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引言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安全稳定运行对国家能源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 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4. 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电力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制度(1)电力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3. 电力行业安全监督制度(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 电力行业安全应急救援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电力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电力企业应将本制度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稳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教育,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引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建立监督档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2024年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促进电力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电力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项工程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七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技术要求,选择合格的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八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划定明确的施工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工具和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文化建设,推动施工安全管理的常态化。
第六章监督执法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电力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电力安全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所有单位、部门及从业人员,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供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监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四)全员参与,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电力安全工作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电力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电力安全工作监督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制定电力安全工作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五)组织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六)对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电力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制定企业电力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五)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电力企业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输变电工程、发电厂工程、电力设施及线路工程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人和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项目的特点、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组织施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和监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并定期向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和评估,对施工工艺、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和要求,并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评估,提供改进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章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置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十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框架性示例,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方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进展,电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能源,不仅给人类带来了很多便利,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保障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必需订立有效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方法。
本文通过讨论相关的资料和实践阅历,提出一些思路,设计了一套包含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方法。
二、监管机构为了有效的监管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应当成立相关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当包括以下职能部门:1.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电力生产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电力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由电力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重点安全事故调查和总结,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实施情况。
3. 消防监察机构:重要负责对电力生产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其管理情况进行监察检查,适时督促电力企业整改。
4. 生产现场监督机构:担负着对电力生产现场工作条件和作业规范进行监督,发觉不安全现象适时整改。
5. 电力行业协会:担负着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重点事故调查和总结进行引导和帮助。
通过以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效合作,可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化、常常化和制度化。
三、电力安全监管方法1.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电力行业从业人员供给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这样,能够让从业人员了解电力行业中的各种安全风险和特别要求,使其在工作中能够高度警觉适时发觉安全隐患,做到事前安全防备、事中安全掌控和事后安全反馈。
此外,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还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消防机构、安监部门之间的安全沟通和信息交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2.电力设备的安全检测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必需对电力生产装置、设备进行安全检测,以排出生产装置或设备中的隐患,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三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发电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发电厂安全管理,保障发电厂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发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领导责任原则:发电厂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 预防为主原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3. 依法治厂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 人本管理原则:关心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 发电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 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本职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奖惩措施1.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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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 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