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下)方法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专题03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2021年高考历史三轮复习之新教材选择性必修一补充专题及限时训练

专题03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礼教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商周时期的德治夏商时期,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西周时期,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2、商周时期的法制早期国家可能有了法律。
《禹刑》《汤刑》《九刑》3、春秋时期的德治法治之争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发了一场辩论。
邻国的叔向认为公布刑书会让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4、战国时期的德治法治之争(1)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百姓,重视民生与民意。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主张统治者施行仁政。
(2)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韩非主张法、术、势驾驭臣下,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君主要赏罚分明,臣下守法奉令。
(3)评价: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而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意义,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
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
律令都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汉武帝以后儒家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独尊儒术”后儒家经典开始影响法律实施】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的儒家化【东汉时儒家学者深入影响法律条文的解释】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魏晋时期儒学理念法制化】唐朝:《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特点:删繁就简;在之前法律基础上修订;法律制定与阐释相结合【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唐高宗又命人对法律条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礼法结合(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法律文有数十条之多)地位: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南昌市2016-2017学年高二语文3月联考试题(含解析)

江西省南昌市2016—2017学年高二语文3月联考试题(含解析)第Ⅰ卷阅读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各题。
儒家的“礼治"思想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儒家礼乐典章制度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范导的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以“礼治”为表征的儒家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观点:首先,德主刑辅。
这是儒家关于德刑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
孔于主张“为政以德”,注重道德教化,认为德教比刑罚更有效,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他认为,严刑峻罚虽然能起到威慑作用,使人们不敢犯罪、但是内心却认识不到犯罪的可耻;以道德教化人们,人们有了耻辱之心,就会自觉地避免犯罪。
孔子在这里表达了这样一个看法,那就是刑罚是必要的,但是不要独尊、迷信刑罚,他的宗旨是重德轻刑。
所以孔子主张,治国要“宽猛相济”,德刑相辅相成,“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最后实现“胜残去杀”“必也无讼”的理想状态。
荀子提出“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提倡道德,主张少用刑罚。
董仲舒明确提出“刑者德之辅”,把德与刑之间的关系明确提示出来,即德主刑辅.其次,礼法融合。
儒家的“礼”是其核心思想“仁”的道德境界的外化,“包含着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风俗礼仪,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以儒家以“君臣父子”之伦理道德规定放大为人们需要遵守的国家之“礼”,“肯定礼是治国之本,规范着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政治法律的根本指导原则”。
孔子重视礼之本,反对礼流于形式。
“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成。
”他提供“为国以礼”,认为国家政令是人们必须遵守之礼,所以失礼就要接受惩罚。
在孔子这里,初步体现了礼与法相融合的倾向。
真正奠定礼法融合思想基础的是荀子,他既反对儒家重视礼治而轻视法的作用,又反对法家重视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而把礼与法相结合,形成了礼法并施,即“隆礼重法"的思想,开礼法融合之先河.最后,情法互补.儒家以血缘亲情为基础,建立其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德主刑辅、礼法融合。
