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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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内容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内容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内容一、背景说明在组织中,有些重大事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领导的审批和决策。

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避免因单一意见而造成的错误决策,一般会采取请示报告的方式,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报告旨在就某一重大事项进行请示,并详细介绍事项的背景、目的、影响等相关内容。

二、事项概述1. 事项背景简要描述该事项的背景情况,包括事项涉及的部门、人员、时间等。

2. 事项目的明确该事项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本次请示所希望得到的决策内容。

三、事项详情1. 事项描述详细描述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计划和目标,包括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责任人等。

2. 事项影响分析该事项对组织、部门甚至个人的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

3. 创新与改进如果该事项涉及到某种创新或改进,需要详细阐述其优势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带来的效益和竞争优势。

四、决策依据1. 数据分析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结果,以支持该事项的决策。

例如,市场调研报告、财务数据、竞争分析等。

2. 各方评估将已经征得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和总结,以及各方面的态度和立场。

3. 决策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和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决策建议,说明建议的原因和依据。

五、风险评估1. 内部风险分析该事项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包括人员、流程、技术等方面的风险。

2. 外部风险分析该事项可能带来的外部风险,包括市场竞争、政策法规、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3. 风险应对策略针对不同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六、意见和建议请相关部门、领导提出对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请示报告截止日前回复。

同时表示感谢并保证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及时向各方反馈决策结果。

七、结论通过请示报告,我们对该重大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相信,经过科学决策和合理安排,该事项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为组织带来积极的影响。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指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负责人需要向上级领导提交请示报告以获取批准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重大事项的定义重大事项是指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重要决策、竞争对手策略调整、人事调配等。

重大事项的评估需要考虑从多个方面对组织的影响,并与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相一致。

二、请示报告的目的请示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上级领导汇报重大事项,并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审批该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并增强公司在决策执行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实施过程1. 提出请示报告。

负责人需要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请示报告,在报告中说明该事项的必要性、影响和风险,并列出可行方案和实施计划。

2. 上级领导审查。

上级领导需要对请示报告进行仔细审查,并就合理性、可行性、风险和收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上级领导认为需要修改,需要提出深入的意见和建议。

3. 决策执行。

一旦决策达成共识,负责人必须将决策执行落实到位。

如此一来,企业就可以遵循这样一个流程,从而确保每一项决策都是经过审慎评判的。

四、实施的意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很多好处。

首先,它可以保证决策的清晰、透明和规范性,避免短视行为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该制度可以将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到另一个水平,使得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和运营能力更加强大。

此外,它还可以加强企业在公共监管和政府部门方面的信誉和声誉。

五、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说会造成等待时间过长、决策效率较低或未能有效地监管某些风险等。

此外,如果企业内部对请示报告制度的说明不到位,则容易出现对决策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总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一个可以确保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工具。

正确、规范的执行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好处。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

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债权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

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研究与实践

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研究与实践

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研究与实践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大型国有企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们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在推动产业升级、保障民生、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大型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规范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性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复杂的业务结构和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在这样的背景下,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有助于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首先,这一制度有助于防范风险。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内外部风险,如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竞争压力等。

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能够及时获得上级的指导和支持,提前制定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其次,有利于保障决策的科学性。

大型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往往影响深远,涉及大量的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

向上级请示报告,能够充分整合各方意见和智慧,使决策更加符合国家战略和整体利益。

再者,加强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和需求,为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二、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明确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做好请示报告工作的前提。

一般来说,以下几类事项应被纳入重大事项的范畴:1、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组、产业布局调整等。

这些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力。

2、重大财务事项如大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重大资产的处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风险等。

3、重要人事任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以及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变动。

4、重大改革举措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薪酬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这些改革可能对企业的运营和员工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5、重大法律纠纷和安全事故涉及金额巨大或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纠纷,以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制度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制度是国有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报告流程,确保企业重大事项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决策和报告。

以下是一个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报告制度的示例: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报告流程,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人事任免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机构与职责1.企业设立董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企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3.企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企业管理层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企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三、重大事项范围1.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等。

2.生产经营:包括重要合同的签订、生产计划的安排、产品质量控制等。

3.财务状况: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融资安排等。

4.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部门设置与调整等。

5.人事任免:包括企业高管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等。

四、决策程序与报告要求1.对于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编制详细的方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

2.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决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或委员签字确认。

3.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监事会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披露。

4.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与处罚1.企业监事会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报告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68号),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关键环节: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制度,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中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产权管理单位要聘请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审计截止时点和评估基准日应选择最接近改革的时间。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8
•【字号】合国资办[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国资办[2008]95号)
各委属企业:
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二、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地出差、出国、休假等,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外出之前3天填写《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并盖章,报市国资委办公室。

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返回工作岗位地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销假。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差或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将对请销假情况登记备查。

五、对不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无特殊原因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报告请示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报告请示程序。

第三条重大事项是指直接关系到本企业整体利益和重大资金投入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请示程序第四条在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告企业高层领导。

第五条报告请示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项识别: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发现和认识到重大事项,并判断其是否需要报告请示。

(二)资料准备:报告请示人员应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事项的背景、涉及的内容和意义、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等。

(三)报告请示书的起草:报告请示人员应书面起草报告请示书,明确事项的目的、意义、影响、风险等,以便领导审阅。

(四)上报审阅:报告请示人员应将起草好的报告请示书上报企业高层领导,经领导审阅后进行决策。

(五)决策反馈:领导审阅后,应向报告请示人员进行决策反馈,并根据决策结果进行后续行动。

第六条报告请示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标题:统一格式,明确报告请示事项的名称。

(二)背景:简要介绍事项发生的背景、存在的问题等。

(三)目的:明确报告请示事项的目的和意义。

(四)影响:分析报告请示事项对企业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可行性分析:对报告请示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

(六)建议:提出报告请示人员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决策原则第七条决策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决策:决策应基于充分的数据和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风险控制:决策应综合考虑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三)程序公正:决策程序应公正、公开、透明,避免一切形式的不公平行为。

(四)保密原则:决策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的,应严格按照企业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五)权威决策:决策应由企业高层领导进行,确保决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八条监督和评估是报告请示程序的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决策是否合理有效,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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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第三章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

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责任
第十四条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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