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14部门预算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12•【文号】财库[2013]211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3]2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3〕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总体要求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
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财政运行效率。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暂时无法撤销的,逐步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监控范围;健全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积极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完善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预算约束,控制和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建立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机制,做好清理、消化工作;严格暂付款管理,严禁利用财政资金对外借款;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规范预算单位用款行为;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支出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15]8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5.21【实施日期】2015.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2014〕85号【发布日期】2014-05-21【生效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
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2014年部门决算报表讲解

• 单位名称不规范(如以科研所、计财局等
名称上报);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误填(如将共青团、科
协等群众团体误选为国家机构);
• 单位基本性质和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误选
“其他”(如行政单户表汇总反映所属事业 单位信息,为避免公式报错而选填“其他”) 等。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
审核意见:核实具体情况及政策依据;要求 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相应调整账表。
!常见问题
2.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动用事业基金弥补且 无政策依据。
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年度 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 “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审核意见:核实情况,要求单位按照会计 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并相应调整账表。
相关规定:《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 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 ): 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审核意见:核实政策依据;要求单位按照 不高于40%的比例调整账表。
!常见问题
问题二:转入“其他”项金额过大。
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 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 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常见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发生需要 调整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的事项,通 过本科目核算。
审核意见:要求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并相 应调整账表。
§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
本表反映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情况。 根据单位收入总账、明细账的实际发生数,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类”、“款”、 “项”分析填列。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21•【文号】财预[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高法院,高检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和《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两个配套文件。
现予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2.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3.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财政部2012年9月21日附件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和问题。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财政部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4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五章净资产第六章收入第七章支出第八章会计科目第九章财务报表第十章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财预[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1•【文号】财预[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预算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预算体系的建立健全,提高了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上述政府预算体系还存在定位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制度性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决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