死亡研究的概况

死亡研究的概况一、人类死亡研究史况最初人类对死亡的思考是以原始宗教活动、原始宗教神话、原始宗教艺术和悼念仪式等形式表达出来的。
后来,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死亡又成了生物学、医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
受科学发展和社会时代的局限,尚不能对死亡进行全面、科学的研究分析。
但是几千年来人们在不同的时代、用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对死亡现象进行的探究所得出的自认为正确的结论,对于今天的死亡研究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所以,对人类自古至今对于死亡认识的状况作一简要回顾,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类死亡观变化的历史沿革从人类诞生那天起,人们就对死亡现象予以关注,试图对它的原因和实质加以认识。
原始社会中神话的出现,对死亡有了一些前宗教的答案。
对死亡的探究与回避是宗教诞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后来随着宗教的诞生,原始死亡观崩解,而宗教死亡观又很快地被哲学所融合,形成一个宗教与哲学共同诠释死亡的漫长的历史时期。
现代科学的诞生,应该说对死亡现象有了较为明确的解释,但由于死亡过程,尤其是死后的不可知性或客观观测的高难度性,人们大多偏爱于从哲学角度对死亡的解释,宗教也仍占有一定的位置。
综观人类死亡观变化的历史沿革,大致可划分为对死亡的否认、发现和确证几个时期。
1 神话宗教时期对死亡的否认这一时期约从10多万年前开始,至公元前2~1千年古埃及宗教、古印度婆罗门教、犹太教等形成之时为止。
死亡的否认,是指原始人采取非自然的神话形式,否定死亡的必然性或终极性。
他们借助于神话来表达自己的死亡观,认为人类原本是不死的,死亡来到世上是由于手持不死礼品的使者传错了神的旨意。
原始人否定死亡的终极性,认为死亡并不是生命的绝对终结,因为人死后总有一部分会永远存留下去,尸体虽然腐烂,但还有骨骼、幽灵或游魂的存在。
所有的原始人都相信灵魂的存在,认为死亡是可逆的或可再生的。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下来,或强或弱、或盛或衰。
原始丧葬风俗的陪葬、殉葬,说明原始人相信人有死后生活。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2021-2022学年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

情 人伦亲情
法 法治社会
情境三:“吕氏乡约”“太祖六谕”“圣谕十六条”—不同乡约,相同影响
汉朝
魏晋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三纲五常 重视家训 推广家训, 加强教化
以乡约教化乡里
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教化+法治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贾谊(西汉)
——摘编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摘编自《晋书》卷五五——《大唐——疏摘议编·自名《例旧律唐书》·王彦威传》
德治与法治之争
律令儒家化趋势不断加强
以经释律 引经入律
礼法合一
春秋战国 秦朝 汉朝
魏晋
唐朝
宋朝 元朝
中华法系 重要特征
明朝
清朝
最早成文法 “铸刑书”
秦律
《九章律》 《二年律令》
《唐律疏议》
——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情境二:“误伤己父”“血亲复仇”“醉酒杀人”——不同案件,相同判决
西汉 以经释律
魏晋 引经入律
隋唐 礼法合一
律令儒家“误化伤:己用父儒”家案思想解释法律、或“者血亲代复替仇法”律案,法律与儒学相互“融醉合酒的杀人现”象案。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 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
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
律昭令之假儒葬家田化侧趋,势为族出人现朱的幼原方因 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 。 兴自
误历伤史乙:,甲当何论?
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 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
首请罪,以出其父。
( (按《“12照杀张) )法伤家先吸律父山秦取断母汉儒秦案……简:家朝甲枭·德“二其治一首年思断市律。想于令”的法》治”理的按 《价教明 。照 晋中值训法 律,;。》律手“断刃准案杀五:幼服方以,制诣罪狱”自系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解析版)-十年(2012—2021)历史高考真题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1.(2014·海南高考·1)有先秦思想家认为,“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
据此可知这位思想家强调( )A.君主无为而治B.强化血缘等级C.推行礼乐仁政D.实行严刑峻法【答案】D【解析】材料显示的是君主集权,不是君主无为而治,故A项错误;材料中没有提及血缘等级关系,故B项错误;材料中“有难则用其死”说明君主不是推行“礼乐仁政”,故C项错误;材料中“君上之于民也”说明君主集权,“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说明对人民统治的严苛,属于法家思想,故D项正确。
2.(2014·海南高考·2)“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东汉时的这一说法反映出当时( )A.礼制观念淡化 B.儒法两家结合加深C.崇尚法家思想 D.儒学独尊地位动摇【答案】B【解析】材料主张礼法并用,说明礼制观念并没有淡化,故A项错误;从“礼、刑,相为表里者也”说明该思想是儒法两家思想的结合,故B项正确;依据“相为表里者也”说明不单独崇尚法家思想,故C项错误;该思想促使儒学地位独尊,不是动摇,故D项错误。
