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质量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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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手册

1.总则

1.1.本导则适用于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室外燃气输配系统、室内燃气系统和LNG气化站等。

2.术语

1.1.居民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农村家庭炊事及采用壁挂式采暖炉采暖的燃气。

1.2.埋地燃气管道under ground service pipe

1

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的户外燃气管道。

1.3.架空燃气管道overhead service pipe

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的户外燃气管道。管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室外支架上敷设的安装方式。

1.4.引入管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

1.5.自闭阀automatic shut-off valve

安装在户内燃气管道上,同时具有超压自动关闭、欠压自动关闭、过流自动关闭功能,关闭时不借助外部动力,关闭后须手动开启的阀门.

3.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5.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3.1.1的规定。

表3.1.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1.5.

2.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民用低压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为2kPa。

1.5.3.室外燃气输配系统与室内燃气系统应以引入管阀门或燃气表(室外安装)前阀为界。阀前属于室外燃气输配系统,阀后属于室内燃气系统。

1.5.4.管道、管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并对管道、管件进行外观检查,核实管道材质、管径、壁厚。

4.室外燃气输配系统

1.5.5.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见

2

3表4.2.3-1、4.2.3-2。

表4.2.3-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

措施后,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1.5.6.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应小于0.9m;

●埋设在非机动车道下时不应小于0.6m;

●埋设在水田、排水渠下时不应小于0.8m;

当采取砌管沟等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1.5.7.聚乙烯燃气PE管允许弯曲半径不小于25D,当管道弯曲管段上有承口管件时,管道的允许弯曲半径不小于125D。当自然弯曲无法满足时采用PE弯头,弯头尽量采用45°或90°弯头。

1.5.8.埋地燃气管道穿越排水沟时应在排水沟下部穿过,并保证垂直净距大于等于0.2m。穿越时燃气管道需加套管,套管应伸出沟壁不小于500mm。套管与沟壁用水泥麻丝封堵严密。

1.5.9.埋地燃气管道过路处采用开挖方式敷设应设置套管。套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大100mm,穿路套管伸出路边缘不小于1.0m。套管两端应进行封堵。

1.5.10.埋地钢制燃气管道管顶上方0.3m~0.5m处应敷设警示带,聚乙烯燃气管道管顶上方0.3m~0.5m处应敷设金属示踪线、警示带,警示带平面布置宜按表4.

2.10。

表4.2.10警示带平面布置

1.5.11.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的要求。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设置铸铁标志,人行道和土路宜设置混凝土方砖标志,绿化带和耕地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桩标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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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2.为保证埋地燃气管道挖深不危及村内建筑,宜采取局部浅埋的方式。

1.5.13.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1.5.14.地下燃气管道不应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或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1.5.15.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出地面的架空燃气管道连接时,可采用钢塑转换法兰

或弯管式焊接钢塑转换管件连接。

1.6.架空管道安装

1.6.1.架空燃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镀锌钢管。

1.6.

2.架空中压A级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方式,架空中压B级燃气管道和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焊接连接或丝扣连接。

1.6.3.中压燃气管道与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净距不应小于0.5m,低压燃气管道与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净距不应小于0.3m。当燃气管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时,可适当减少距门窗洞口的间距。

1.6.4.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燃气管道严禁影响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

1.6.5.架空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的外墙敷设,或敷设在不燃材料的支架上。架空管道与墙面净距离不大于0.2m,并且要满足施工要求。支架之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1.6.6.支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6.6.1.墙上支架

●建筑物、围墙为砖墙时,水平管或立管支架可设置于砖墙上。支架宜采用L型支架或带有斜撑的三角形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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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m~0.3m;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0m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

●焊接连接的水平管道转弯处,在距离转弯处1.0m范围内应设置支架;

●严禁将支架设在管件上。

1.6.6.

2.落地支架

架空燃气管线在下列位置敷设时,应设置落地支架;

⑴架空管线无建筑物或围墙可依托时;

⑵架空管线敷设位置建筑物或围墙为土墙、废弃的房屋时;

⑶架空管线跨越道路或胡同,管道自身强度无法满足跨距时;

⑷架空管线跨越村内小型排水沟渠或其他障碍物时。

架空燃气管道跨越村内主街道或主要车行道路时管道架高不应小于

4.5m,跨度不应小于4m。架空燃气管道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3.7的要求:

表4.3.7架空燃气管道与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m)

注:1

距。

架空管道应横平竖直,布局合理。管道分支时宜从顶部或侧面接出。

架空燃气管道应考虑环境温度下的变形,宜利用管道自然折角作为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不应采用填料型补偿器。

1.6.7.燃气管道穿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两端应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内燃气管道不得有焊接或丝扣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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