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6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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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规模扩大,有些企业可能会遇到人员富余的问题。

人员富余指的是企业中存在的超过实际需求的员工人数。

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 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满意度;- 促进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 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富余人员进行评估和安置;- 充分沟通原则:与富余人员及其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选择;- 差异化安置原则:根据富余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采取个性化、差异化的安置措施;- 多元化解决原则: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包括内部再分配、外部转岗和培训等,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三、具体实施措施1. 内部再分配:- 根据企业内部的工作需求和员工的兴趣特长,推荐富余人员重新分配岗位,以充分发挥其潜力和能力;- 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富余人员适应新岗位,提升职业技能。

2. 外部转岗:-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优先安排富余人员转岗就业;- 理顺相关手续和流程,尽快安置富余人员,为其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

3. 培训进修:- 根据富余人员的岗位需求和市场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鼓励富余人员主动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增加再就业的机会。

4. 创业支持:- 针对具备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富余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和资金支持,鼓励其自主创业;-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富余人员提供创业场所和资源。

5. 就业补贴:- 对未能及时安置的富余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就业补贴,减轻其生活困难,帮助其尽快重新就业。

四、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执行;- 推行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安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评估机制:-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富余人员安置方案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方案;- 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随着国有企业整合的推进,对于职工的安置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整合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职工权益的保护,制定一个全面而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2023年国有企业整合中的职工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使他们在整合后能够顺利转岗或安置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同时保障他们的权益。

3. 方案内容- 转岗安置转岗安置根据职工的岗位、能力和志愿,将其安置到新的岗位上。

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 调动安置调动安置针对一些适应能力较强的职工,将其调动到其他企业或部门,以实现他们的职业发展。

- 启动创业启动创业对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创业支持和资金,帮助他们成功开展自己的事业。

- 退休安置退休安置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进行退休安置。

确保他们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得到妥善处理。

4. 实施步骤- 方案制定方案制定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

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安置方案公示安置方案公示将安置方案公示于企业内部,确保职工了解自己的安置情况,并且有机会提出反馈和意见。

- 安置执行安置执行根据安置方案,落实职工的安置工作。

确保安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积极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 跟踪评估跟踪评估定期跟踪评估职工的安置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方案。

及时解决职工的反馈和问题,确保安置效果的持续改进。

5. 职工权益保障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失去原岗位后不受到不公平待遇。

职工在安置过程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工资和福利保障工资和福利保障职工安置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原有水平,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 工龄和待遇转移工龄和待遇转移职工的工龄和待遇转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职工在安置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国企员工安置方案

国企员工安置方案

国企员工安置方案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员工安置问题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为了妥善处理好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员工安置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安置方案。

一、安置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安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尊重员工的意愿,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置,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4、稳定有序原则妥善处理好安置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的稳定。

二、安置对象本次安置对象为因国企改革而受到影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三、安置方式1、内部转岗对于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员工,优先在企业内部进行转岗安置,安排到合适的岗位工作。

2、培训再就业对于技能不足或需要提升的员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重新适应市场需求。

3、提前退休对于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经本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安置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标准1、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的确定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上限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社会保险在安置过程中,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有新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有新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有新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钨业》
【年(卷),期】1993(000)009
【摘要】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规定》称,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进行。

《规定》明确,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
【总页数】1页(P33-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F841.1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J],
2.困难与对策论国有企业兼并中的富余职工安置问题 [J], 钱进
3.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J],
4.兵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的对策思考 [J], 白燕;李晓文
5.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有新规定 [J],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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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产能过剩、工人富余等问题。

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富余人员,是一项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针对富余人员安置问题,提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不得不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这就导致了一些职位的富余。

富余人员的安置不仅关系到他们个人的生活和社会责任,也对企业的稳定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影响。

因此,制定合适的富余人员安置方案非常重要。

二、富余人员安置原则1. 公平原则:富余人员的安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尊重个人权益;2. 共赢原则:富余人员安置方案应兼顾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通过双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3. 尊重选择原则:富余人员应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重新就业、转岗、或者接受培训等方式;4. 综合考虑原则:安置方案应全面考虑富余人员的实际情况,注重个体差异,多种形式并举,因人施策;5. 优先安置原则: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富余员工内部调动,鼓励他们继续为企业做贡献;6. 规范原则:富余人员安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禁任意驱逐和歧视行为。