3.(2013·海南高考·6)朱元璋认为,“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为治耳”。
这表明他( )A.强调严刑峻法的统治方式B.重视礼乐制度的教化作用C.宣扬休养生息的政治主张D.兼采儒法二家为统治思想【答案】B【解析】阅读材料,理解材料,礼乐是治平的核心手段,刑政是辅佐礼乐的,排除A,而选B。
材料没有涉及休养生息和儒法的治国思想,排除C、D。
4.(2012·山东高考文综·9)有学者评论战国时期某学派说:“他们都是些注重实践的政治家……他们认为贵族的存在已不合时宜……他们把商人和学者看作是可有可无或多余的人。
”这一学派是( )A.儒家 B.道家C.墨家 D.法家【答案】D【解析】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代表,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特别重视农业,倡导重农抑商,以增强国力。
第08讲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暑假自学课】2023年新高二历史(选择性必修1)
第08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唯物史观:梳理法律与教化相辅相成的关系,辩证的理解法律与教化的对立统一关系。
时空观念: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了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历史解释:归纳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认识教化在古代中国体现为儒家的礼教。
史料实证:通过材料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儒学的发展与古代教化形式的变化。
家国情怀:认识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了解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有助于理解当今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治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德治(1)背景:夏商时期,君主和贵族可以殄灭生命。
如“人殉”、“人祭”。
(2)起源:西周建立起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3)发展:东周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找救国新思想。
2.法治(1)早期国家已经有法律。
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2)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德治与法治之争开启。
3.德治与法治之争(1)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注重教化。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
孟子主张“施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唯法为治。
商鞅在秦国变法,奖励耕战,军功授官;韩非子主张法、术、势相结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3)儒家思想不合时宜,在当时备受冷落,后来才得到重用。
法家思想适应了当时建立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需要,受到重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秦汉的法治(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商鞅“改法为律”。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秦汉朝廷还发布“令”,即法律命令。
(3)三国魏明帝减省律令,司马昭主政时再此减省《魏律》。
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引礼入律)(1)原因:汉武帝后儒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学士人以经注律,魏明帝设置律博士的推动。
(2)表现: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
3.唐朝——礼法结合,提倡礼治(1)唐高宗时,撰成《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学体系确立的标志。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5题)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剩(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正确答案:D解析: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
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
“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人刑,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中外法制史2.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6题)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正确答案:C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
故C项正确。
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中外法制史3.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16题)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
