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青住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4〕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9月7日青政发〔1991〕211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管理第六条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进步,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租房问题,各地纷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青岛市作为中国著名的滨海城市,也针对此问题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二、背景随着城市发展,住房需求量增加,但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许多居民面临购房困难。
为了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青岛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居民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房提取: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满足相关要求;2. 现房维修提取:居民自购物业管理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维修现房;3. 装修提取:购房合同上约定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用于房屋装修。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和流程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居民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提取的书面申请;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居民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注意事项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居民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前了解提取条件和手续,确保自身符合提取要求;2. 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注意提取时限,以免错过申请时间;4. 提取金额的合理规划和使用。
六、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合理规划和使用,可以用于购房首付款、还房贷、房屋维修和装修等方面。
但居民在使用公积金时应注意合理安排资金,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能够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并避免滥用和浪费。
八、结论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为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操作指南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单位部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前言 (1)1.1. 网厅功能简介 (1)1.2. 网厅系统特点 (1)二、系统登录 (1)5.1. 登陆方式简介 (1)5.2. 首次登录注意事项 (3)5.3. 登录首页概述 (4)三、业务查询 (6)3.1. 单位基本信息 (6)3.2. 单位公积金资料 (7)3.3. 职工公积金资料 (7)3.4. 联名卡查询 (8)3.5. 结息查询 (9)3.6. 职工支取查询 (9)3.7. 职工变更清册 (10)3.8. 调入待确认查询 (11)3.9. 单位缴存单据 (11)3.10. 基数调整查询 (13)四、业务办理 (14)4.1. 单位信息变更 (14)4.2.1. 业务介绍 (14)4.2.2. 业务操作 (15)4.2. 职工信息变更 (15)4.2.1. 业务介绍 (15)4.2.2. 业务操作 (15)4.3. 单位汇补缴 (16)4.3.1. 业务介绍 (16)4.3.2. 业务操作 (16)4.4. 个人补缴 (27)4.4.1. 业务介绍 (27)4.4.2. 业务操作 (27)4.5. 职工综合变更 (31)4.5.1. 登记 (32)4.5.2. 提交单据 (37)4.6. 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 (39)4.6.1. 单个登记 (39)4.6.2. 批量导入 (42)4.6.3. 基数的核对与修改 (45)4.6.4. 基数启用 (46)五、客户服务 (47)5.1. 业务提示 (47)5.2. 日志查询 (47)5.3. 身份证未送达 (48)5.4. 短信定制 (48)一、前言1.1.网厅功能简介为给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及个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开发了网上营业厅系统。
通过网厅系统可以办理单位在线缴存、职工补缴、职工变更、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在线贷款申请、在线还款等。
1.2.网厅系统特点➢自主办理,流程简化单位经办人自主申请、办理单位的日常公积金业务,业务提交启用后直接生效,无需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审核。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28号)等有关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
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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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
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
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
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
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