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连价服字〔2008〕32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建设局、房产局,市开发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连价服字[2005]1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等级标准2.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物业收费办法通知抄送: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物价局办公室2008年10 月21 日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相关场地和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维护管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浮动幅度为正负10%。
获得全国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10%;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5%。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连政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垃圾产生单位)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混凝土企业、搅拌站和沙石场的规范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及防漏设施的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联合审批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模式,建筑垃圾收费由按吨收费改为按平方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地扬尘污染和噪声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总6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新浦旧城区范围为海连中路、南极北路、解放中路、盐河北路、人民路以及龙尾河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平方公里;海州旧城区范围为玉带河以南、南大街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河以北、海连西路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平方公里;墟沟旧城区范围为大港西路以南、西园路以东、中山路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平方公里。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条在环卫体制改革完成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计费方法。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3•【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4日起施行。
市长:项雪龙2017年9月3日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推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模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分类贮存和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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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
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连云区按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规定标准计收,市区其它区域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个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自管单位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2元/户.月,向环卫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
(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20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第六条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
代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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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按3%提取。
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市级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和非营利性社
会福利机构,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逾期不履行征收、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滞纳金不得超过应征本金额度)。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 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㈡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㈢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㈣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二条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低于市区收费标准
的幅度内,由各县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连政办发〔2002〕115号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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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