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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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9〕7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9〕7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日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同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或大同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主体。

第三条政府出资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政府投资基金后续还可以吸引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入股,各出资人的责权利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予以明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5•【字号】镇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5〕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5日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我市实际,设立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牵头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所指新兴产业为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中明确的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

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可视情况分期到位。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连云港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现对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实施拨款改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该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利用连云港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我市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培育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第三条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充分发挥创投基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创投基金应与县、区其他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第五条创投基金规模逐年扩大,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由市经信委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部分专项资金;(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创投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

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领域(方向)和条件第七条创投基金投向应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重点投资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以下产业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4日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战略部署,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和工业明星城市,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为:(一)由市财政按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收益的一定比例统筹;(二)整合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三)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四)争取中央、省级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贯彻“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旨在充分整合国有资本,进一步放大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常州重点产业建设,形成覆盖十大产业链、覆盖企业生命全周期的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推动常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突破发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21〕1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21〕1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8日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的产业,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助推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市级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完善产业链等领域,更好服务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财源培植、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中府办〔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原则上出资期限为5年,每年出资额度根据投资协议或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的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我县聚集,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XX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X财建(2021)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总则(一)XX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指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二)产业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1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规定对基金总规模做相应调整。

二、组织架构(一)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委会、基金投决会、基金运营主体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

(二)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XX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投促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三)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

(四)产业基金法人机构。

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管理XX县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县级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运营。

(五)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管理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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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9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助推我市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以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引导基金通过扶持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以及有升级转型需要的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产业聚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创新型经济步伐。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2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参股情况逐步到位,分期拨付给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扶持本土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2〕8号)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产业、新材料、环保节能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东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业、集成电路(IC)产业、物联网产业、光伏产业、LED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传统产业的高技术改造等。不得投资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对外提供担保、借款等其他用途。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产业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外经贸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管。管委会在市府金融工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在管委会研究选择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具体指各基金公司申请拟与我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时,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等职能部门可对申请与我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事项进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下设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或市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人,并委托国有控股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产业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产业创业投资的建议;

(二)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三)对拟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方案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四)执行管委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六)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七)按照《投资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工作。 第八条 由管委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每年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委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出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东莞市发起设立新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产业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发起人出资不少于财政出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新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注册地应在东莞市域内。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五)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原则上优先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东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参股的引导资金的1.5倍,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

第十二条 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按比例同步到位,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五条 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东莞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

(三)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准备 (一)参股投资需准备材料: 1、合作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 2、产业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3、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跟进投资需准备材料: 1、跟进投资的研究报告; 2、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产业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引导基金的扶持要求,投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等。组织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和引导基金的合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方案,报管委会决策。

第十九条 公示。经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履约。获得批准的合作方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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