存在与超越:中国上古神话死亡主题解读
第1卷第3期 Vo1.1.No.3 长 安 学 刊
CHANG’AN Science Periodical 2010年9月
Sep.,2010
存在与超越:中国上古神话死亡主题解读 伍 艳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710062) 摘要:上古神话拥有一套独特的关于死亡的话语解释系统,它所记载的死亡并非对生命的单纯式否定,而是 “死亡——再生”的“否定——肯定”的生命模式。中国上古神话是轻视和回避普通个体的死亡,推重现世意义的历 史,这为“实用理性”死亡观的形成奠定了深厚基础。实际上,只有觉醒生命的主体意识,洞察生命本体存在的终极超 越,努力拓展生命本身的无限意义,才能真正地将有限的生命幻化做无限的存在。 关键词:死亡类型;再生模式;生命意识;精神消解;超越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3—001—02
中国上古神话是反应古代人类对世界的起源、 自然现象以及社会生活的原始朦胧理解,并通过超 自然的形象和幻想的形式来表现的故事和传说。与 希腊神话相比较,虽然中国古代神话记载零碎散乱, 缺乏专门而系统的典籍,但是作为华夏文化的源头, 它是民族文化基因的存储,是民族文化精神的集中 体现。当人们探究文化传统、自然观念、民族心理、历 史宗教、文学民俗等文化内涵时,不得不上溯到“神 话”这片圣地。通观华夏文明的发展历程,作为3C4- ̄ 因子的中国上古神话所折射出来的文化特质与文化 精神品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整个民族文化态势、生 存哲学以及社会发展。 上古时代,死亡激发了原始人类谋求生存和改 变的意识,以及在幻想在获得生命本体的永生的才 能。上古神话拥有一套独特的关于死亡的话语解释 系统,利用神话的特殊的意义解释方式来表达对生 命不朽的渴望,这也成为中国人生死观的文化源泉。 在中国古代神话当中,生命观首先表现在对死亡的 记载与认知上。在古代神话典籍当中,存在大量关于 死亡现象的记录,主要现存于古老的《山海经》中,其 间对死亡缘由与类型的呈现是纷繁多样的。主要有 以下死亡类型: 第一,因创世化生而殁:以盘古开天辟地、蚩尤 桎梏化为枫林等为典型;第二,因意外事故而殁,表 现人类在自然面前生命的脆弱:羿为逢蒙射杀、二妃 溺于湘江等为典型;第三,因抗争而殁,在部族利益 战争中向“强权者”付出生命代价:以帝杀刑天、皇帝 杀蚩尤等为典型;第四,为社稷事业而献身:以舜勤 民事野死、禹劳天下等为典型;第五,因获刑而殁,触 犯神界秩序和神规遭受杀戮,体现了一种道德的教 化:以王子夜之尸、震蒙氏之女沉江而死等为典型; 第六,为祭仪而“牺牲”:以以袂蔽面的女丑之尸、操 戈而立的无首夏耕等为典型。 在中国古代神话典籍当中,除了这些死亡典型 记录外,还有与死亡密切相关的安葬地记录,如:赤 水之东有苍梧之野,舜与叔均之所葬也。(((tla海经・ 大荒南经》)这从另一个侧面扩充了死亡记录的内 容,是对灵魂永存的记载。为了追寻生命的永恒,神 话中还记载了“不死树”、“不死药”、“不死民”等。如: 有轩辕2-国。江山之南栖为吉,不寿者乃八百岁。 (《山海经・太荒西经》)在神话典籍中,很多医疗效用 的动植物、矿物药材不仅说明先民们对于药物的早 期认识,更从一个侧面含蓄折射出先民渴求长寿健 康的生命意识。从这种以独特视角记录的死亡印象 中,我们可以看到灿烂悠久的华夏文明与宗法文化 塑造了炎黄子孙敬祖心神的民族特性,这种民族特 性正肇端于神话死13:记录。然而神话传说记载的死 亡并非对生命的单纯否定,而是再生意识的复苏,是 一种建立在对死亡的忧虑和对生的渴望与执着的基 础之上的永生生命观念。 在神话典籍中这种再生意识主要体现为“变形” 和“复生”两种死生转化形式,从而获得长存的生命 本体。如女娲死后肠化为十神人、鲧死而禹生等,这 些神话故事都有死亡的悲剧,然而在大神生命失去 的基础上伴随着新生命的诞生。对于神话中的诸神 来说,死亡反而是新生命转化与诞生的契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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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下) 在西方法学世界观传入中国的同时,系统发达的近代西方法律注释学也开始影响中国。这种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了中国古代律注释学,即除了刑法注释学之外,还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冲突法等诸多领域的法律注释,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中国古代的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制原则,而近代法律注释学阐述的则是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制原则。但是,如前所述,经过长期发展演变的中国古代律注释学,在注解法律条文和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法律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经过与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的联姻,很快就被溶入后者之中,成为近现代中国各个部门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清末以后出现的大批部门法著作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西方近代法学的确立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基础法学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精华,如重视法律演变历史的传统(二十五史中的刑法志部分就是一部相当完备的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律思想家如董仲舒、陆贾、贾谊、仲长统、崔寔、刘颂、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白居易、王安石等对法与道德、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等问题的观点,以及他们对各朝代法制兴衰存亡的比较分析等,至近代后,也通过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学科,溶入到了近现代中国法学之中。朱采真编《法学通论》(1928年)、刘世长著《中华新法治国论》(1918年)、吴之椿著《法治与民治》(1946年)、龚銊著《比较法学概要》(1947年)、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1933年)、王振先著《中国古代法理学》(1925年)、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年)和《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年)以及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等等,都是以西方经验为基础、吸收中国古代法学要素、创建中国近代基础法学的奠基之作。
