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PPT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法ppt课件下载

行政诉讼法ppt课件下载

07
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件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 戒的行为。
VS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对一家沿街商铺进行了行政处 罚,原因是该商铺在店外经营,违反了城 市管理规定。该商铺不服,认为城管局处 罚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 审理认为,城管局处罚程序合法,但处罚 幅度略显不当,故对处罚进行了部分调整 。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依申请收集与保全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和保全证据,法院根据 申请进行调查和保全。
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法院可 以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关联性审查
对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进行审查,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
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
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 确定的管理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 手段。
详细描述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辆违法停车的车辆进 行了强制拖离。该车主不服,认为交通管理 部门强制拖离行为不当,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行 为合法,但拖离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故对

案例分析步骤PPT课件

案例分析步骤PPT课件
二案例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2、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答: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
7、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答: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如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行政法案例PPT

行政法案例PPT

• 一审: 行人正在通行,故交警处罚合法
• • • 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5月1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 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 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 的范畴。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 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 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和他的车一致,但没 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 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 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 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 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
2、法律分析
合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具体做到以下方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程序正当;没有超越 职权范围;没有滥用职权以及没有明显不当
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往往成为诸多行政法案件中法官 常考量的重要因素。 行政主体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成为衡量本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本案法条规 定中的 “应当”作何理解无疑成为决定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要素。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课件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课件案例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合法性问题;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了申请领取房 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三人没有提交,“建设项 目批准文件”只提供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是 备案文件,其提交的“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上没有任何单位 的批准意见和盖章,更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其 提交的唐政(国土)〔2008〕20号是唐山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文件,因此第三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 为行政许可主管机关,不应当为第三人颁发《拆迁许可证》, 违法发放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院判决

刘某某和邓德军不服复议决定书,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向唐山市路 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法撤销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做出的唐房拆裁2009) 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唐房拆裁字(2009)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 决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2010年1月7日唐 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9)南行初字第8号和第9好行政判决书, 维持被告作出的唐房拆裁字(2009)3号和第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 体行政行为。刘某某和邓德军不服分别依法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100余人参加旁听)2010年7月20日分别作出 (2010)唐行终字第71号和72号行政拆决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为由,将以上两个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1年1月18日唐山市 路南区人民法院再次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开庭时将拆迁人唐山市路南区市场 建设服务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前未通知原告),庭审时原告和被告 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2011年2月21日原审法院,分别作出 (2010)南行初字第7号、第8号行政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一节中,认为被 告作出的唐房拆裁字(2009)3号和第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虽然在裁决过程中,存在着对第三人 委托评估机构提前介入情形和所提交的评估报告中评估价格明细表标注时间 与评估时点不一致的工作不足等情节审查不细,但从长青楼小区及周边区域 改造项目效果等等,足以肯定裁决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优质PPT]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优质PPT]
• 一种意见认为,从学校的建构上看, 学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 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北京 科技大学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律、法 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学校在依法履行教 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因此,北 京科技大学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起诉状.doc
(二)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 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 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 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 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 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 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 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 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 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从本案情况看,根据《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 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 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

行政法案例PPT(共 30张)

行政法案例PPT(共 30张)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 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 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 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 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 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 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 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 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 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 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 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 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 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 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 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 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 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 《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 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 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 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 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 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案例》课件

《行政诉讼案例》课件
总结词
除了《行政诉讼法》,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的 法律体系。
详细描述
除了《行政诉讼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对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讼的法律体系。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简称,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作 出的解释。
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一审终审原则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基层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当 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 终审判决、裁定。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证 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
行政诉讼的程序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
总结词
作为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等相关内 容。
详细描述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它确立了行政 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等重要内容,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行政诉讼案例》 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案例背景介绍 • 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 案例分析 • 案例总结与启示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参考文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适用上常见的问题
❖ 主要表现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引用法 律、法规条文不准确,应当适用的法规没有 适用。
五、自由裁量权问题
❖ 行政处罚一般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的量罚范 围,如裁量幅度为1万到5万,在这个范围内 理论上均符合规定,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 一批同类型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 情况千差万别或者差距太大,但处罚款数额 都是相同的,难免会让处罚的公正性受到质 疑。
六、罚缴分离的原则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程序违法几个典型案例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 值追求程序,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 前提和保障,法治政府的一个核心就是要求 执法时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否则一切都可能 要推倒重来。
三、超越职权的典型案件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 为是最基本的行政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 需要我们贯彻到平时的每一个执法案件中,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单位在执法时 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了自己的职权。
九、送达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
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
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从以下9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最高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 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如处罚之前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那么 其就无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再如执法主体不表明执 法人员身份,那么违法行为人就无法享有申请回避 的权利。
八、行政机关出庭和应诉工作
❖ 新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对行政机关负 责人出庭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负 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当面沟通、平等对话,能 够使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对话中感受到行政机 关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促进化解矛盾 纠纷,无论是一把手还是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另一方面也有利 于单位领导更加重视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 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也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其中法院
可以适用的,执法机关也可以适用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 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 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 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 情况并签名。
❖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 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七、权利保障的问题
❖ 权利保障是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大概意思就是 违法行为人既有接受处罚的义务,也有寻求救济的 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无救济便无处 罚”。常见的权利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申辩权、 复议诉讼申诉等多项程序性权利,而且这些权利环 环相扣,其中一项没有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到其它 权利的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