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1日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包括鲁城街道、书院街道、时庄街道、陵城镇、小雪街道、息陬镇、防山镇所属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征收或委托代征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常住居民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缴纳,其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民政、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分别优惠5%或10%。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x〕74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价格、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为主,收费主体直接征收或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征收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一)城镇居(村)民,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改善环境卫生质量 ,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 计价格〔 2002〕 872 号 ) 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 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 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 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 。
第三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 、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 ,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四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送至中转站 ( 点 ) 的 , 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送至垃圾处理场的 , 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对建筑垃圾统一运输 , 统一处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运输、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处罚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办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0〕2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9日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原则办理,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返还。
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环境,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庄及集镇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村庄及集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各镇(街道)环卫部门负责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镇(街道)环卫部门可以委托各行政村村委会征收。
第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付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征收。
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面向所有农村居民,征收标准为20元/人·年。
各行政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与被征收对象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用于环卫人员工资、环卫设施添置更新、垃圾收集、运输等。
第七条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转资金由县财政奖补资金、镇(街道)配套资金、农村居民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部分组成。
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将城乡环卫一
体化奖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其中的100万元,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对各镇(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日常考核情况逐月进行奖励;其余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按照各镇(街道)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核定,一次性拨付到各镇(街道)。
城乡环卫一体化所需运转资金除财政奖补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各镇(街道)负责配套。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