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2014建设法规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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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督管理 罚 则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九章 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393号)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 法律法规知识
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2000.01.01实施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使用范围和强制性招标范围:
我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2000.01.01实施

建设法规 交通大学课件ppt (42)

建设法规 交通大学课件ppt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主讲:张磊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主讲:张磊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 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
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主讲:张磊
主讲:张磊Leabharlann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2.7 建设法规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 2.7.1 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质量问题、拖欠费用

2.7.2 侵权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侵权责任。

2.7.3 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违反工商管理 法规的责任,违法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 (2)上级主管机关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违法企业法、违法技术法规、不正当竞争等责 任。 15

7 安全生产管理 7.1 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7.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3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P97)

28
8 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 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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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 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
2 代理制度 2.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2.2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 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 诉讼时效 5.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5.2 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 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失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件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件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件印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新课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最新课件(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ppt课件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ppt课件
9
案例1
• 2010年5月,家住浙江湖州市织里镇公园路9幢商住楼内的 沈春水等9位购房户,先后向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织里分会投 诉:他们于2006年5月向织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9间3 层楼商住房,存在挑梁、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 问题,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
• 织里镇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于8月 召集开发公司、购房户协商补偿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 由开发公司补偿给每户购房者29500元,共265500元;挑梁 由开发公司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并按质监部门任 课的内容进行加固,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
• (一)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 (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
准原则 • (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 (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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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1.2.1 概念 •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
– 经济性: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又一重要特征。 – 政策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一方面是实
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
– 技术性:技术性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大量的工
程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技术规范、施工规范、验 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 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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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构成要素
•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 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 律关系。

2024版《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

2024版《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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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 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在选择争议解 决方式时,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金额 大小、时间紧迫性等因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与责任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的 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 任
2024/1/28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 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 任
政府部门的监管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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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
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与演练
02
01
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03
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与赔偿
04
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建筑税收制度
调节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建 筑业发展。
建筑许可制度
确保建筑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024/1/28
建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
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等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 保障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原则。
6
2024/1/28
11
2023
PART 03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REPORTING
2024/1/28
12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与方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
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与其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
2024/1/28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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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3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立法现状
•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 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 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
• 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 9.1.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体系 和横向管理体系。
•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 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
•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自己 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 工程的管理,通常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 量进行监理。
•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 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 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
•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
• 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 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
•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 方 面 , 即 通 常 所 说 的 4 M1E : 人 ( man ) 、 机 械 ( machine ) 、 材 料 ( material ) 、 方 法 ( method ) 和 环 境 ( environment ) 。 在 工 程 建 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的关键。
9.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 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 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 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厂、供应商。
•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 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 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 连带责任。
•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提出意见和建议。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 9.1概述 • 9.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 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
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 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 30日颁布施行

• 9.2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 9.2.1 建设单位 • 9.2.2 勘察设计单位 • 9.2.3 施工单位 • 9.2.4 监理单位
9.2.1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 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 原始资料。
•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 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9.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 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 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 、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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