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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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合同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背景:2015年,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投标程序,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土建施工,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

3.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逾期竣工。

但考虑到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原因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2016年夏季连续降雨,影响了施工进度。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四、案件评析1. 合同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认定。

合同法案例讲解

合同法案例讲解

合同法案例讲解案例一: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

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

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

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

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

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

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

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请问:(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为什么?v(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v(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v分析:1、已经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v2、不是。

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vv 3、不完全正确。

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案例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第一篇: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先生只是说这条鱼长得漂亮,并没有明确选定这一 条,更何况在服务员章某某在将鱼捞起来时,黎先生让他“等等”,说明 黎先生没有明确地要这条鱼的意思。所以要求黎先生支付鱼价款就够 构成了强买强卖。
第三种观点认为,海鲜餐馆的鱼价款明显违反了当地政府的指导价,构 成欺诈消费者,黎先生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5星蓝海学习网Fra bibliotek 三、案例评析
(一)买卖石斑鱼的协议是否已经成立
第一,双方就用餐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 第二,黎先生明确表示“来一条新鲜的石斑鱼”,此时双方已经就石斑
鱼的买卖达成了初步协议,黎先生前去鱼缸前挑选,更进一步地表明黎 先生已经就买鱼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具体的行为表示(当然,即使不去挑 选也不能否定其意思表示); 第三,本案中黎先生指着东星斑说“这条鱼真漂亮”,这确实会让服务 员认为其已经选购了这条鱼,事实上,在当时的环境下,黎先生指着这条 鱼并说“这条鱼真漂亮”,可以将其理解为黎先生有选定这条鱼的意思 ,或者说,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已经特定化。至此可以认为,双方就购鱼 已经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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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认定餐馆构成欺诈,黎先生主张撤销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向 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作出的意思表 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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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关于黎先生所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争吵中,章某某将黎先生眼睛打伤,价值一万元的金丝眼镜也被摔碎, 这形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服务员章某某所实 施的侵权行为应当由酒店承担代付责任,给黎先生造成的损失都应当予 以赔偿。黎先生有权要求该餐馆赔偿治疗费和金丝眼镜的费用。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 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分析
• 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 甲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 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 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 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 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 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 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三
•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³ 的优质松木。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 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³ 的价格购买 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 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 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 价格购买3000m³ 松木。 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 物改为乙自提货物。
• 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 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 1000m³ 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 以860元/m³ 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 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 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 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 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 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 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 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
•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 得手表的所有权。 •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 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 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 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 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

合同法律风险_案例(3篇)

合同法律风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科技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与多家企业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

在一次合作中,科技公司遭遇了合同法律风险,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科技公司接到一家知名电商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的软件开发项目。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负责为电商企业提供一套电商平台开发服务,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实现、测试和部署等。

合同总价为500万元,分三期支付,即项目启动后支付30%,项目中期支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30%。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开发任务。

然而,在项目验收阶段,电商企业提出了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认为科技公司的开发成果未能满足其预期。

电商企业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30%款项。

科技公司认为电商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在本次案例中,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合同中关于“满足预期”的定义并未明确,导致双方在项目验收时产生了争议。

这种模糊性为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

2. 验收标准的缺失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项目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在项目验收阶段,电商企业提出了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科技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满足合同要求。

这导致了双方在验收标准上的分歧。

3. 沟通不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沟通不畅。

科技公司未能及时了解电商企业的需求变化,导致开发成果与电商企业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同时,电商企业也未及时向科技公司反馈问题,使得问题积累,最终导致纠纷。

4. 法律风险防范不足在签订合同前,科技公司未对电商企业进行充分调查,也未对合同条款进行风险评估。

这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现实困惑】201X年9月,小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职位及薪金等事项。

然而两个月后,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小李降职为普通的技术员,月薪也随之下调。

小李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工作职位,公司不能擅自更改,但小李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公司可以随便调换李某的职位吗?【法律王说法】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

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对其更改就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

本案中,这家公司在没有其他事由,也没有与小李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变更了小李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现实困惑】某污水治理厂的污水治理设备已经严重老化,但是该厂一直没有行动。

前不久,该厂职工出现大面积的中毒现象,经调查发现:是由于经过治理的水不小心渗入到饮水管道,致使食用过饮水管道的水的职工全部中毒。

经过抢救,虽然中毒的员工都被救过来了,但是大家因为此次事件都想辞职,这样做可以吗?【法律王说法】职工们可以这样做。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厂没有及时地更新污水治理设备,致使大批职工饮水中毒,职工们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