三、富余人员安置方案1. 内部调动针对符合条件的富余员工,优先考虑进行内部调动,尽量保持员工充分就业。

通过与富余员工进行面谈、了解其兴趣、能力和发展方向,为其提供转岗、调整岗位、职级调整等机会,激发其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重新就业对于无法在企业内部找到合适岗位的富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咨询服务,鼓励他们主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与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合作,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岗位,促进富余人员尽早重新就业。

3. 转岗培训针对企业技能岗位需求与富余员工技能不匹配的情况,开展转岗培训计划。

通过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富余员工提供技能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改善就业竞争力。

4. 创业支持鼓励富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政策咨询等服务。

国企员工安置方案

国企员工安置方案

国企员工安置方案国企员工安置方案通常是指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合并、重组或解体时,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的就业安置措施。

这些方案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员工就业风险,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下面将详细讨论国企员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实施步骤和案例分析。

一、国企员工安置方案的内容1. 就业安置国企员工安置方案中的核心内容是提供就业机会,确保受影响员工能够继续就业。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支持受影响员工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帮助。

- 帮助员工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就业信息、求职指导等支持。

- 与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合作,争取更多就业岗位,将受影响员工优先安置。

2. 转岗培训为了帮助国企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就业岗位,安置方案通常包括转岗培训的内容。

具体措施包括:- 分析受影响员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个性化的转岗培训计划。

- 提供各种培训机会,包括课堂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习机会等。

- 与相关行业、企业合作,提供实际工作经验和实践机会。

3. 经济补偿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通常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员工离职带来的经济压力。

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支付离职补偿金,根据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岗位等条件确定。

- 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或生活补贴,以帮助员工过渡期。

- 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员工提升技能和再就业。

二、国企员工安置方案的实施步骤1. 调查研究在制定国企员工安置方案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受影响员工的情况、市场需求、行业趋势等。

这样可以为方案设计提供有力的依据。

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国企员工安置方案。

方案应考虑员工的需求、市场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

3. 宣传和培训将安置方案进行宣传,向员工解释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细节。

同时,针对员工的培训需求,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和工作坊。

4. 实施和监督执行安置方案,并设立监督机构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方案的高效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有哪些?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国企为了提高效益,纷纷进行改制,通过对股权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导致一些职工的身份发生调整,岗位发生变动。

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可以说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有哪些?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保障国企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流安置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国有企业遇到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不少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出现了产能过剩和效益下滑的问题,迫使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人员优化。

然而,由于国企职工数量庞大且多为中高龄员工,重新就业难度较大,需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

二、原则和目标1. 公平公正原则:分流安置方案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国企职工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益。

2. 差异化安置原则:根据国企职工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分流安置方式,满足个体需求。

3. 就业优先原则:鼓励国企职工通过就业实现再就业安置,尽量减少经济上的负担。

4. 多元化安置原则:除了就业安置外,还应提供创业、培训、转岗等多元化的安置途径,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5. 综合施策原则:采取综合施策,结合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三、具体措施1. 就业安置:加强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发就业岗位,对国企职工进行就业推荐和介绍,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2. 创业扶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国企职工,设立创业基金和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和市场拓展等服务。

3. 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为国企职工提供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4. 转岗安置:对于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国企职工,提供转岗安置机会,协助其完成职业转型。

5. 福利保障:建立国企职工分流安置基金,用于提供失业补偿、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福利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权益。

四、实施方式和机制1. 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加大力度推动分流安置方案的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能够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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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现发布《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扩大安置渠道。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拓展社会安置渠道,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富余职工。

第四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由企业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富余职工的退休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仍由原所在企业缴纳,也可以由原来企业和安置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职工退休时,仍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六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在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返还。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对不服从企业临时安置的富余职工,企业可以辞退。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一年期限以内的放假。

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待业人员可凭单位出具的待业证明,到社会上从事劳务活动或在指定场所从事个体经营。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

放假期间,第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第二年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补贴和取暖费照发。

假期内含产假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富余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

企业和退养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养期间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辞职职工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富余职工向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申请登记,办理寄存档案、保留职工原身份手续。

富余职工联系到新的工作岗位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其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其他法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有关规定缴纳,自谋职业的全部由职工本人缴纳,其它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缴纳上述基金的,不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不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企业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第十四条对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社会待业。

待业职工的档案由企业移交其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待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待业救济金。

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在社会上待业的富余职工再就业,除已达退休年龄者外,不受年龄限制,不经文化课考核,企业需要时可直接录用。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与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

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对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富余职工,保留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本办法兴办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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