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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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临政字〔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2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理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权责事项,保持开发区强劲发展势头,根据《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鲁编办发〔2020〕47号)及《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莒南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63号),市政府决定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

有关要求如下:一、赋权范围及方式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直接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7大类、285项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

二、赋权承接(一)全面做好事项承接。

临港经济开发区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搞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评估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备审批工作场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顺。

(二)着力提升审批效能。

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一次办好”改革,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实行全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要严格落实窗口建设、窗口服务及服务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全力保障过渡交接。

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为2个月的时间。

过渡期内,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准备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一并转交临港经济开发区。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并列入购房合同中。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临沂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一)基本情况临沂市垃圾填埋处理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

(一)基本情况临沂市垃圾填埋处理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

(一)基本情况:临沂市垃圾填埋处理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魏家峪村西,距城区35公里,占地面积约486.5亩,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工艺,主要有垃圾填埋区、污水处理区、生产管理区等构筑物。

一期工程于2000年4月开工建设,2001年9月投入使用,总投资约5113万元,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

填埋区场底采用片麻岩结构自然防渗措施,调蓄池北侧截污坝根据现场地质特点采用了帷幕灌浆垂直防渗,容积为80000m3。

截至2016年9月,该库区共填埋生活垃圾300余万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及库容量后进行临时覆膜封场。

(二)监测项目: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规定的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进行监测。

包括但不限于临沂市垃圾填埋处理场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地下水质监测、甲烷浓度监测、恶臭污染物监测、防渗衬层完整性监测、噪声监测,进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等。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临沂市垃圾填埋处理场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将原始监测记录交由采购人保存。

(四)国家、地方或行业出台新的监测标准,按照新的监测标准进行监测。

三、技术要求(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1)监测内容:PH、色度、CODcr、BOD5、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同时,对临时封场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其中:CODcr、BOD5、悬浮物、总氮、氨氮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

(2)监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地下水水质监测基本要求:(1)监测内容:对临沂市垃圾填埋处理场地下水监测系统进行取样监测,地下水监测系统包括本底井、排水井、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等(以下简称地下水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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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坏境卫生收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持物价部门颂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环卫事业。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三)服务费用;
(四)履行期限、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在委托服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合同,保诬服务质量。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私经济处罚。
第九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收取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公共卫生费或保洁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开展环境卫生委托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城市环卫部门及环卫专业队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实行环卫委托服务。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环境卫生服务,应当事先签订环境卫生委托服务合同。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地点; "
(二)服务数量和质量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城市居民 (含市区临时住户)
(二)机关、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及进城施工队伍;
(三)停车场、车站、码头、宾馆、旅店、饭店、商店、影剧院、录像厅等营业单位;
所收垃圾处理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公共卫生保洁,三分 之二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 (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免收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 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泥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
第十四条 县城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木办法由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贵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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