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语音广播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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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调度通讯及语音广播使用

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

为确保井下调度通讯及语音广播的正常使用,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指示精神和“煤矿调度员十项授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规定,以备紧急情形下撤离人员,不断提高矿井避灾抢险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及设备使用规定

各单位认真学习矿发文件《关于矿井通讯及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济运煤发〔2011〕158号及《语音广播系统管理规定》济运煤便发〔2011〕29号矿发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成本单位相关工作。

(一)科技信息中心:矿井通讯系统主管单位,负责全矿通讯系统的维护使用及故障处理,保证全矿井上下通讯联络通畅,负责全矿井上下各工作岗位电话通讯设备的安设、布置、维修等工作。

(二)机电科:矿井语音广播系统主管单位,负责语音广播系统的维护使用技术指导,保证联络通畅。监督检查矿井语音广播系统设备的完好维护情况,负责井下各工作范围语音广播设备的安设、布置管理工作,确保语音广播到头到面,效果可靠。

(三)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调度通讯系统及语音广播系统使

用情况日常监督抽查,负责广播系统的播放时间及播放音量机台控制,每天上午8:00--9:00定时播放,以便使用单位检查系统存在的问题。紧急情况下,发出紧急报警和告警语言,为井下人员疏散撤离及时提供信息。

(四)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通讯系统、语音广播系统相关设备(设备、电缆)的日常维护与安装延伸工作,严格按调度指令接听电话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工作。

二、具体考核规定

(一)井下通讯电话安装地点要求:采煤工作面电站、转载机头、顺槽皮带机头、驱动转载点、各重要车场;掘进迎头耙装机处、迎头外100米处(放炮警戒位置)、皮带机头、驱动转载点、各重要车场;运输、运转、皮带各机台、转载点、车场、控制室等;其他需要安装电话的地点。电话不按要求安装延伸、不完好,根据责任要求,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并挂罚单位负责人,屡次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理。

(二)井下语音广播安装地点要求:采煤工作面电站、转载机头、顺槽皮带机头、驱动转载点、各重要车场;掘进迎头外75米范围内(要保证迎头及放炮警戒位置都能够听到广播)、皮带机头、驱动转载点、各重要车场;运输、运转、皮带各机台、转载点、车场、控制室、上下水平大巷、猴车巷等;其他需要安装语音广播的地点。语音广播不按要求安装延伸、不完好,根据责任要求,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并挂罚单位负责人,屡

次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理。

(三)对于新开设的工作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机电科、科技信息中心申请并安设好语音广播、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畅通,否则,不得开工。

(四)井下通讯电话或语音广播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处罚当班维修人员200元/次。

(五)各工作地点电话铃声响起时,必须立即接听,否则,处罚当班区域负责人200元/次,并挂罚当班工区值班人员、区长、书记各100元/次,屡次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理。

(六)对于现场工作人员无视附近电话响铃,不接听电话者,一经发现,对距电话最近现场人员处罚200元/次,并挂罚当班管理人员。

(七)听到调度语音广播喊话通知后,三分钟内不及时向调度机台电话汇报者,处罚当班区域负责人200元/次,并挂罚当班工区值班人员、区长、书记各100元/次,屡次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理。

(八)各单位要对通讯设备及语音广播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通讯设备造成人为原因破坏,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挂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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