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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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密泄密案例警示教育(2篇)

窃密泄密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导语:保密工作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窃密泄密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剖析几起典型的窃密泄密案例,旨在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保密意识,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一、案例一:某涉密人员泄露国家机密2018年,某涉密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国家机密,并通过互联网将其泄露给境外组织。

该事件导致我国军事战略、外交政策和科技发展等领域受到严重损害。

经调查,该涉密人员因贪婪、侥幸心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警示:此案例警示我们,涉密人员要时刻牢记保密责任,严守国家秘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防止因个人利益而泄露国家机密。

二、案例二:某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2019年,某企业员工因个人利益,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该公司商业秘密涉及产品研发、市场策略等方面,泄露后,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员工因利益驱动,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此案例警示我们,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三、案例三:某高校学生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机密2020年,某高校学生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无意中泄露了国家机密。

该事件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学生因对国家机密缺乏认识,误将涉密信息发布到网络,最终被依法处理。

警示:此案例警示我们,广大网民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传播、不泄露国家机密。

四、案例四: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工作秘密2021年,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将单位工作秘密泄露给新单位。

该事件导致政府部门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受损。

经调查,该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时,未妥善处理涉密文件,最终受到纪律处分。

警示:此案例警示我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秘密,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五、案例五:某间谍组织窃取国家机密近年来,某间谍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情报搜集点,通过各种手段窃取国家机密。

泄密案例个人总结范文(3篇)

泄密案例个人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泄密事件频发,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损失。

为了加强自身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本人对近期发生的几起泄密案例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期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保密观念。

二、案例一:某驻外联络办领导蔡某泄密案案例概述:某驻外联络办领导蔡某在一次社交活动中结识了境外间谍魏某,接受其邀请,频繁出入高档场所吃喝玩乐。

在逐步被魏某控制后,蔡某先后出卖大量国家秘密。

案例分析:1. 缺乏保密意识:蔡某在与境外间谍接触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2. 社交场所风险:蔡某在社交活动中结识境外间谍,说明社交场所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提高警惕。

3. 漏洞利用:境外间谍利用蔡某的贪图享乐心理,逐步控制其,最终导致泄密。

启示:1. 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个人对国家秘密的认识,时刻保持警惕。

2.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社交活动中,提高警惕,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3. 严守纪律: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案例二:顾某工作失密案案例概述:某机关涉密部门借调人员顾某,协助起草了大量涉密文稿材料。

顾某认为这凝聚了其心血,属于个人劳动成果,便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将有关涉密电子文稿拷贝并违规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最终导致泄密。

案例分析:1. 保密意识淡薄:顾某在起草涉密文稿过程中,没有意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导致泄密。

2. 个人主义思想:顾某认为涉密文稿属于个人劳动成果,忽视了国家秘密的属性。

3. 违规操作:顾某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将涉密电子文稿拷贝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违反了保密规定。

启示:1. 强化保密意识:提高个人对国家秘密的认识,时刻保持警惕。

2.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认识到国家秘密的重要性,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

3.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操作,不得违规处理涉密文件。

四、案例三:段某保洁人员泄密案案例概述:某市涉密单位保洁人员段某承担着该单位领导办公室的保洁工作,其利用打扫卫生和代取文件之机,多次使用手机偷拍涉密文件,并通过互联网传递给境外组织。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一案件,是指某单位内部员工甲因对同事乙的不满,向单位领导举报乙的违法行为,导致乙被处分。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告密者的伦理道德、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告密者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伦理与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告密者的伦理道德问题1. 告密者的动机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告密动机主要源于对乙的不满。

这种不满可能源于工作竞争、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因素。

从伦理角度来看,告密者的动机存在问题,因为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宽容等基本伦理原则。

2. 告密者的道德责任告密者在举报他人时,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责任。

首先,告密者应当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其次,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最后,告密者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滥用举报权利。

三、告密者的权利义务问题1. 告密者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权利。

告密者作为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告密者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保护权:告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3)隐私权:告密者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应当受到保护。

2. 告密者的义务告密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告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举报权利;(2)诚实守信:告密者应当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3)尊重他人: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四、告密者一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举报行为可能侵犯乙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举报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受到保护。

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作为举报人,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身份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3. 举报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泄密案例保密教育(3篇)

泄密案例保密教育(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泄密事件却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泄密案例,对保密教育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保密意识。

一、泄密案例解析1. “艳照门”事件2008年,香港某知名艺人“艳照门”事件震惊全国。

该事件起因于艺人私照被非法获取并泄露至网络。

此次事件不仅侵犯了艺人的隐私权,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分析:该事件暴露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同时,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信息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2. 中美间谍案近年来,中美间谍案频发,给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014年,美国前情报官员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的全球监听计划,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分析:斯诺登事件揭示了情报部门在保密工作上的漏洞,同时也暴露出个别人员道德沦丧、背叛国家利益的现象。

3. “棱镜门”事件2013年,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前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对全球互联网通信进行监听的项目“棱镜”。