案例一合同的订立某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3月1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

三件全新名牌皮大衣,每件价值约2000元,全部降价销售。

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

”同月10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新盟黑兔毛女大衣,大号,款式新颖,价值5000元。

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1200元。

”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大衣,但是每一次都被拒绝了。

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根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是专门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

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经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转手,不是最终消费。

沈某向法院起诉商厦违约。

问: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商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案例二合同的效力某市土产公司业务员到福建某茶场收购茶叶。

但该业务员对茶叶的等级知识不懂,以为茶叶级数越多,茶叶质量也就越高,遂提出购买价钱最高的5对3级茶叶。

茶厂业务员暗笑对方草包,对业务员提出的茶叶级数越多质量越好的说法不置可否。

双方签订合同,以相当于收购一级毛尖的价格订购了5吨三级茶叶。

茶叶运回公司后,公司问明了情况,于是向茶厂提出退货,或按三级茶叶的价钱退还多收的货款。

但茶场不同意,称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茶场无任何责任。

土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茶厂故意欺骗业务员,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

问:本案中合同效力如何?土产公司能否对该合同效力主张权利?案例三合同的履行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钱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

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卖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付出拒付货款的通知,并告知其解除合同。

合同法二手车买卖案例5篇

合同法二手车买卖案例5篇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合同法二手车买卖案例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合同法二手车买卖案例1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20__年1月10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__千__百元整(¥_.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一)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四)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五)该汽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六)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

(七)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承担。

(八)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时间20__年1月11日,时间,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九)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购车方(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__年__月日签订日期:20__年__月日合同法二手车买卖案例2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车主名称: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合同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2020年8月,原告收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在原告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损坏等。

原告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原告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1. 承担房屋修复责任,将房屋修复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装修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1. 开发商辩称,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方责任,已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原告则认为,开发商作为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已承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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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关于顺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应首先考虑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其理 由在于:
第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是《合同法》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也 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实际上也承认应优先考虑支付违 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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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本案在审理中,对顺达公司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没有分 歧意见,但关于顺达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顺达公司仅应依合同第5条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 金,就足以弥补汉光公司的损失,而不应再承担其他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顺达公司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以外,如果 汉光公司还有其他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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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关于要求顺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问题
问题在于,汉光公司于2月5日向顺达公司汇去5万元,至8月初汉光公司 提出解除合同,期间已有半年,汉光公司可否要求顺达公司支付在半年 内占有5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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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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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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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九 损害赔偿金与违 约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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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9年1月10日,F市汉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与该市顺达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 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交货 地点为S市火车站。合同第4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汉光公司 )应向乙方(即顺达公司)预付5万元。”第5条规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 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汉光公司于同年2月1日与第 三人(某物资供应站)订立了向第三人通程公司销售500吨普碳钢盘圆正品的合 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500元,交货期为该年7月1日。同年2月5日,汉光公司向顺 达公司汇去5万元,至6月30日,顺达公司未交货,汉光公司多次催促,顺达公司 一直拖延至8月1日才提出交货,因此时该种货物价格已下降至每吨1000元,第 三人通程公司拒绝接受汉光公司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汉光公司支付约金15万 元,汉光公司遂向顺达公司提出拒绝收货,并在法院起诉,要求顺达公司双倍返 还定金,代汉光公司向通程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种费用 损失,按合同条款第5条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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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关于要求顺达公司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 种费用损失问题
汉光公司是否有权就各种费用的支出(如与顺达公司和第三人联系和交 涉所支付的费用等)要求顺达公司赔偿?
如果这些费用都是为获取利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那么在赔偿了利润损 失后就不应再赔偿这些费用的损失,因为该费用是为获取利润必须支付 的代价,并可通过利润的取得而获得必要补偿。要获得利润,就不能主 张费用损失;要主张费用损失,就不能主张利润,否则必然导致重复计算 。当然,如果汉光公司可以证明这些费用通过赔偿损失仍不能得到补偿 ,则可要求对此继续得到赔偿。
不能提出何
况顺达公司是依合同占有预付款的,而并不是非法占有,当汉光公司主 张解除合同以后,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顺达公司将其占有的预 付款返还给汉光公司就已完成了返还义务,不应为此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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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简便 易行特点。
总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就应当首先执行违约金条款。当然,如 果当事人所设立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则法 院可以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酌情予以削减,从而防止违约 金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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