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冀财[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2000]第2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2000〕第21号2000年6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1999]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立项建设或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含县级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和规定应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委托设区市管理。
经批准立项或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城征收此项收费,须经设区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城市废弃物交纳的服务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其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省建设厅主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征收工作。
该部门可授权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具体收取,并支付给被授权单位收费总额1—3%的代收手续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冀政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大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中心,以城镇建设上水平为抓手,把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设区市达到95%;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将唐山和邯郸两个设区城市建成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各设区市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至少建成1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和邯郸6个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其中石家庄市建成全国餐厨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示范市;石家庄和唐山两个设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30%以上;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加快村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50个县(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体系;建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3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镇、乡、村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密闭化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本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本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冀建法改〔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26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各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运行企业”)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家庭或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来收费,通常以袋或桶为单位计费。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居民的居住类型(如公寓、住宅区等)、居住人数以及垃圾产生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城市还会引入垃圾分类的概念,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等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通常会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回收中心等,并且还可以用于推广垃圾分类教育和宣传活动。
具体的收费制度可能会因城市而异,所以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城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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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所需要的费用进行收费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调动居民的环保意识,促使居民更加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有利于城市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利用,同时也为城市垃圾处理的投资和运营提供了经济支持。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 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垃圾处理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资源的过程,而通过收费制度的实施,可以鼓励居民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增强对资源的节约利用意识,从而降低了垃圾处理的成本。
2. 促使居民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通过收取垃圾处理费,可以引导居民认识到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一项需要费用的工作,并从经济上促使居民减少废弃物的产生、进行垃圾分类,进而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和意识。
3. 为垃圾处理的投资和运营提供经济支持:垃圾处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和运营,而通过收费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垃圾处理的投资和运营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的良好运行。
4. 推动城市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对垃圾的合理分类与回收利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通过收费制度的实施,可以引导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工作,提高城市的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水平。
二、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对于居民来说,每个人面对同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不分贫富,不歧视任何个人或家庭,保证收费的公平性。
2. 透明原则:对于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应该公开透明,居民应该能够清楚了解自己需要缴纳多少费用以及缴纳费用的使用情况。
3. 奖惩原则: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工作的居民,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减免垃圾处理费的优惠政策;对于拒绝参与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工作的居民,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或额外收取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二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和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垃圾处置单位缴纳的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垃圾处置单位,具体费用和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居民和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置单位有权依法追缴未缴费用,对拒不缴纳费用的行为,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服务区域等措施。
第五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正确认定、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可行性的原则,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居民缴费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居民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居民发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点和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延期缴费或分期缴费。
第十三条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对居民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催缴欠费,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三章单位缴费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所属的垃圾处置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单位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向垃圾处置单位提供收费主体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以便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和管理。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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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
文号:冀价经费[2008] 26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原则和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按照“污染者付费”、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是指垃圾处理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自垃圾转运站开始计算。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合理盈利平均水平可略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利润率。
具体利润水平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税金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第七条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
(三)拟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评价;
(四)与调整处理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
第九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征收与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应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市(县)只有一个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处理企业负责征收;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对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组织人员直接征收或委托服务机构(供水、供电、燃气)、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以下方式,开设有银行帐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代扣;对无银行帐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个人)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取。
具体收费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缴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设定。
对代收单位应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收审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前,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向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拨付费用。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