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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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空分装置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现已不设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法。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并检查规定的落实情况。

2.2 有空分装置的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空分装置

安全运行的监督。

2.3 空分装置所属单位对空分装置的安全运行负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空分装置吸入口安全要求。

3.1.1 空分装置空气吸入口吸气条件应满足附件

4.1要求。

3.1.2 空分装置宜在空气吸入口附近设风向标,监视风向变化带来空气质量的变化。

3.1.3 每周至少对吸入口的空气做一次分析;每日(目前为每周)定时对CO2含量进行分析;周围空气质量发生变化时,随时进行分析。当吸气条件超标时,应及时查清原因,消除污染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1.4 加强与周围装置的联系,当有大量碳氢化合物排放或紧急放空时,要及时通报并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

3.1.5 各单位应建立吸入口空气组分的监控台帐,跟踪分析空气质量波动情况。

3.2 防止碳氢化合物进入液氧系统和积聚。

3.2.1 分子筛吸附要严格做到:装入的分子筛质量要保证;空气

温度要控制准确,分子筛再生要彻底;再生切换周期要按操作规程准时进行,特殊情况应缩短(或延长)再生切换周期。

3.2.2 液氧或液空硅胶吸附器必须按规定定期切换,保证硅胶的再生温度和时间。

3.2.3 禁止分离装置液面和工况大幅度波动。主冷凝蒸发器应采取全浸式操作;新改扩建装置的粗氩塔冷凝蒸发器应采取全浸式操作。

3.2.4 当液氧中乙炔及碳氢化合物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排放等措施直至停车。

3.2.5 外压缩空分装置主冷凝蒸发器液氧必须连续或定期排放,排放频率至少每班1次,排放量等于或大于1%气氧产量。

3.2.6 所有空分装置及纯氮空分设备都应定期分析液氧中总烃、乙炔的含量;1000m3/h以上空分应增加分析碳氢化合物单组分的含量;6000m3/h以上空分应增加分析氮氧化物的含量;分析频次每天至少1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分析次数。

3.2.7 1000m3/h以上空分装置应安装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连续监测液氧中总烃及碳氢化合物单组分的含量,分析仪应完好投用、分析准确。

3.2.8 液氧贮存系统应定期分析液氧中乙炔、总烃及碳氢化合物单组分的含量。

3.3 严格忌油和油脂

3.3.1 所有与氧接触的零部件应进行脱脂清洗,做到绝对无油和油脂。

3.3.2 空压机、膨胀机等机组密封应完好、不漏油,严禁油脂进入纯化系统和空分塔。

3.3.3 空气冷却塔的冷却水应严防带油及碳氢化合物,宜单独使用循环水。

3.4 应重视氧气阀门的安全操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因流速过快等原因发生爆炸。

3.5 排放液氧的安全要求

3.5.1 液氧应排入蒸发器,不得在室内排放和直接排入大气或地沟。

3.5.2 液氧分析采样和处理液态气体时,应做好劳动保护,防止冻伤。

3.6 空分装置停车安全要求

3.6.1 空分装置应减少开停车次数,短期停车应分析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的含量,如超标应将液体排放干净。

3.6.2 检修冷箱时,应对冷箱中氧含量进行分析,自然升温到常温,必要时通氮气解冻再扒珠光砂,并注意防止珠光砂快速下塌发生空间爆炸。

3.6.3 装填珠光砂时,装填口应加隔离网罩,避免装填人员坠入冷箱。

3.7 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氧气、氮气浓度增高区域停留。

进入氧气、氮气容器或管道前,要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经取样分析确认氧含量正常后方可进入,防止发生氧气伤害和氮气窒息事故。空分装置用火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一级用火作业规定,并在分析氧含量确实<23%以后方可用火。

3.8 防雷、防静电

3.8.1 在富氧环境中,应穿着棉质衣物,防止产生静电。

3.8.2 冷箱的防雷接地一定要与主冷设备的静电接地通过绝缘设施分开。

3.8.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1次。电阻值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静电积聚。

4 检查与考核

4.1 未按要求建立吸入口空气组分的监控台帐考核500元。4.2 未执行本规定的其他规定,按《长岭炼化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奖罚兑现。

5 附件

5.1 空分装置吸气条件

5.2 空分设备主冷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

附件5.1:

空分装置吸气条件

附件5.2:

空分设备主冷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

单位:PPm

注:(1)如果各单项碳氢化合物含量均在警戒值以下,总烃停车值允许提高至500PPm。

(2)本规定控制指标中,总烃含量已折合为甲烷计,各单项指标则不折合为甲烷。

(3)此值仅适用于管式主冷的小型空分设备,若是板式主冷的小型空分设备则执行

1000m3/h及以上空分设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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