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川府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府发[20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省委领导下,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并领导省政府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四川决策咨询机构现状调查工作的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四川决策咨询机构现状调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四川决策咨询机构现状调查工作的函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在川高校和研究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省内民营决策咨询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组成课题组专门就“加强四川新型智库体系建设”开展调查研究。
按照工作安排,将对全省决策咨询机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请各地、各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省内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研究机构。
二、调查范围。
各地调查的范围为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部门(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调查的范围为所属内设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在川高校和研究机构调查的范围为直属、挂靠的决策咨询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的决策咨询机构;省内民营决策咨询机构。
三、调查规范。
在摸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咨询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请认真组织填写《四川决策咨询机构现状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并及时催收、核实、甄别,对填报不准确、不全面、不规范的《调查表》要及时返回原单位修改、完善。
收齐所发放的《调查表》后,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川高校和研究机构等要安排专业人员及时汇总、统计,并填报《四川决策咨询机构现状调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调查时限。
此次摸底调查工作所涉及的数据及有关事项均以2013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请于2013年10月23日前,将《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和所有收集的《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省政府研究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川办发[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四日川办发〔2001〕61号)《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
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同志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政府的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深入实际抓督促检查,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
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应有1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领导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办公厅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川办函[2004]143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43号2004年7月28日)《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组建四川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管理(包括培育和完善流通市场体系,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报废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租赁、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茧丝绸协调、对外经济协调(包括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
3.原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专卖局)除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以外的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5.增加会展和各类交易会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审核或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的通知

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3.09•【字号】川委发〔1981〕18号•【施行日期】198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的通知(1981年3月9日川委发〔1981〕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即中发〔1981〕9号文件),全面分析了我国青年一代的现状,充分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年一代殷切关怀,严肃指出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实质及其危害青年一代健康成长现实危险,并明确规定了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
中央的这一指示,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青年一代健康成长,进一步实现经济上的调整和政治上的安定,搞好四化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贯彻好中央的这一指示,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到中央文件后,要立即进行学习,并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的原则,首先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组织他们认真讨论,做好工作,坚决保证执行中央的指标。
然后,向全体职工、高中以上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高中以下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农村社队干部和知识青年、城镇待业知识青年传达,普遍地进行教育,使广大群众深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处理这一问题和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地执行中央指示。
二、各市、地、州党委和行署、政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中的规定,迅速组织所属各机关、学校、群众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加强调查研究,确实了解本单位有没有人、有哪些人参加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活动,同非法刊物、非法组织或其成员有什么样的联系;是否有人利用本单位的纸张、印刷机、油印机以及出版、发行等条件、为这些刊物和这些组织提供方便;是否有人以公家的或个人的经费或其它方式,支持这些刊物和组织的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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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2005年6月26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正文:----------------------------------------------------------------------------------------------------------------------------------------------------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1981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
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
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命令、指令:依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指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厅直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川林函[2010]947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厅直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厅直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川林函[2010]947号)厅直属企业: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川委办〔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厅直属企业党风建设和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直属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
抓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对于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质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厅各直属企业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及专题培训、座谈讨论等方式,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全面理解其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通知》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
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厅各直属企业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本企业决策事项的基本范围和量化标准,细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并将实施办法报省厅批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川办发[2000]110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0]110号)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转发你们。
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字[2000]34号),现就四川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四川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全省煤炭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广利用洁净煤技术,推进非煤产业发展;推进全省煤炭行业环保工作。
(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四川省有限的煤炭资源;对省内各类煤矿的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内外部联系。
(三)研究制订四川省煤炭工业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指导煤炭企业改革工作,推动煤炭企业脱困、关闭破产、关井压产、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负责协调全省煤炭产运需的平衡,组织煤炭订货,编制煤炭调运计划,协调煤炭企业与运输、电力等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全省煤炭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引进和劳务输出。
(六)推动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员增效。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为全省煤炭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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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1]4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14
【实施日期】200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
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川办发〔2001〕49号)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尚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中央和省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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