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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6•【字号】合政[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合政〔2000〕51号)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0〕3号文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集贸市场及其餐饮摊群点和合肥市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主管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区(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区〈镇〉市容委)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四条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标准:(一)市区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所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按在职职工(不含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平均每人每天产生1公斤计算,每吨收费60元,平均每人每年缴纳22元。

区(镇)市容委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工作,各缴费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市市容委负责组织力量定期收取。

(二)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每月收费3元,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缴费。

市场主管单位负责在收取摊位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摊位数由所属区(镇)市容委与市场主管单位共同核定,代收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定期将收取的费用汇入财政指定专户。

(三)餐饮摊群点每摊位每月收费3元。

区(镇)市容委与摊群点主管单位共同核定摊位数,区(镇)市容委负责按月收取。

(四)涉及企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另行规定收取。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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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X〕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合肥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草案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照】为了增强生活垃圾管理,改良生态环境,保障民众健康,促使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方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的投放、采集、运输、处理及有关监察管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生活中或许为平时生活供给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例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例、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根源则】本市生活垃圾推行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与处理,依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加、因地制宜、社会监察、属地管理的运转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该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生活垃圾办理目标,兼顾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采集、转运和处理设备,拟订和完美生活垃圾源泉减量、综合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和处理的政策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平时管理工作,敦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展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实时协调停决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详细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查核和监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处理和监察管理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供销社、规划、财政、自然资源、房产、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察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合城管〔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城管〔2018〕20号各区城管委、开发区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4月23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1〕2号)、《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到垃圾处理场所产生运输费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城管局负责专项资金测算申报,根据全市上年度生活垃圾运输量及运输单价,参照我市生活垃圾递增率核定申报专项资金。

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招标合同单价和垃圾实际运输量拨付运输费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输经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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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第三条我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城管局共同制定,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以座位为单位收取;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一)各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应交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城管执法局计算并提供征收金额,县财政局按单位统一一次性代扣。

非财政供养人员由县城管局直接征收。

(二)县城规划区域内各村应缴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xx镇人民政府代征。

(三)医院、宾馆、休闲娱乐场所、餐饮业以及工商企业等和散居城镇居民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以及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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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X〕207号)
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
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
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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