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陕发改环资〔2017〕1608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7〕16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6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0 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区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实施区域。
国家确定的西安市、咸阳市建成区范围;省上确定的渭南市建成区范围;鼓励各市(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实施范围。
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
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
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社区。
包括居民小区、单位家属院、社区服务机构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西安、咸阳、渭南市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咸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保持、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今年全市价格工作,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要控制在上年实际涨幅之内。
全市价格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物价工作会议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加强调控,控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为首要任务,稳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热难点问题,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和价格执法,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学习培训,建设过硬队伍,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工作1、努力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
认真落实中省关于近期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及教育、医疗、公路客运等价格稳定,暂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要求。
继续执行政府提价项目备案制度,合理把握政府调价项目的出台时机和力度,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考评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执行情况。
2、加强价格监测工作。
加快价格监测网络基础建设,完善质量考核机制。
物价、统计调查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高价格走势分析的预见性和准确性。
认真做好粮、油、肉、蛋、菜、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石油、煤炭、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咸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19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现将《咸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咸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0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综合施策,严格监管,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河流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且2020年,全市各监测断面在2014年度基础上水质只能向好,不得下降。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6•【字号】咸政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事业机构:《咸阳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6日咸阳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稳住经济大盘及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相关政策精神,转变投资融资观念,挖掘存量资产价值,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摸清存量资产底数(一)扎实开展存量资产清查。
按照《咸阳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在前期盘点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台账基础上,市本级重点围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标准化厂房、孵化基地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设施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各县市区重点围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热、标准化厂房、停车场等现金流较为充沛的项目资产,进一步做好产权关系、资产状态、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历史资料等清查核实,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夯实基础。
(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信局、市供热和燃气服务保障中心、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
积极开展盘活存量资产相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全面梳理存量资产,逐项研判分析,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盘活资产清单,分级分类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月调度台账建立及项目推进情况,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细。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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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8〕61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即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4•【字号】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千军昌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我市市区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相关部门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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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产业化,提升市容环卫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四条根据我市目前环卫管理体制,垃圾处理费按照“市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的原则实行。
市城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生活垃圾从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工作。
第二章收费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所有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对象及范围: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郊结合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施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计费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定。
制定、
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1、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
2、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
3、服务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根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经营特点等,按月计收。
4、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等车辆根据核定的载重吨位、座位,按月计收。
出租车等以辆为单位,按月计收。
铁路货运站和飞机场按上年实际货运、客运总量计收。
第八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收缴和使用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由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商各区按照各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测算各区应收缴垃圾处理费金额,每年11月底前提出各区次年垃圾处理费年度收费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向各区下达。
各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分两部分使用,一部分上解市级,剩余部分区级留用。
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区级留用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
支付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各区垃圾处理费上解比例目前暂定为各区垃圾处理费实收总额的10%,逐步过渡到各区垃圾处理费应收总额的10%。
各区按垃圾处理费月收费计划足额上解市财政。
各区未完成垃圾处理费上解任务的,市财政通过上下算账方式,年终从区财政扣足应缴金额。
若各区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
产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实际超支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条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由各区政府的环卫部门到市物价局申办。
第十一条收费人员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统一专用票据。
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根据我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目前仍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章奖励和减免
第十二条鼓励按年一次性缴纳垃圾处理费。
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费总额5%的比例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城市低保户、优抚户、军烈属、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持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各区审定,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理费。
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咸阳市社会
福利院、三级以上残疾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高中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摊派)。
第六章收支监督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费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垃圾无害化处理实际需要,每年初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1、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无理取闹、妨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区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所在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乱收、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的;
2、擅自变更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3、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的;
4、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收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
各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