有了法律性和权威性,要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全面履行职权,特别是在没有立法权的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去年,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能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在思路上与时俱进,在工作上持续创新,以制度建设和代表工作为两大支点,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增强监督活力,有力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保障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们的做法是:一、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现代文明社会,制度高于一切。

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制度,而且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制度。

人大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实践者和维护者,其本质内涵就要求自身的工作要有规范性,一切按规范行事,而制度就是规范的总和。

因此,03年换届后,我们把制度建设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专门责成一名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工委和人员分头落实。

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的原则。

坚持以《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和指导,每一项制度的制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把握了全面的原则。

既注意解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做到有的放矢、一标中的,又注意从整体上完善人大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努力涵盖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到一切有章可循、一切照章行事;把握了创新的原则。

既坚持对过去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炼提高,又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拘常规,敢于创新、敢于实践;把握了统一的原则。

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作者:张道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思路上采取新的措施,以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制度监督公正作者简介:张道波,中共阳谷县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52—02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也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加强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

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

(二)加强司法监督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何推进司 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推进司 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如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呢?首先,要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明确划分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权力界限,防止行政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同时,要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地处理案件。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

司法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在选拔司法人员时,要严格标准,选拔那些具有良好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进入司法队伍。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违法违纪的司法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完善司法制度也是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要强化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推进司法公正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当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同时,要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参与司法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是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的重要举措。

在现代社会中,执法司法权的规范化运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权的规范运行,必须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健全的制约体系。

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进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内部监督的滥用和失职行为。

例如,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对执法司法机构进行审核监督。

这样可以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力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创新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自身监督能力。

执法司法机构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批和审核程序,对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管。

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领导干部应带头遵纪守法,严禁以“特权”行使权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纪检机构,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和纪律约束,从制度上抑制权力的滥用行为。

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公民参与机制,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增加社会舆论监督的压力。

例如,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便于公民向执法司法机构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让社会各界对执法司法机构进行评议和监督,从而增强执法司法机构的纪律性和廉洁性。

在制约体系方面,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司法权的行使权限和程序,并规定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追责机制。

其次,应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察,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开查处结果,让公众看到执法司法机构的改进和进步。

同时,建立健全审判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司法腐败和不当干预行为。

总之,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是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制约体系,才能实现执法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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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
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
拓展司法监督方式、提高司法监督实效
xx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创新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活动
探索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活动,是发挥代表作用,保证司法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xx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积极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活动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为规范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活动,促使相关人员依法监督,县人大内司工委坚持以下几点要求:
(一)明确列席人员条件,严格资格限制
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大代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较强的参与热情;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较好;社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对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非案件利害关系人。

(二)明确列席人员职责,依法规范行为
参加列席活动的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力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对审判委员会活动程序和案件实体裁判进行全过程监督;在
讨论案件时,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可能发生的效果发表意见;只享有发言建议权,没有表决权;不能对判决施加压力;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列席案件类别,突出监督重点
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监督的案件为以下六类:(1)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的、久拖不决的案件;(2)对于严重困扰法院工作的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涉诉信访案件;(3)典型的以钱代法、以情代法等关系案、人情案;(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可能造成冤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5)涉及人大代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违法的典型案件;(6)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或人民法院建议由人大代表列席的其他案件。

(四)明确列席程序启动条件,实现工作无缝对接
县人大内司工委经过对案件研究,认为属于应列席案件范围的,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汇报。

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可以启动列席程序的,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日前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以便列席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五)明确问题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解决
对于人大代表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所发现的适用法律不当、运用法律适当但社会效果欠佳、裁判结果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暗箱操作导致显失公正等问题,列席代表可以发言予以指出,如
果问题严重,列席代表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给予汇报说明。

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后提出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工作效果
(一)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列席人大代表在认真了解和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对审判委员会关于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的讨论和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能够有效增强案件承办人员、相关庭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切实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同感。

(二)有利于法理情理兼顾,促进社会和谐
人大代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审判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审判委员会多方位考虑案情、提高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法”、“理”、“情”三者的高度统一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在2010年8月的一次列席活动中,在听取了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对两起涉及村委会与村民的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讨论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案件发表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引起各位委员的高度重视,他们表示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使原被告双方都比较满意,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社会效果非常突出。

(三)有利于更直接地接受人民监督,促进法官队伍建设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大代表列席审判
委员会会议,就是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就是法院尊重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体现,使法官进一步坚定“为人民掌权、为人民办案”的立场和信念,促进其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审判的权威
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讨论和认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对提高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导社会改变对审判活动的模糊认识和不信任感具有积极作用。

三、几点体会
xx县人大内司工委通过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活动,为促进法官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坚持遵守法律和解放思想相结合,敢于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法律性强、程序性严,需要坚定不移地遵守和执行,但这并不是墨守成规、思想僵化的借口,相反,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才能更好地将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提高监督实效。

xx县人大内司工委为进一步提高庭审监督的实际成效,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同时结合其他地市开展此项工作的一些做法,逐步摸
索出一条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新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要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促进监督工作和审判工作共同提高
我们始终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工作理念,让被监督部门明白: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落脚点不是为了“挑刺”、“找麻烦”,而是为了帮助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裁判,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在开展此项活动之初就明确要求:要把监督与支持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要在法律和县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开展活动,切实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要把监督和提供帮助相结合,列席代表要认真向我委及常委会反映审判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方面所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努力帮助其解决问题,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要科学对待独立审判权,正确认识依法监督和尊重审判独立的关系
独立审判权是审判活动的灵魂,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绝不意味着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其的监督。

县人大内司工委认为,通过拓展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形式,不断提高监督力度,能够减少甚至杜绝来自各方面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维护社会公正,促使司法活动更加独立,实现依法监督和尊重独立审判权的统一。

(四)要把握参与的界限和程度,依法合理对列席活动各环
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必然以个案为切入点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人大代表不宜也无权直接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审判机关的专门职能。

为杜绝为行使监督权而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现象的出现,xx县人大内司工委严格遵循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对列席人大代表的资格、监督内容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权限以及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各位领导,我们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完善和提高。

敬请市人大常委会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县、市(区)的同志们提出批评和指正,以便于我们更好地促进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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