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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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三、投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则。

2、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尽职调查,减少投资风险。

3、效益导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以提高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方式。

4、信息透明。

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四、投资管理主体1、投资决策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主体为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准对外投资方案。

2、投资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拟定投资规划、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决策、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工作。

3、投资实施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为投资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项目、管理海外子公司等。

五、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规划。

投资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项目评估。

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投资规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市场前景、风险分析、投资回报预测等,形成评估报告。

3、决策审批。

根据评估报告,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制定投资方案。

4、投资实施。

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实施主体进行实施,包括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管理运营等。

5、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报告、评估风险、分析效益等,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情况。

六、投资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

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告编制、立项审批等。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运营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和依法合规原则,明确投资目标、理性分析风险,提高对外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坚持政策导向,遵循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第五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责任人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运用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第七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投资责任人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和控制措施,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条投资风险评估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分析,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应当是持续的,及时发现和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应当是有效的,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系统完整的,包括投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全程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灵活的,适应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变化,随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透明的,公开制度规定和相关信息,保证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五章对外投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策略,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市场和扩大企业规模等提供了重要机遇。

然而,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目标、原则和程序,规范对外投资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三、对外投资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 透明度原则:国有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股东披露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

3. 风险可控原则: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注环境和社会责任,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四、对外投资流程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 投资立项:国有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和目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2.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批过程包括初审、评估、决策和批准等环节。

3. 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和市场等方面的风险。

4. 合同签署:国有企业与对外投资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

5. 实施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和项目运营的顺利进行。

6. 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及时应对投资风险,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收益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收益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收益规定
1.合法合规性:所有的投资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许可、环保要求、反垄断法等。

2.经济效益:投资行为应当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非为了追求政治利益或其他非经济目的。

3.风险控制:投资活动应当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以避免可能的损失。

4.公平公正: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在进行对外投资后,国有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内部收益:
1.投资回报率(IRR):这是衡量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企业通过投资获得的回报与投资成本之间的比率。

IRR越高,说明投资效果越好。

2.净现值(NPV):这是一种更为全面的财务分析工具,它不仅考虑了投资回报率,还考虑了投资的时间价值和未来现金流的变化。

NPV为正数表示投资是可行的,为负数则表示投资不可行。

3.内部收益率(IRR):这是另一种衡量投资效果的指标,它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的预期收益率。

IRR越高,说明投资效果越好。

以上三种方法都可以用来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果,选择哪种方
法取决于具体的投资情况和分析需求。

此外,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还需要考虑到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如果投资项目能够带来正面的经济效应(如创造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那么这种投资就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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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监管第十五条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第二十条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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