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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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彩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

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

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表-补A)现代行政(Administration、Executive)公共行政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其他公共行政普通行政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其他普通行政★★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处罚法常识

行政处罚法常识

行政处罚法常识《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

表现在:(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如下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什么是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4)实施处罚的主体及职能是法定的。

什么是公正、公开原则(1)公正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过罚相当”。

它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同他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其二,是指对具有相当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基本相同。

(2)公开原则。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公布;二是执法人应当公开身份;三是处罚依据的证据、理由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四是听证应当公开。

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关于行政处罚定义式规定,但是贯穿其中的意思是明确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有何特征(1)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2)处罚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3)处罚的客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处罚目的是惩戒违法,体现在:一是对违法的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二是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行政处罚可分为几大类《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哪几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分为五大类,即申诫罚、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和人身罚;《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行政在法国,行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私人企业管理,一是指国家的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因其主体是国家或者公法人,行为目的是为政府所确认的公共利益,行为手段上拥有特权而区别于私人管理企业,由行政法调整。

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但如何界定这种职能法国大多数学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答,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行政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机关的角度着眼,行政被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但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就法国行政法而言,行政首先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以实质行政作为补充。

行政法法国法律与英国法律最大不同在于区分公法和私法。

因此,在法国,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一个概括的名称,包括各种用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因此行政法在法国的形式渊源在成文法中主要表现为宪法,与行政事项有关的条约、议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总统总理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长、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

除此之外,行政法还表现在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及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中。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法治国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应受到一定的制裁,这是行政法的本意,称为行政法治原则。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要受法律支配,但受什么法律支配,由什么法院审判,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四个特点:首先,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在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当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时候,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其次,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和英美国家行政法不同,法国行政法属于私法之外独立存在的公法系统。

再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

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在行政法中先例起到了主要作用。

同其他法律基础不同,行政法事项繁多复杂,易受时代发展、科学理论更新的影响,因此行政法官在无法可依时,不得不在判决中确立重要原则,这些原则无论之后能否成文法确定,其效力并不会轻易改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

立案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由我们来管辖的一个环节。

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申请、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二)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

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2、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

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全国 (5)

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全国 (5)