此外,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和⒇大学法学院教育的普及,(21)也是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要素得以再生的重要物质条件。 中国古代法学上述要素的再生过程,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大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观念为近代法学所接受,但这一观念的内容已发生了变化。比如,“孝”这一观念,在中国古代,既有要求子女对父母的孝养和父母对子女的慈爱这一代表人类天性的合理成分,又有从属于宗法伦理、等级社会以及“由孝及忠”等为封建统治秩序服务的消极内容,甚至过分强调“愚孝”以及将不孝列入“十恶”大罪的扭曲事例。在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孝”观念在其消极内容遭受剧烈批判以后,其合理成分被继承了下来,成为中国近现代婚姻法学中的重要观念。其他如“法的公平如水”的观念以及上述“数罪并罚”的观念、“犯罪预防”的观念、“告乃坐”的观念、“死刑须复奏”的观念等,在剥离了封建的要素后,也都被吸收进了近现代法学之中。
第二种情况,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观念为近代法学所吸收,该观念的主体部分也与西方近代法学有相通之处,但经过近代法学的改造,其内容和性质已得到扩张和升华。比如,“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以法为本”(《韩非。饰邪》)、“以法治国”(《管子。明法》)、“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候”(《晏子春秋。内篇谏上》)等由先秦思想家提出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也是中国传统法学观念之一,无论从字面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它与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都确有相通之处。但是,被吸收进中国近代法学之中的法治观念,与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已有巨大的不同,即在中国近代法学中的法治观念的内涵已得到了扩张和升华:中国古代法治观念中的法是君主的法,而不是民众意志的体现;中国古代法治只约束臣民,对君主并无约束力;中国古代法治实现的秩序,并不具有近代法治中的民主性和平等性;中国古代法治的最终目标是追求一个稳定与和谐的封建统治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他如中国古代“罪刑法定”的观念、“刑无等级”的观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虽然也都与近代西方法学有相通之处,被吸收进了中国近代法学之中,但其形式和内容都已得到了扩张和升华。 第三种情况,中国古代法学中已有了发达的形式和内容,但没有一个科学的、抽象的专业术语来予以概括,经过近代西方法学中的专业术语这一载体,它们溶入中国近代法学之中,成为重要的原则或学科。比如,上述在中国古代即已非常发达的法医学,在中国古代并不叫法医学,而是称为“洗冤集录”、“检验法”、“无冤录”等,只是在西学东渐,从日本传入“法医学”一词后,国人在译著和专著中才开始使用“法医学”这一术语,并在吸收中国古代法医检验成果(包括西方法医学的体系和内容)的基础上,开创了中国近代的法医学学科。王佑、杨鸿通编译《法医学大全》(1921年)、刘兆霖编《法医学》(1935年)和张崇熙编《法医学》(1936年)等是该学科最早的成果。此外,法律史学、比较法学以及“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正当防卫”、“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继承”、“代理”、“时效”等学科和术语,都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但其涵括的实际内容,在中国古代法学中也早已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第四种情况,某些法学用语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已经存在,到近代以后也被原封不动地使用,但其内容已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比如,“法学”这一用语,在中国南齐时就已出现,但当时主要表示研究注解“律”的学问,与“律学”一词几乎相同。近代以后,尽管汉语“法学”一词仍被保留在法学体系中,并且成为一个核心的概念,但其内涵与古代汉语“法学”一词已有重大区别,它所表示的已是经日本传入的西方法学(即法律科学,Legal Sciences, Science du Droit,Rechtswissenschaft)的内容了,在理论基础、包含范围、价值取向和研究重心等各个方面都与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所表达的内容有重大区别。(22)又如,“民事”一词,一方面在外延上相当宽泛,横跨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等法域,另一方面在内涵上又比较狭窄,因为它未能涵括亲族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领域。(23)因此,中国近现代法学虽然吸收了“民事”这一法律用语,但其内容已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此外,“监护”一词的情况也与“法学”、“民事”等相类似。(24)
