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办公用房与倒班公寓建设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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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国内办公用房与倒班公寓建设标准

(暂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内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项目。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所属企业机关办公楼、科研设计楼、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以办公、科研为主要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倒班公寓,是指以生产一线倒班员工住宿为主要功能的居住建筑。

第五条本标准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编制、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功能适用、简约大方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建设和投资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定员,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和工程造价

指标确定。

第八条同一地区办公用房、倒班公寓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配套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的建设应满足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项目,应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选择利于生产管理、便于职工生活的地点建设。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的建设应节约用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同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对容积率的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配套的停车库,以及消防水池、空调机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宜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三章办公用房建设等级、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局级、副局级单位,以及在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建设的集中办公用房;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处级、副处级单位;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科级、副科级单位。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办公室用房、公

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交通辅助面积。各类用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是指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图书室、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培训教室、展览展示厅、多功能厅、文印室、打字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开水间、后勤人员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等。

四、交通辅助面积,包括门厅、楼梯、电梯、走廊等。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下列规定控制:一级办公用房,入驻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入驻人数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入驻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入驻人数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入驻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入驻人数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可适当提高5%,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划分参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24米以上高层办公楼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可适当提高10%;地处偏远地区且入驻人数不足50人的办公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可适当提高5%。

第十六条本标准第十五条中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未包括的配套用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职工食堂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文体活动室人均建筑面积0.5~1.0平方米。

二、停车库和人防设施应满足规划用地指标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优先考虑设置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库和地下设备用房,原则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30%。

三、区域数据中心机房、生产调控中心、通用实验室、200人以上大会议室等特殊用房,由相关业务部门单独核定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根据本标准的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入驻人数、建设等级、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交通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5%。

第四章倒班公寓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倒班公寓入驻人均建筑面积18~20平方米,入驻人数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第二十条倒班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居室(含卫生间)、管理室、洗衣房、开水间,以及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

间、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等配套设备用房。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第二十条中倒班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职工食堂、文体活动室、人防设施和独立建设的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通风机房等配套系统建筑面积,相关面积指标参照第十六条和相关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倒班公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入驻人数、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并加上第二十一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三条倒班公寓居室的居住人数宜为每间2人。

第五章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造价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和倒班公寓投资控制指标

本指标为综合造价,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三项组成,其他费用中的建设用地费和赔偿费应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有关规定单独计列后并入总投资。

本造价指标中工程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必需的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如遇特殊地基处理(如桩基础等),费用可另行计算。

办公用房投资控制指标(单位:元/m2)

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上浮3~8%。

倒班公寓工程投资控制指标(单位:元/m2)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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