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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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生活垃圾产生量也相当可观。

为了
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与卫生,市政府制定了垃圾清运费标准,以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以下是昆明市垃圾清运费的相关标准。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垃圾桶的容量和每日清运次数来确
定清运费用。

一般来说,每户家庭都会配备一个标准大小的垃圾桶,根据桶的大小和每日清运次数,市政府会对不同容量和清运频次的垃圾桶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市政府的清运成本,也能够让居民享受到合理的清运服务。

其次,对于商业机构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则会根据垃圾的种类和
数量来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餐饮业和商业综合体所产生的厨余垃圾清运费用会相对较高,因为这类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

而对于办公场所和商场等产生的一般生活垃圾,则会根据每日清运次数和垃圾桶的容量来确定费用。

此外,对于特殊垃圾,如医疗废物、化学废物等,市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清运
费用标准,并严格监管其处理和处置过程,以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总的来说,昆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旨在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
和居民的健康。

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清运费用进行动态调整,并加强对垃圾清运公司的监管,以确保清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共同为建设美丽的昆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2•【字号】昆政复[1995]4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9月22日昆政复〔1995〕45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逐步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发〔1992〕39号《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官渡、西山区内的城镇,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八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属规定范围内城镇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是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的总称。

建筑垃圾的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管理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凡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的,必须按本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单位自行组织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免缴垃圾代运费,但仍应按附表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

市、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所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免缴垃圾处置费。

国营、集体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居民户(含单位住宅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能自行组织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免缴垃圾代运费,一年后按附表的标准缴纳处置费。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环卫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或是按人计费;(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按人计费,或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四)城市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计费。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处理费由环卫单位按照标准向垃圾产生者收取。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生活的舒适,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以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收费,保障公众利益。

一、收费标准。

1. 垃圾清运收费按照居民住宅区域面积来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区住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收费为20元;小区住宅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每月收费为30元;小区住宅面积在100-150平方米的,每月收费为40元;小区住宅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收费为50元。

2. 对于商业区域和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收费,按照单位面积和日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对于特殊垃圾(如大件家具、建筑垃圾等)的清运收费,按照清运量和清运距离来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清运公司和相关部门商定。

二、收费范围。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费用,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更新等费用。

2. 收费范围还包括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措施的费用,以及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费用。

三、收费方式。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采取预付费和后付费相结合的方式,居民可以选择按月预付或者按季度、半年、年度等长期预付。

2. 对于商业区域和公共场所,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或者签订长期合同的方式进行收费。

3. 收费方式还包括电子支付、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方便居民和单位缴纳清运费用。

四、收费管理。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理、公平、透明。

2. 清运公司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3. 对于居民和单位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收费用途。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主要用于垃圾清运服务的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环保措施的实施等费用。

2. 收费用途还包括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收取的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的整体卫生状况。

因此,合理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一、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中,收集费用包括垃圾桶、垃圾袋等收集设施的费用;运输费用包括垃圾车辆的运输费用;处理费用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营费用等。

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按户收费。

按户收费是指按照家庭住户的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按户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的,人口越多、产生的垃圾量越大,相应的收费也会越高。

2. 按重量收费。

按重量收费是指按照实际垃圾的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收费方式相对更加公平合理,因为收费是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的,而不会因为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 按照居住面积收费。

按照居住面积收费是指按照住房的面积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住房面积越大,相应的收费也会越高,因为面积大意味着家庭人口数量多、生活垃圾产生量大。

三、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因为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大小等因素而存在差异,确保每个市民都能够公平缴纳垃圾处理费。

2. 激励减量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激励减量的原则,鼓励市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3. 环保倡导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环保倡导的原则,鼓励市民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调整。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xxxx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xxx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xx”、“国家卫生xx”、“国家环保模范xx”和“全国文明xx”。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xxxx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xx政发〔2007〕9号)和《xxxx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xx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xx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xxxx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xx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xxx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xx、xx、xx、官渡区、呈贡xx(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xx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xx(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项目。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意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整体质量,制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不包括工业和商业单位的垃圾清运。

2. 收费范围包括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分类收集、中转站转运等环节。

二、收费标准。

1. 按照居民户籍所在地划分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城区和郊区两个不同的收费标准。

2. 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月固定收费,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居住面积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3. 郊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月按次收费,按照实际产生的垃圾数量和清运频次来确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方式。

1. 收费方式采取居民自愿缴费的方式,由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2. 居民可以选择按月缴纳固定费用,也可以选择按次缴纳费用,灵活适应不同居民的需求。

四、收费标准调整。

1. 收费标准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成本、环境保护政策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2. 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五、收费资金使用。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相关环境卫生工作。

2. 收费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管理。

1. 收费标准执行由城市环卫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2. 居民对于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七、结语。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居民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意识的培养,推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共同营造洁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xxxx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xxx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xx”、“国家卫生xx”、“国家环保模范xx”和“全国文明xx”。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xxxx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xx政发〔2007〕9号)和《xxxx垃圾管理办法》(____年xx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xxxx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xx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xxxx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xx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xxxx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xx、xx、xx、官渡区、呈贡xx(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xx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xx(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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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

其中:
(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
收;
(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
(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

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

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户.月交纳。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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