该事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各国纷纷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分析:“棱镜门”事件暴露出网络安全漏洞,提醒各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二、保密教育的重要性1. 提高国家安全意识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保密教育,可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

2. 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保密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掌握网络安全知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避免信息泄露。

3. 培养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保密工作要求相关人员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

保密教育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职业素养,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保密教育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保密意识。

警示教育泄密案例(2篇)

警示教育泄密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安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泄密事件仍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信息安全意识,本案例以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为例,进行警示教育。

二、案例经过1. 泄密事件发生2019年3月,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李某,因工作需要,将一份涉密文件下载至个人电脑。

此后,李某未经审批,将该文件上传至个人社交媒体,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2. 泄密原因分析(1)安全意识淡薄:李某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性。

(2)保密制度执行不力:李某所在单位对保密制度执行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的违规行为。

(3)内部监管不到位:李某所在单位对内部人员的信息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李某的泄密行为。

三、案例警示1.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2.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3. 加强内部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信息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强化责任追究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形成震慑作用,确保信息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泄密事件的严重性李某泄露的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此案暴露出我国信息安全工作仍存在一定漏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 泄密事件的教训(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信息安全意识。

(2)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3)强化技术保障: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泄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3篇)

泄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3篇)

第1篇导语: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保密工作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稳定,泄密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泄密典型案例的分析,警示大家提高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军事科研单位在进行一项重要军事科研项目时,因保密意识不强,导致项目核心机密被泄露。

泄密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发现泄密原因系该单位一名工程师利用工作便利,将核心机密资料非法复制并外传。

此次泄密事件,给我国军事科技发展带来了严重损失。

二、案例分析1.泄密原因(1)保密意识淡薄。

该工程师在保密意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心存侥幸,最终走上泄密之路。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该单位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保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3)技术防范措施不到位。

在泄密事件中,该单位在技术防范方面存在不足,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涉密资料进行保护,为泄密提供了可乘之机。

2.泄密后果(1)损害国家安全。

泄密事件使我国军事科技发展受到严重打击,可能引发国际敌对势力的关注,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2)损害国家利益。

泄密事件导致我国在军事科技领域的竞争优势受到削弱,可能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失去一定的战略主动权。

(3)损害社会稳定。

泄密事件可能引发民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三、警示教育1.加强保密意识教育。

各单位要深入开展保密意识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3.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涉密资料进行保护,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4.强化责任追究。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震慑效应。

5.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保密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信息安全挑战。

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一)

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一)

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一)案例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在二战结束后,盟国曾对纳粹德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和清算。

然而,对于参与逮捕和审判的德国人中,有一部分人也曾参与过间谍和告密活动,他们尽管曾经帮助稍微缓和了纳粹暴行,但是在战后也要承受法律的惩罚。

这便是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

一、德国告密者的背景战时纳粹统治下,维持反对纳粹的人往往处于生命危险之中。

而对于同情反对派的德国人来说,很多时候唯一能做的就是告密。

这些告密者大多数都有比较特殊的背景,比如在纳粹当局中有一定权力或者是警察、军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德国告密者案的规模和影响根据数据,战时各阵营内部逮捕和杀害同胞的行为并没有被普遍记录和公开。

然而,据统计,在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中,共有16,747个案件,其中50%以上的犯罪者涉及间谍活动和违反了人权法。

这场告密者案对于战后的德国法制建设和平稳过渡至民主制度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德国告密者的罪行德国告密者的罪行可以主要分为两类:一个是协助纳粹的间谍行为,这类行为往往被视为针对反对派尤其是犹太人藏匿行踪的。

另一类是协助逮捕反对派,比如协助纳粹逮捕否认纳粹罪行的人,同时促使监视和羞辱那些被盖棺定论的人。

四、德国告密者案的审判德国告密者案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

在这场案件中,很多告密者在纳粹统治下受到了沉重的压迫。

德国法院也没有顾及到告密者所处的背景和复杂情况,在审判中表现出了狭义和偏见。

而一些公众人物,包括已经成为德国英雄的人,认罪并接受了宽大的判决,也被审判的人质疑。

这一场审判并没有完全结束,在60年代和90年代还出现了二批告密者和一些被谋杀者的家属的诉讼。

五、德国告密者案对于德国社会的影响德国告密者案对于德国社会的影响是综合的。

首先,它推动了德国法制和实践的进步,也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到了战时的魔幻和惨淡。

同时,德国告密者案让德国人需要更加正视个人和社会道德问题,以及于此对应的社会责任等概念。

在各种社会传统和文化元素的带动下,德国告密者案不仅是一次审判,同时也是一场延续至今的进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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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
摘要:告密者难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疑难杂案”,它代表了法理学,法哲学中重大问题的冲突,揭示着现代生活中真正的合法性困境。

我将以德国二战后的一起真实的“告密者”案以及其引起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法学争端为蓝本,分析告密者难题,并从中选出较好的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真实的“告密者”
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摘要报道了一个德国法院裁决的告密者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

