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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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重点监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交易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交易办法》规范了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交易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流转、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租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属的交易主体包括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所属企业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标的位于外地市的,应当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外地市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交易信息。

(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规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合政秘[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的通知(合政秘〔2007〕12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7〕11号)和市政府第98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国资委对全市国有(集体)企业、无财政供给关系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市政府指定行业(包括粮食、供销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管。

具体范围如下:1、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5、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8、合肥市种子公司;9、合肥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2、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3、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无财政供给关系的经营性事业单位;15、市政府指定行业(包括粮食、供销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16、其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市国资委要对上述范围内的67户企业(名单附后)进行重点监管。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重点企业名单1、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5、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合肥市科技农村商业银行;8、合肥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10、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2、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4、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5、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6、合肥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徽商银行市属股权;18、合肥兴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9、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20、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1、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2、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3、合肥永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4、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25、合肥信息投资有限公司;26、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28、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9、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30、合肥市热力公司;31、安徽安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2、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33、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4、合肥城改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合肥市建设投资公司;37、合肥众诚热电有限公司;38、合肥合力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9、合肥市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0、安徽国际集装箱联运公司;41、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42、合肥汽车运输总公司;43、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4、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46、合肥江淮化肥总厂;47、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8、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氯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安徽锦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1、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52、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53、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5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55、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56、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57、酒泉丰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58、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59、合肥美菱家电工贸有限公司;60、合肥美菱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62、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3、合肥荣事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64、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65、合肥建工集团公司;66、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67、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68号),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关键环节: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制度,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中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产权管理单位要聘请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审计截止时点和评估基准日应选择最接近改革的时间。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合国委[2005]13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11【实施日期】2005.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的通知(合国委[2005]13号)各相关部门、市属上市公司及国有控股股东:为顺利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将《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本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方案动议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际,在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并取得一致,或取得单独或合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初步设想,并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股改办”)。

经市股改办审查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2、方案草拟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备资格的保荐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有控股股东要求,研究拟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拟订过程中,各国有股持股单位要积极参与,市股改办要及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3、可行性论证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对保。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合统〔2018〕61号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合统〔2018〕61号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合统〔2018〕61号局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局固定资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结合市相关规定及局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3〕27号),结合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橱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一体机、扫描仪、移动硬盘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全局除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数据信息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处)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资产购置由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办公室和信息处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使用年限、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在存量资产不能调剂解决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申报。

部门预算已安排的资产购置,由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牵头组织政府采购。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合国资监督[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国资监督[2008]9号)各稽察员:现将《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稽察员工作业绩成果,加强对稽察员的管理,调动稽察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稽察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合肥市国家公务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派的稽察员。

第三条监事会工作处是稽察员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与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和办理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四条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稽察员的考核以年度为单位。

对稽察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年度考核于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是稽察员实施奖励或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奖励方法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八条稽察员到外地执行公务,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监事会工作处。

第九条稽察员事假及休假2天以内的,需报监事会工作处批准;3至5天的,需报委分管领导批准;6天以上的,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稽察员要严格执行“四不”行为规范:不得使用派驻单位专用车辆接送;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的报酬和福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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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合国资办〔2017〕231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

合国资办〔2017〕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
《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市城市建设、民生保障、产业引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明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市属国有
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7〕90号)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0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分类原则
(一)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

通过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征、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产品(或服务)定价机制等,分别确定各项主营业务类别。

对各项主营业务功能统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企业类别。

对涉及跨类业务、具有多项功能的企业,凡某项核心业务功能特别突出的,以该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各项业务功能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均衡的,充分考虑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各类业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类别。

(二)坚持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企业发展的差异化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分层分类。

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类别界定,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实际控制子公司进行类别界定。

(四)坚持动态调整。

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基本类别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及在我市城市建设、民生保障、产业引领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公用类,其中商业类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运营类和充分竞争类。

(一)商业类企业。

商业类企业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企业。

其中,投资运营类企业是以服务保障城市发展战略,引领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为主要目标,既追求社会效益又注重经济效益的国有企业。

主要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等。

充分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内的,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其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市场竞争的高度市场化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筑、金融等领域的企业。

(二)公益公用类企业。

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为主要目标,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的国有企业。

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公共资源交易、文化企业等。

三、具体分类
根据分类原则和企业改革发展目标,市国资委将23户授权管理的企业分为:投资运营类企业7户,充分竞争类7户,公益公用类9户。

(一)商业类
1.投资运营类(7户)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通航控股有限公司。

2.充分竞争类(7户)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改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二)公益公用类(9户)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报业传媒集团、合肥文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四、分类施策
按照“类别之间无高低、同类企业见优劣”的分类管理原则,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考核。

(一)分类推进改革
1.商业类企业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加大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

其中,投资运营类企业要以服务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发展方向。

这类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充分竞争类企业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发展方向。

这类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要路径,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2.公益公用类企业要以确保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提升保障能力为主要发展方向,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整体上市,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二)分类促进发展
1.商业类企业要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投资运营类企业,要合理确定主业范围,重点在城市建设、产业引领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在城市建设方面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主要采取直接投资、代建和PPP等模式,全面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在产业引领方面要围绕合肥市产业发展战略,加大产业引领,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同时要合理划分企业主要产业投资领域,实现错位发展,避免同业竞争(具体详见附件)。

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充分竞争类企业,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品牌知名、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行业领军企业。

在主业下滑的市场环境下,鼓励企业依托自身发展优势围绕主业产业链上下游积极培育发展有竞争优势的第二、第三主业。

2.公益公用类企业,要严格限定主业范围,精干主业,严控非主业对外投资,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分类实施监管
商业类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其中,对投资运营类企业,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

对充分竞争类企业,按照分类分层管理要求,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公益公用类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类定责考核
商业类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其中,对投资运营类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权重,加强对企业服务城市发展战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对充分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公益公用类企业主要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增加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五、组织实施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实际控制子公司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科学界定所属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分类推进改革、发展和监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发展,中央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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