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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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筹集第三章资⾦使⽤第四章资⾦管理第五章资⾦的申请和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和再就业⼯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于为进⼊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以下简称下岗职⼯)发放基本⽣活费、代缴社会养⽼、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作的专项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根据企业⾪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

第⼆章资⾦筹集第四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中安排的资⾦;(三)企业⾃筹的⽤于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作的资⾦;(四)从失业保险基⾦中调剂的资⾦;(五)社会捐赠资⾦;(六)上级财政补助收⼊;(七)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资⾦利息收⼊;(⼋)其他资⾦。

第五条⽤于保障下岗职⼯基本⽣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原则上采取“⼆三制”的办法筹集:(⼀)财政(含预算内、外资⾦)安排三分之⼀,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企业由地⽅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在政府预算收⽀科⽬“社会保险补助⽀出”类中的“下岗职⼯基本⽣活补助”款级科⽬(科⽬编码为“1905”)中列⽀;财政从财政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中安排的资⾦在相关的预算外⽀出科⽬中列⽀。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近年来出现的职工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积累的矛盾在就业问题上的集中反映,是体制转轨、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必然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二、紧密联系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减人增效,全员培训,政策引导,逐步分流,择优上岗,优化结构,明确责任,帮困到户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同深化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同加快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再就业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同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工就业技能和素质、建立就业新机制结合起来。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

§7、《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办法》(琼府[1998]15号)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停产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国有企业,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分流下岗的职工。

第三条安置下岗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主要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

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可委托再就业组织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

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救助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

要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商会和再就业组织,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拓宽社会安置渠道,指导和帮助企业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再就业组织要增加投入,利用各类培训实体和基地,加大对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创业能力训练,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开发创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第八条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确定下岗职工,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方可公布名单。

下岗职工名单应当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应当给下岗职工发出“下岗通知书”,注明下岗原因、时间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保险福利等事宜。

第十条企业确定职工下岗,应当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

夫妻双方都在企业的,原则上保证一方在岗。

第十一条职工下岗期间,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职工下岗期满3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该企业按照职工累计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合人社秘〔2011〕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县区、开发区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与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一起报市局就业促进处。

《实施细则》下发后,市局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理-1-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全国统一样式,省厅统一印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社区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将使用省厅统一开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厅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填写采用专用设备打印。

自2011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劳动保障手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川委办[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就有关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普遍反映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

经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现对有关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一、关于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

供销系统原属全民企业,后改为集体所有制,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目前,部分供销系统职工下岗或失业,基本生活发生困难。

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符合条件的供销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享受范围,提供有关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部分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精神,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再就业工作规划。

跨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社保关系已转移到企业所在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社保关系没有转移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企业所在地除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企业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配合,共同做好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三、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

持有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省内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凭证享受就业所在地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其它再就业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7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

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其中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9.25•【字号】渝劳发[1998]79号•【施行日期】199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渝劳发[1998]79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渝企业主管部门:现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一、1986年10月1日以前入伍,退役后安置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可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劳计发[1998]7号)办理。

二、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职工,应优先从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选用,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调剂,优先招收本行业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被重新安排工作后再度下岗进中心,其前后数次履行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应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按规定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企业原因实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其进中心协议均按3年签订。

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又没有再就业的,企业可与其续延劳动合同至进中心协议期满为止。

四、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再就业基金补助支付的,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渝再就组[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3个月内自愿申请解除进中心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市委办公厅渝委发[1998]8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奖励费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25号)的规定,这部分人员不纳入失业职工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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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
接续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再就办[2001]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1.07.01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接续问题的通知
(合再就办[2001]5号)
各区、委、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和《关于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再就[2001]2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协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障的接续工作,简化程序,做好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活费
1、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向失业保险处移送个人档案,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其标准为221元/人·月;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在24个月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生活费。

2、“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第一个月由市再就业办编制名单(见附件1),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失业保险处,区、委、办持名单到市再就业办开具《“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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