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完善版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31【实施日期】 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31【实施日期】 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劳社部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法,为法律规定的落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全面介绍本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5•【文号】劳办发[1994]289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附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9月5日附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释义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
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31【实施日期】 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4.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范文6篇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范文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特定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该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劳动合同情况概述1.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条款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因以下原因,甲乙双方同意变更/终止原劳动合同: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甲方公司业务调整、乙方个人发展考虑等)三、变更/终止事项的具体内容和约定1. 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即行变更/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岗位调整、薪资变动等)3. 对于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事项,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进行约定。
(如涉及赔偿金、违约金等)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交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确保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481号文件全文
劳动部481号文件全文篇一:劳动部481号文件全文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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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变更(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止。
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你已于年月日被我公司录用,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天内到本单位部门,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
逾期不签订,单位将依照法律规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拟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下:期限为: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附件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单位与你于年月日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履行期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决定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单位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本人不同意续订。
拟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下:期限为: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特此通知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附件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本单位与你于年月日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______项规定,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按下列第情形办理手续:(一)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天内到本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二)因你现处,按照规定请你在该情形消失时天内到本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附件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单位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______项规定,本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如下: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岗位为:。
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
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附件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本单位与你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和企业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情况:(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元。
特此通知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附件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单位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于年月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为:。
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
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先生/女士:因你未能按照本单位通知中规定的时限,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单位决定与你自年月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天内到本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主题词:人力资源△争议仲裁△合同通知(共印300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3月18日印发附件七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_______________:您好。
您所在的单位已向我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您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审核失业原因与缴费状态,您符合申领条件,我们已为您办理确认手续,您本人可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___年___月___日前),持本通知及《就业失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您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本次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予以取消。
请您及时办理。
特此通知。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章)年月日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工报告组织机构代码:附:派遣单位办理退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