1110-全国-行政法学总分:100.0一、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1分)A:行政法律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是()(1分)A:行政拘留B:责令停产停业C:警告D:暂扣许可证和执照3、下列关于行政命令表述,错误的是()(1分)A: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B: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行政命令是赋予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为4、下列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是()(1分)A:税款缴纳B:强制收购C:救灾扶贫D:收缴罚款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分)A:20日内B:15日内C:10日内D:5日内6、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终止情形的是()(1分)A: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B: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C: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D:相对方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7、下列行政行为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是()(1分)A:行政许可B:行政指导C:行政确认D:行政处罚8、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指导的是()(1分)A:某乡政府作出决定要求全乡农民种植烟草B:某市政府发出文明养狗的倡议C:某工商局依法要求张某提供其经营商品的质量合格证书D:某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的甲企业作出停业整顿的决定9、交警向驾驶员出示其警官证,这属于行政程序的()(1分)A:合议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表明身份制度D:回避制度10、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具有拘束力,这是行政行为的()(1分)A:效力先定性B:自由裁量性C:单方意志性D:公共服务性11、国务院对不适当的部门规章()(1分)A:有权撤销,但无权改变B:有权改变或者撤销C:无权撤销,但有权改变D:无权撤销,也无权改变12、下列可能成为行政违法主体的是()(1分)A:国家权力机关B:检察机关C: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D:审判机关13、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而做出具体规定,这种行政立法属于()(1分)A:补充性立法B:执行性立法C:试验性立法D:地方性立法14、下列行为属于应免除其行政责任追究的是()(1分)A:某环保部门违法责令某公司停业整顿的行为B:某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致人受伤的行为C:某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为避让行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D:某国家机关公务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5、下列不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是()(1分)A:某公安局到某卡拉OK厅进行消防检查B:某税务局向某企业征收企业营业税C:某公安局对张某超速驾驶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决定D:某公安局依法给张某颁发驾驶执照16、下列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1分)A:军事行政法B:卫生行政法C:科技行政法D:行政程序法17、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该行政行为应属于()(1分)A:有效行政行为B:无效行政行为C:可撤销行政行为D:应废止行政行为18、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则上()(1分)A:由被告承担B:由原告承担C:由法院调查取证D: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19、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1分)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1分) A:可以申请复议B:不得申请复议C:可以在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D: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21、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紧急使用公民的交通工具,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1分)A:行政先行处置权B:行政受益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D:行政强制权22、对甲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1分)A:甲县人民政府B:甲县公安局C:甲县监察局D:甲县政法委23、下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1分)A:被委托的组织B:被委托的个人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公务员24、原则上行政诉讼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1分)A:合法性B:合理性C:适当性D:合法性与合理性25、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是行政法的()(1分)A:合法性原则B:效率性原则C:合理性原则D:应急性原则26、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是()(1分)A:司法审查判决B:司法审查裁定C:司法审查决定D:司法审查鉴定27、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1分)A:公定力B:拘束力C:执行力D:确定力28、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1分)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29、行政合同是()(1分)A:单方行政行为B:双方行政行为C:抽象行政行为D:行政司法行为30、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李某被公安执勤车辆撞伤,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1分) A:李某本人B:李某之妻C:李某成年子女D:李某父母二、多选题(共5题,共10分)3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有()(2分)A:晋升B:委任C:降职D:撤职E:交流3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范围的有()(2分)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某县政府的规定C:某乡政府的规定D:国务院部委规章E:某省政府规章33、下列行政违法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有()(2分)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E: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34、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有()(2分)A:对象的普遍性B: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C:效力追溯性D:可诉性E:准立法性35、行政奖励的形式有()(2分)A:发给奖金B:通报表扬C:通令嘉奖D:记功E:授予荣誉称号三、文字题(共9题,共40分)36、一般授权立法(3分)37、行政行为(3分)38、行政复议(3分)39、行政合同(3分)40、执行罚(3分)41、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5分)42、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5分)43、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5分)44、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10分)四、综合题(共2题,共20分)45、2010年10月11日晚,A市B区居民丁某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行政行为案例一:行政行为须合法、守诚信

行政行为案例一:行政行为须合法、守诚信

案例一:行政行为须合法、守诚信(P21-27)全国首例“禁摩令”[案情介绍]2003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市民称这两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

2004年7月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驾驶一辆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经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一名交警以违法闯禁区为由,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

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

此后,刘铁山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

2004年7月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铁山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12月14日作出了一审宣判,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

原告刘铁山一审败诉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5年2月1日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月29日,刘铁山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

据称,此案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法律问题]本案中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是否合法?长沙市政府颁布的“禁摩令”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参考结论]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不合法。

“禁摩令”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法律评析]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同样的情况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曾经或者正在发生。

尽管没有确切数字,但据估计目前我国有禁摩规定的城市超过150个。

其中有些城市的“禁摩令”更为彻底:禁止摩托车进入城市或者在城市的主干道路行驶。

本案的裁判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在本案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执勤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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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邹卫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现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为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已办妥房产证,根据有关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也就是说魏政良和魏必荣是否领取房产证不影响被告行政行为的效力。

况且,被告为了证明其行为的客观存在,还向国家审判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作出的。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本案中被告把房产证签发给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的行为就是内容要素。

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或者消灭等。

2、单方行为。

按照能否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

3、外部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核发房产证的行为属于外部行为。

4、个别性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决定。

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材料来分析: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它仅证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桂旺巷22号房屋的来源,与核发的房产证无直接关联性。

杨家厂派出的证明是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2、南昌市公证处公证书三份,时间均为1993年7月13日,编号为(93)洪民证字第0309号、第0310号、第0311号,内容为继承权公证、赠与公证和财产分割公证;上述三份公证书证明:A、铁街29号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子为万水莲和魏必荣共有、万水莲死亡、魏必荣及子女魏政良、魏寿良、魏春香自愿放弃继承权,由魏福良、魏政良、魏恒良共同继承;B、魏必荣将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自愿赠与给儿子魏福良、魏政良、魏恒良共同所有。

