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篇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是指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发布和实施。
其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母婴的健康权益,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安全。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要求在执业资质要求方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这也是保障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行为规范除了资质要求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还需遵守相应的职业行为规范,比如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
这些规范旨在引导从业人员秉持医德,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服务质量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规章制度也对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安全、提升服务效果等。
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整体水平,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是指在实际服务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它是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操作的规定,旨在保障服务的安全、准确和规范进行。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流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将具体的服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服务中的操作步骤、服务后的处理流程等。
这些规程的明确,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服务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也规定了具体操作时需要遵守的规范,比如消毒操作、药品使用、医疗器械操作等。
这些规范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可行性报告;(四)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包括对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进行检查,提供医学建议。
3. 产前诊断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状况监测、遗传病诊断等服务。
4. 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指导、产后护理等服务。
5. 节育手术应当包括对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复育等技术服务。
6.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常见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
三、服务规范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范本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范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尊敬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我单位计划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法》,我单位特向贵委员会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2. 单位类型:企业3. 单位地址:××市××区××街道××号4. 法定代表人:×××5. 负责人:×××6. 联系电话:×××7. 电子邮箱:×××二、申请技术服务范围及条件我单位申请开展以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并保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1. 孕前保健服务:通过提供妇女孕前身体检查、咨询、营养指导等服务,帮助妇女保持良好的孕前健康状态,减少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孕妇产前检查、分娩方式选择指导、分娩过程陪护等服务,确保母婴的安全健康。
3. 产后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产后身体恢复评估、乳房护理、产后抑郁筛查等服务,帮助产妇顺利度过产后期。
4. 新生儿保健服务:提供新生儿体格检查、喂养指导、体温调节等服务,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5. 婴幼儿保健服务:提供婴幼儿生长发育评估、疫苗接种指导、常见病预防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清单请贵委员会审核以下申请材料,并提供办理执业许可所需的其他材料指南:1.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申请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6. 申请单位业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7. 申请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责任人承诺书;8.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保健机构代码)□□□□□□□□□□□□□□□□□□机构性质: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此登记书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及市区县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一)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写一个号码。
4.表(一)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中能填写一个号码。
5.表(一)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一)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定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表(二):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凡在第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服务科目。
8.表(三):在科室设置情况表中,如有相应的科室请详细填写各项内容。
9.表(四):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的人数。
10.表(五):此表只填写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11.表(六):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装备标准,逐项填写。
1(一)医疗保健机构简况2(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请在□中划“√”(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四)人员情况5(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装备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装备情况续(六)8(七)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9(八)审核、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九)核准登记事项(登记号)医疗保健机构代码□□□□□□□□□□□□□□□□□□医疗保健机构名称:类别:地址:邮编:□□□□□□门诊计划生育术后休息室床位张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十)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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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办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③单位法人证书(副本)。④《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件2)。
二、申办程序: ①提交申请书及资料→②资料审查及人员资格审查→③现场评审→④办理登记注册手续→⑤收费及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现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每证10元。 实用文档 附件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 申请单位: 地 址
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申请 技术服务项目 婚前医学检查 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产前诊断 遗传病诊断 其他 提交文件目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关医师执业许可证、注册证、护士注册证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医疗机构评面图 (6)职业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待产房、产房、病房) (7)传染病管理机构及登记、报告制度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用文档 附件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登记号 □□□□□□□□□□□□□□□□□□
机构性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实用文档 填表说明 1、 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2——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2——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2——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 附表2——2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附表2——3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 附表2——3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的一级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 9、 附表2——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 附表2——4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 11、 附表2——5设备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实用文档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机构名称 机构评审批准登记: 级 等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 )
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关系(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 )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 )
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男□女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年月 专业 出生年月 专业 职务 职称 职务 职称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服务方式 □社区母婴保健 □门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实用文档 床位数 备注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请在□中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 01. 妇女保健科 □06. 内科 □ 01.01 青春期保健 □07. 外科 □ 01.03 围产期保健 □08. 眼科 □ 01.04 更年期保健 □ 01.05 妇女心理行为 □09 耳鼻喉科 □ 01.06 妇女营养 □10. 口腔科 □ 01.07 女职工职业保健 □11. 皮肤科 □ 02. 儿童保健科 □12. 精神科 □ 02.01 集体儿童保健 □ 02.02 儿童生长发育 □13. 传染科 □ 02.03 儿童营养 □14. 麻醉科(手术室) □ 02.04 儿童心理行为 □15. 医学检验科 □ 02.05 儿童五官保健 □15.01 常规检验 □ 02.06 儿童康复 □15.02 生化检验 □ 02.07 其他 □15.03 内分泌检验
□15.04 临床免疫 □ 03. 婚检专科 □15.05 遗传检验:细胞检验 □ 03.01 男性婚实用文档 检 分子检验 □ 03.02 女性婚检 □15.06 其他
□16. 病理科 □ 04. 妇产科 □17. 医学影像科 □ 04.01 妇科 □17.01 X线诊断专业 □ 04.02 产科 □ 04.03 计划生育 □17.02 超声诊断专业 □ 04.04 内分泌 □ 04.05 生殖健康 □17.03 心电诊断专业 □ 04.06 其他 □17.04 脑电及脑血流图
诊断专业 □ 05. 儿科 □17.05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 05.01 新生儿急救 □17.06 其它 □ 05.02 小儿传染病 □18. 中医科 □ 05.03 小儿消化 □19. 其他 □ 05.04 小儿呼吸 □ 05.05 小儿心脏病 □ 05.06 小儿肾病 □ 05.07 小儿血液病 □ 05.08 小儿神经病学 □ 05.09 小儿内分泌 □ 05.10 小儿遗传病 □ 05.11 小儿免疫 □ 05.12 小儿营养不良性疾病防治
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人员数 实用文档 妇女保健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医 士
儿童保健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婚检专 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妇 产 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助产士
儿 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遗传 科室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泌尿 专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检 验 科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医技科室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术员
技理 专业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治护师 护 师 护 士 护理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 婚前医学检查设备 有(数)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设备 有(数) 实用文档 设 备 项 目 名 称
(1)妇科检查台、检查床 (1)B型超声诊断仪 (2)男、女婚检常规器械 (2)普通双目、三筒研究显微镜 (3)听诊器、血压、体重计 (3)隔水式培养箱、恒温干燥箱 (4)化验和X光机辅助设备 (4)普通电冰箱、普通离心机 (5)其它 (5)自动纯水蒸馏器、负压吸引器 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设备 有(数) (6)超净工作台 (1)手术床、器械台、柜 (7)大容量普通、台式高速离心机 (2)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 (8)低温电冰箱、恒温水浴箱 (3)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 (9)低压、高压电泳仪 (4)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10)恒温水浴摇床、恒温震荡器 (5)必备抢救设施及物品 (11)普通天平、分析天平 (6)手术包 (12)PCR热循环仪、液体混合器 (7)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13)磁力加热搅拌器、酚蒸馏器 (8)供氧、抢救监护设备 (14)三用紫外分析仪 (9)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 (15)紫外分光、荧光分光光度计 (10)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16)酶标仪、同位素检测仪 (11)转送危、重病人设备 (17)其它 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
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实用文档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年 实用文档 月 日 (章)
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
审 查 人 员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