第五种情况,某些概念和术语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即已存在,但并不表达一个专有领域、社会现象和事物,而是分别表达两种事物,被吸收进中国近代法学当中之后,才成为一个固定的表达同一社会现象或同一事物的专业名词。这方面突出的例子就是“法律”一词。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尽管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 已出现了“法律”一词,但当时的“法律”一词表达的不是一个事物,而是分别表达“法”和“律”两种社会规范。如“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5)这里的“法”,主要是指“法则”、“法度”、“法式”,而“律”,主要是指“戒律”、“禁令”,秦以后又指国家的法典,晋以后则主要指刑事规范。《史记。李斯列传》曰:“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前述1975年出土的秦律竹简中也有:“„„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26)等语。可见,中国古代虽有法律连用的情况,但实际上表达的是“法”和“律”两种对象。至近代,经过日文汉字“法律”一词的加工改造,汉语“法律”才具有了近代的精神,成为与英语Law、法语Droit、德语Recht等词组对应的只表达一种对象,即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上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的专用名词。
第六种情况,某些原则和术语在中国古代即已存在,其实质性含义至近代也没有大的变化,但当其溶入近代法学当中之后,就成为近代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契约”、“债”、“诉讼”、“类推”、“故意”、“过失”、“自首”、“老幼废疾犯罪减免”、“累犯加重”、“诬告反坐”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七种情况,在中国古代法学中已经相当发达的方法、技术、手段,如律注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文献典籍与出土文物互校考证的方法等,至近代基本上都被法学所吸收,并在近代科学技术的支持、改造之下进一步获得发展,成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三从上述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即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它具有一些明显区别于其他主要国家的特征:
第一,中国法学近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学的强烈冲击,是在西方法学的逐步渗透、影响下进行的。中国近代法学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框架结构体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重要概念术语方面,都曾广泛地、大量地吸收、借鉴了西方法学的成果。比如,中国早期出版的涉及法学世界观的法理学作品,如前述孟德斯鸠的《法意》、陈敬第编译的《法学通论》(1907年)、织田万的《法学通论》(刘崇佑译,1907年)、 熊元翰编译的《法学通论》(1914年)、王国维译述《法学通论》(1914年)等,以及各种部门法作品,几乎都是译自或编译自西方(包括日本)。当然,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具体的实证研究。(27)
第二,与上一点相连,中国法学近代化与中国近代留学生的活动紧密相关。据郝铁川博士的统计,近代中国赴欧美及日本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共有4500余人。他们回国以后,不管是与当时统治阶级站在同一立场上、在政府中出任要职的“正统派”(如留美法学博士、后任北洋政府司法部长和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的王宠惠等),与统治阶级的立场基本保持一致、但对政府政策持批判态度的“同质批判派”(如以杨度等为首的“宪政讲习会”、以张君劢等为首“政闻社”、以汤化龙等为首的“宪政筹备会”等),还是站在当时政府的对立面主张革命或改革的“异质批判派”(如胡汉民、汪精卫、宋教仁、廖仲凯、张澜、沈钧儒、李大钊等),都在中国近代的立法、司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各个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主体就是近代法学留学生。(28)这是中国法学近代化区别于欧美、接近于日本(但也有一些细微区别,如日本不仅是留学生,而且外国专家也在法学近代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重要特点。
第三,中国法学近代化和现代化的界限十分模糊,即中国法学近代化在近代(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时期并没有完成,而是在进入现代(民国)时期以后才基本上(形式上)完成的(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质意义上的中国法学近代化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任务之一)。这一特点,也与中国近代社会的实际状况,即清王朝的统治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叶,封建的经济与政治力量的顽强抵抗,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以其为代表的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弱小,帝国主义列强的压迫和掠夺,法律近代化道路的坎坷不平等相联系的。因此,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与现代化实际上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