C、证明第三人魏政良通过财产分割得到桂旺巷22号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至此,魏必荣对包括争议在内的三套房已丧失了所有权和处分权,为魏必荣办理房产证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行为。

假设被告为魏必荣办理房产证成立。

那么,为魏政良办理共有产权证又是错误的,因为魏政良不是争议房屋的唯一共有人,还有其他五位继承人也是共有人。

因此,被告的举证观点不管怎样解释,都只能证明其发证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原告举证的一份被告于2007年3月5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1、出具的单位为南昌市房地产权交易管理处,是行政机关,即被告南昌市房产管理局;2、出具的对象是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一旦查证属实,就会被法院确定,就会影响它人的权利。

3、证明的内容是:(1)桂旺巷22号101室由第三人魏政良于93年7月向被告申请登记,没有另外的人申请共同登记,包括魏必荣;(2)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延迟至2001年9月才进行审批;(3)被告产权核准为魏政良和魏必荣,而魏必荣并不是产权申请人,批准的依据不足,申请人都没有申请签字,也就是说没有申请哪里来的批准,皮之不存、焉能附毛。

4、证明的目的:(1)被告出具此证明,说明被告愿意对此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证明被告实施了具体的行政行为,就是接受第三人魏政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准;(3)证明被告核准桂旺巷22号101室的房屋产权为魏政良、魏必荣的共同所有;(4)证明被告核准产权证的行为已经完成,反驳被告答辩时所说的没有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5)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完成,第三人魏必荣未来领取产权证,而领取产权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完成的法定构成要件,因为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实现;(6)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就有对抗他人的权利。

具体地说,其他人要到房产局去办理桂旺巷22号101室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抵押、担保手续等,均无法实现。

原告举证一份南昌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收据,证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魏政良,所有权性质为私有。

这份证据是被告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开出的,是客观事实的确认。

而被告却不顾客观事实,违法地将房产证核发给没有任何民事权利的魏必荣,是错误的行为。

三、被告错误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把桂旺巷22号核定产权人为魏政良和魏必荣,导致魏政良悔约,魏政良缺乏最基本的诚信,魏政良的诉讼行为来源被告的错误行为。

理由为:1、被告的房屋登记是初始登记行为,如果被告的初始没有错误,就不可能导致魏政良悔约,并向法院提起无理诉讼。

2、魏政良与原告邹卫国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既有房屋买卖合同,也有魏政良提供的对转让房屋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依据,三份公证书和南昌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收据。

魏政良与邹卫国房屋买卖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
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另外,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能够充分证明:1、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也就是说被告证明的内容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程序,法院不能改变。

2、被告的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的权利,民事裁定书裁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必须以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假如被告“证明”的内容成立,法院确认被告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合法,不予撤消房产证,那么,第三人魏政良就处分了他人财产,买卖合同无效,原告邹卫国房屋买卖一案败诉,这样,既助长了不讲诚信人的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交通秩序;假如被告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并依据撤消,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那么,魏政良就没有任何理由悔约,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会胜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保护,魏政良的非法企图就不会得逞。

被告在法庭辩论时认为,不管怎样都不可能办成原告的产权证,这种观点没有错。

如果被告的初始登记为魏政良,那么,原告凭借同魏政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申请领取房产证,也就是被告所称为转让登记,至于转让登记能否成立,不是本案的审理的范围,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行政机关都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依法办理、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想承认就确认,不想承认就否定。

岂不知,相对行政机关来说,原告是弱势群体,被告一个很小的错误就可能导致原告流离失所。

被告只要严格审查房产登记材料就不会把房产证错误地登记为魏政良、魏必荣共有,就不会损害到原告的权利。

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应该向国家审判机关出具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明。

既然错误已经发生,被告就应该勇敢面对现实,不应该回避,更不应该傲慢地对待,我们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发证行为违法,依法撤消被告的核发的房
产证,判决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王登霆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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