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

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1871
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
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报道最后提到了拉德布鲁赫1946年著名的文章《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被法律实证主义者解释为标志着拉德布鲁赫从实证主义向自然法的转向,在其中他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看起来,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似乎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然而,1958年英国著名的实证主义领袖哈特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另一篇题为《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文章,尖锐的批评了这次判决受到拉德布鲁赫的影响。

相应的,哈特提出了实证主义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处罚告密行为,要么发布一个追溯纳粹掌权前的法律的法令来惩罚告密者,“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

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

”根据此种解释,哈特提出了“告密者困境”。

同年,福勒写作了《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一文,通过对于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各自含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承认
法律应该具有道德基础,从而驳斥了哈特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文章,并且尖锐的指出,哈特的办法和拉德布鲁赫的办法并不像哈特说的差异那么大,它们其实很相似。

一个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隐含的必然前提就是否决了前法的效力,只是回避了为什么否决前法效力的问题。

第二部分“告密者案”的结果分析
首先让我们看看《哈佛法律评论》一开始对这次告密者案裁决报道中的自相矛盾之处。

如果据以判决受害人死刑的纳粹法律无效,那为什么法官无罪告密者却有罪?他们不都一样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吗?因为那些法律是不道德的因而是无效的,所以他们致受害人死亡或监禁就是非法的,这是判决推理的关键环节。

那法官脱罪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法官不能逃避司法职责,在纳粹统治下,如果他拒绝裁判,他甚至可能遭遇生命危险,即便他拒绝裁判,受害人同样难逃法外的厄运?如果是这样,那应该将法官定罪然后免责,而不是判决其无罪。

然而,后来的调查证明,这次判决的真实情形并非如此,法院并没有援引拉德布鲁赫公式或者类似的论证宣告纳粹法律无效,只是裁决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法院认为涉案的纳粹法律是邪恶
的,尤其量刑过于严酷,绝大部分德国人都会认为这是恐怖的法律,“但是不能认定它们是违反自然法的法律”,法院认为军事法庭那位判处被告丈夫死刑的法官“是在其法律职责范围以内行事”,但判定被告非法剥夺了他人自由。

耐人寻味的是,在这次判决中,被告并认定为间接犯罪,在德国刑法中,间接犯罪是指罪犯利用一个工具作为中介来达到犯罪目的(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自由)。

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犯罪的一般观点认为当直接的侵害是合法行为时,间接导致这一侵害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惩罚。

为了确证判决,法院作了非常独特的推理,即间接犯罪在直接的侵害是合法行为时也可能成立。

毫无疑问,这是一次煞费苦心的判决,它以非常严谨也合于正统自然法教义的形式完成了对纳粹法律合法性的检验问题:纳粹的法律是不道德的,但是并没有违背自然法;相应地,适用这些法律的判决是不道德的,但也是合法的。

它也以非常巧妙的形式完成了对被告行为违法性的论证:被告既没有法定的告密义务,也明知告密是明显不道德的,因为纳粹法律虽然没有违背自然法,但是惩罚过错很小的疏忽行为是明显不道德的,去助长这种法律的实施就是不道德的;但被告仍然为了个人目的实施了告密并出庭作证,因此,军事法庭裁决的合法并不影响被告间接犯罪的成立。

第三部分对《怨恨满怀的告密者》中五位部长看法的总结分析
至此,三个法学家分别就告密者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的观点与《怨恨满怀的告密者》中五位部长的看法是能够对应的,德国法院的判决,又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在现实条件下解决“告密者”问题的一种较合理的办法。

福勒通过五个部长之口,以通俗易懂又充满逻辑的口吻清晰的展示了不同法学流派对于告密者案的看法,并启发读者进行角色带入,从而引起读者的思考,选出最佳方案。

首先,第一位部长的看法与哈特提出的实证主义的第一种解决方法是相对应的,该看法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使不道德的行为得不到严惩,否定了道德包含规则的规范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以及人民对于新政府信任的建立,是不可取的。

第二,第二位部长不承认紫杉党法律的解决方法,不仅与第一位部长的做法一样使不正义的行为得不到严惩,并从根本上抹杀了紫杉党法律的合法性。

这无疑会导致法制概念在公众心目中的建立,同时也是一种对历史的逃避和不负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四位部长通过追溯以往法律,制定特殊法律解决告密者问题的解决方案,从本质上,也是对于紫杉党政府法律合法性的否定。

这种模糊的处理方式不仅犯了与第二位部长一样的错误,同时,各种各样的不同状况,会让此类立法工作陷入无休无止的泥潭,从而在根本上影响新政府法律的效力。

至于第五位部长任其发展,不闻不问的态度,不仅是对于法律尊严的亵渎,同时也是对政府职能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崩溃与混乱是不可避免的。

政府对于告密者的纵容只会成为少数人为非作歹的保护伞。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三位部长的解决方法相对来说是最合理的,同时也是最符合现实中德国政府的处理方式的。

它既承认自然法中对法律正义性的确认,同时有兼顾实证法中尊重事实的传统,并且充分肯定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尽管在判决的过程中有些繁琐,但在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中,在承认法律的道德基础,承认紫杉党法律的合法性的前提下对每个个案做出负责任的判决,是此类问题最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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