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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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吸引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来昆发展,扩大招商引资,为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现就外地单位、企业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以外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在本市设立驻昆办事机构。

二、上述单位设立驻昆办事机构时,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商务局负责;其他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各类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分别由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设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

三、上述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名称可为“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代表处”等。

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必须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昆明市商务局和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要遵循“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的时限、条件和程序等,为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驻昆办事机构做好登记备案服务。

五、各类企业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昆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15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15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2009年以来,昆明市连续三年干旱少雨,全市库塘蓄水严重不足,城市供水面临严峻考验。

为进一步加强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召开的抗旱工作会议精神,始终把城市供水安全作为城市抗旱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先地表、后地下,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供水”的原则,千方百计增加库塘蓄水,周密制定城市供用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抗旱保供水应急措施和节水措施,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稳定。

二、工作重点(一)千方百计增加蓄水坚持增加蓄水不放松,以城市供水水源为重点,因库施策增加水库蓄水;抓住可能出现的降雨时机,及时采取拦河扎堰、堵溪截流等多种措施,拦蓄地表水入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二)加强气象、水文实时监测预报,继续抓好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高温干旱气象监测,加密天气监测频次,每周至少一次向水务部门提供降水、气温、蒸发、气象干旱等级、人影作业和近期天气预报等气象信息;继续抓好常态化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率,最大限度增加降雨量。

水文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文监测网络,加强水情、墒情监测,每天发布水情、墒情监测报告,为全市抗旱节水保供水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昆明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昆政发[2011]6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昆明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昆政发[2011]6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昆明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昆明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昆政发〔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2010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两基”工作(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顺利通过了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高水平、高质量巩固“两基”成果,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两基”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39个先进单位和15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立足新起点,再创新业绩,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昆明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昆明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39个)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昆明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监察局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审计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统计局昆明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昆明市委昆明市妇女联合会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盘龙区人民政府官渡区人民政府西山区人民政府东川区人民政府呈贡县人民政府富民县人民政府宜良县人民政府嵩明县人民政府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15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一)市直部门(38名)土绍芳方宁史文洁刘源刘亚琼孙晖余红颖吴文剑张樱张映锦张晓泞李云李云周李玉林李勇毅李朝旭杨世海杨永刚杨青云XXX 陈泓郑云宏胡宝禄赵宏党昆仑夏禾桂美钰郭萌郭昌奉郭桂云黄红燕龚利春童奕达韩兆琪韩恩花鲁文勇潘加智穆仁早(二)县(市)区(112名)五华区(9名)付玮任慧张琳杨吉坤杨远秀罗艳新徐翠萍陶韵佳梁莉盘龙区(8名)牛孺丹王建中张艳沈洋陈加贵赵晓玲曹江云梁崑官渡区(9名)刘利升毕庆疆张李云李洑生李淑芳杨惠杨志华杨崇尧路四明西山区(9名)张虹张能李跃忠杨发杨云芳胡志发龚从德景海林缪颖东川区(8名)马俊马子锐君不器张建华张金源杨玉华肖选祥查锟安宁市(9名)王元茂王剑辉付成林刘芬何春丽李如刚李国祥陈洪勇蒋红雨呈贡县(6名)尹宏王建雄王金枝李兴盛杨少宁郭清晋宁县(9名)何增益宋安晋李林李勇刚杜学芳杨艳琼岳为民段坤生普立新富民县(6名)王加芩王光玉何万强李文华周学文孟明宜良县(7名)孔祥丽王星刘德方朱其伟李燕李红梅李琳萍嵩明县(7名)刘学彬李庆芳李运平杨江明章骏蔡正友潘俊平石林县(9名)尹桂华王孝云张永陈贵云唐文才黄丽董金臣雷永亮潘华光禄劝县(8名)张胜张纯卫杨大柱杨剑兵角训德唐文宗鲁文学熊菊芬寻甸县(8名)马世文余乔留张兴勤李双住李文朝罗朝明唐琪锁良金——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昆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防大震、救大灾”的思想,把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十项重大措施作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多学科、多手段的地震综合观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和预报水平有所提高。

城乡建筑抗震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严重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明显提高。

加强应急救援与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受灾群众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安置。

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民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建成本市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和预警能力显著提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昆政办[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昆政办[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关于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有序规范地委托、转移,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167号),现就我市行业协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移交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以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新型行业协会,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1.规范有序,平稳过渡原则。

2.目标明确,分步实施原则。

3.全面开放,竞争择优原则。

4.费随事转,合约管理原则。

5.强化监管,绩效评估原则。

二、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项的范围和分类(一)范围我市机构改革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不再承担和不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

(二)相关转移职能和委托事项分类1.分类第一类: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昆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0〕8号)以及《昆明市全域城镇化建设试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昆全域办发〔2011〕4号)和《昆明市全域城镇化建设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试行)》(昆全域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全市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切实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作为昆明跨越式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城镇化推进中的土地管理工作,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在城镇化实施过程中的平台和基础作用,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三重三置换和三区联动”的工作部署,紧扣提升全市城镇化,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以建设山地城镇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为抓手,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手段,强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市场化的方式加快工业和农业向园区集中、商铺向市场集中、居住向小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使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实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且质量有提升,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的难题,为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5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3【实施日期】2011.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关于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全省丘北经验推广工作暨县乡平安出行创建活动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31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决定》(昆通〔2008〕64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1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公交客运网络,加快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逐步形成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实现城乡公交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广丘北经验,明确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疏堵结合,规范城乡客运市场秩序,大力发展城乡客运,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为核心;以突出城乡客运的公益性,履行政府责任,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兼顾个性化出行需求为实施原则;以发展农村经济,实施“路、站、运”一体化工程,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以我市正在实施的地铁交通建设为契机,树立建设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乡综合客运交通体系,促进我市逐步建成功能完备、公平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善的多模式一体化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满足不断增长变化的交通需求,支撑和引导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全市深入推广丘北工作经验,形成具有昆明特色的“推丘”工作模式,更好地统筹城乡客运发展,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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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1〕7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昆减持
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
为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委托昆山本地券商进行限售股减持,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委托昆山本地券商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

第二条奖励政策
1.上市公司的非个人股东在昆限售股减持,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2.本政策实施后本地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3.本政策实施前本地已上市公司在昆托管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4.外地上市公司在昆托管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为鼓励各区镇加强税收征管,对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在昆减持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划归所在地区镇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代付,年终与所在地区镇财政结算;对由证券公司集中代扣代缴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昆减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兑现奖励后的余额,年终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市、区镇间进
行专项结算。

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昆减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操作方法
1.委托昆山本地券商做好个人限售股减持业务的代扣代缴工作;
2.业务发生后,由受托券商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扣缴纳税记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提供限售股减持所缴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由受托券商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4.经市财政部门会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受托券商营业部,由其代收后支付给奖励对象,并做好统计报备工作。

第四条附则
本奖励办法与《关于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执行,本地上市公司在享受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时须提供股东在昆托管减持股份承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限售股△减持△奖励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
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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