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1、在青岛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4、正式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调离青岛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10、非青岛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青岛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11、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青岛公积金提取材料
1、《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5、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青岛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提取公积金。
青岛公积金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到账时间:3-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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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青人发〔1999〕46号【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1999.12.16【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青岛个人怎么提取公积金]青岛公积金网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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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个人怎么提取公积金]青岛公积金网上提取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在特定情形下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那么青岛公积金提取具体需满足什么条件呢?如何提取?让小编来告诉你吧!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机构】: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管理处【提取对象】:青岛公积金缴存职员【审核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咨询电话】:0532-*****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 48、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4、5、6、8、9、11项属于销户提取。
提取资料: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1、购房合同;2、全额购房发票/提供购房合同;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1、购房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2/ 4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1、借款签订的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签订的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借款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办理的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开具的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时采用带宽方式,还需提供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3/ 4支取记录单;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青岛公积金维修房屋提取流程

青岛公积金维修房屋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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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病提取公积金流程

青岛大病提取公积金流程一、申请准备1.了解提取条件(1)大病定义(2)提取限制€①提取金额限制€②提取频次限制2.收集所需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2)医疗费用证明€①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②医疗费用发票(3)社保缴纳证明€①社保缴纳记录€②公积金缴纳记录二、提交申请1.选择申请方式(1)网上申请€①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②进入“公积金提取”模块(2)现场申请€①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②到指定的服务窗口2.填写申请表格(1)提取申请表(2)个人信息填写€①姓名€②身份证号码€③联系电话3.提交申请材料(1)在线上传材料(2)现场提交材料€①材料清单确认三、审核阶段1.初审(1)材料完整性检查(2)提取条件审核2.复审(1)审核时间(2)复审结果通知3.补充材料(1)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2)补充材料提交方式四、结果通知1.审核结果确认(1)通过审核€①通知申请人€②说明提取金额(2)未通过审核€①通知原因€②提供申诉渠道五、提取资金1.资金发放方式(1)银行转账€①提供银行账户信息€②确认到账时间(2)现金领取€①前往指定地点领取€②提供身份证明2.提取记录确认(1)领取凭证(2)资金到账确认六、后续服务1.专业咨询(1)申请流程咨询(2)费用问题咨询2.反馈与建议(1)客户满意度调查(2)提出改进建议渠道。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2023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法有哪些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持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方可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8、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世分量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世分量证明原件。
3、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公积金余额打入职工指定账户。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2、提取人的身世分量证复印件;3、购买住房提取材料①房合同原件②全额购房发票原件③提供购房合同原件④契税完税凭证原件;⑤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职工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材料①城市户口: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②农村户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二、青岛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青岛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柜台办理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青岛死亡后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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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
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