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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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合政办[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2日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厅〔2010〕2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关于美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配合、注重实效,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基本思路和目标(一)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在我市农村区域全面建立“桶装车载”收运新模式,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坚持日产日清,力争实现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三)坚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思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积极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推动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工作重点(一)建立生活垃圾收运新模式。

1.全面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全面推行“桶装车载”的垃圾收运新模式。

合肥垃圾分类整治方案

合肥垃圾分类整治方案

合肥垃圾分类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问题逐渐凸显。

垃圾分类是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合肥作为中国的科技创新城市,在垃圾分类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合肥垃圾分类整治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垃圾分类体系,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垃圾分类的普及率和正确率,使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2.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确保垃圾能够得到有效处理;3.增加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率,减少垃圾的填埋和焚烧量;4.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知和理解。

三、具体措施1.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合肥将加大对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力度,包括:•安装垃圾分类垃圾桶:在城区、社区、商业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安装垃圾分类垃圾桶,方便居民分类投放垃圾;•新建垃圾分类中转站:设置垃圾分类中转站,对居民分类投放的垃圾进行再次分类和转运,确保垃圾得到正确处理。

2. 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合肥将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对居民进行常态化、系统化的宣传,包括:•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组织宣传活动,通过媒体、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形式,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垃圾分类示范活动:组织垃圾分类示范活动,在社区、学校等场所进行示范,让居民亲身参与,感受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3. 垃圾分类管理和监测合肥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和监测,包括:•垃圾分类制度建设: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和操作细则;•垃圾分类监测: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分类效果,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四、实施计划合肥垃圾分类整治方案将分阶段实施,具体计划如下:1.第一阶段(2022年):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垃圾分类知识库,筹备垃圾分类设施建设;2.第二阶段(2023-2024年):逐步建立垃圾分类设施,完善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开展示范活动,提高垃圾分类普及率和正确率;3.第三阶段(2025年以后):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和监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长效化。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市)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问题建议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问题建议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问题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合肥市是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合肥市的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垃圾分类处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垃圾分类不仅关乎城市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效率,还直接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目前,合肥市的垃圾分类工作尚未达到理想状态,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解决建议,探讨政府和社会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以期为合肥市垃圾分类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和借鉴。

【以上内容为整理输出,不计入总字数。

】1.2 问题现状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前,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还较为淡薄,导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难度加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垃圾分类现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居民分类意识不强,环卫设施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城市生活环境的整体质量,也给垃圾处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是当前垃圾分类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许多居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意识去进行分类处理。

环卫设施的不完善也造成了垃圾分类的困难。

缺乏相关分类设施和信息指引,使得居民在进行垃圾分类时遇到诸多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垃圾分类问题的一大症结。

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垃圾分类政策的执行和推行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居民共同努力,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分类意识,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

【内容结束】。

1.3 目的意义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每个市民生活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意义在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境保护的水平。

通过正确分类垃圾,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总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合肥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草案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照】为了增强生活垃圾管理,改良生态环境,保障民众健康,促使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方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的投放、采集、运输、处理及有关监察管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生活中或许为平时生活供给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例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例、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根源则】本市生活垃圾推行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与处理,依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加、因地制宜、社会监察、属地管理的运转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该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生活垃圾办理目标,兼顾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采集、转运和处理设备,拟订和完美生活垃圾源泉减量、综合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和处理的政策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平时管理工作,敦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展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实时协调停决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详细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查核和监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处理和监察管理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供销社、规划、财政、自然资源、房产、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察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1日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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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匹配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垃圾房)、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生活垃圾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供销、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七条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八条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制度,区、街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实施桶边值守,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待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二)有害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业主为管理第一责任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为第一责任人,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并及时做好收集容器复位工作;沿街商户要负责自产垃圾的分类投放,按规定投放入分类车辆内,不得沿街摆放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二)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保持收集、运输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分类、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次生污染。

(四)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置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十六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违反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职责,致使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混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或者未按照规定做好集中收集点相关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未将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将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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