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摘要】我国自20世纪末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十多年间,这一制度迅速发展。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市场和民间组织的发展,但也暴露出购买过程不规范、监督缺乏、责任流于形式等问题。
如何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各方的风险意识,建立防范风险的责任框架,是推进这一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一、相关概念(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涵义。
基于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在当前的研究中已经颇为详尽,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综合目前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几种主要说法来看,可看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中包含着这样一些要素,即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主体是政府,受托者是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表现为一种通过政府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契约化“购买”行为。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的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政府采购主要购买的是政府自己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购买的是本应由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行为。
前者的受益人是政府自身,后者的受益人则主要是被服务者,即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也包括政府自身。
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一般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只有在其它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非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应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由于服务产品的特性,公共服务购买在实际中往往会以多种形式进行。
政府采购的参与竞标者多为营利性组织,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多为非营利组织。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营利性企业主要是从为政府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获取利益或利润。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财综[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施策。
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
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

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向社会的各类机构或个人购买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而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其经营性收入对于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以及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通常可以分为四个环节:需求确认、服务选择、合同签订、服务实施与结算。
需求确认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环节。
政府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服务需求,确定需要向社会购买哪些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需求确认的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权益,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服务选择环节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环节。
政府根据需求确认结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这一环节需要注重服务提供者的资质、经验和服务能力,确保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具有高质量和高效率。
在合同签订环节,政府与服务提供者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期限、费用等细节进行明确约定,并签署正式合同以确保权益。
合同签订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保障,也是保证政府所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服务实施与结算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落地环节。
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服务结束后向政府做相关的报告。
政府针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政府将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完成服务的结算。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职能转变方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可以扩大服务提供者的多样性,引入市场机制,激发服务提供者的创新活力,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满足公众对各类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

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 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 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 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 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 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 政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7、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 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2014年11月25日 8、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2014年12月15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 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2015年5月5 日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14b3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c4.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情况汇报
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情况汇报篇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调查报告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调查报告----以宜昌市夷陵区为例政府购公共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对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形式、改进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宜昌市目前正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张,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也必然随之迅速增加。
在目前全国机构编制增长受到严格控制情况下,要想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肯定很难,也跟不上公共服务需求量增长的速度。
因此,现实有效的方法除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用等量的编制人员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外,就是积极探索实践县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目前,学术界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也有不同认识,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深入探索和推进。
宜昌市夷陵区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效,对宜昌市今后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积累了经验。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目前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不高、规模有限,该项工作仍然处于探索试点阶段。
一、夷陵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做法夷陵区政府作为全市的试点县市区,区委区政府对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扶持。
20XX年,区民政局、财1政局印发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公共作服务的定义、指导思想、原则、主体、条件、范围、形式、程序、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要求,明确了培育发展民办公共服务机构、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政策性意见。
《办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程序作了细化,具体分为设计项目、测算费用、审核项目、组织购买、签订合同、验收项目等六个步骤,并对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报告篇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调查报告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调查报告----以宜昌市夷陵区为例政府购公共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对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形式、改进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宜昌市目前正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张,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也必然随之迅速增加。
在目前全国机构编制增长受到严格控制情况下,要想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肯定很难,也跟不上公共服务需求量增长的速度。
因此,现实有效的方法除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用等量的编制人员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外,就是积极探索实践县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目前,学术界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也有不同认识,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深入探索和推进。
宜昌市夷陵区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效,对宜昌市今后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积累了经验。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目前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不高、规模有限,该项工作仍然处于探索试点阶段。
一、夷陵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做法夷陵区政府作为全市的试点县市区,区委区政府对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扶持。
20XX年,区民政局、财1政局印发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公共作服务的定义、指导思想、原则、主体、条件、范围、形式、程序、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要求,明确了培育发展民办公共服务机构、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政策性意见。
《办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程序作了细化,具体分为设计项目、测算费用、审核项目、组织购买、签订合同、验收项目等六个步骤,并对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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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关键之一,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是政府要从”事无巨细全方位包办”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主要提供最核心、最优势公共服务的有限型政府。
政府越精简,政府职能越精练,政府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就越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也就越多,社会组织的用武之地也就越广阔。
唯有加快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腾出更多从事公共服务的机会,公共服务也才能越来越好。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职能转变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在我国存在了50多年,从结婚、生孩子到上户口、办各种证件,都绕不开它。
但日前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进一步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扩大区县、乡镇政府管理权限,管理重心下移,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区县、乡镇的关系。
规划明确提出将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改革试点,它或于“十二五”时期淡出北京。
当下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
一方面,如今的社区普遍发展起来了,老百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街道办事处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交通运输条件等大力改善,区县一级的管理可以直接辐射到社区,并通过加大社区自治的建设,最终实现良好的管理。
实际上,街道办现在的很多职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把它承担起来,探索更简化的纵向管理模式对保障城市未来的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源于西方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在我国香港则与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或外判含义类似,在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指的是“政府在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这一改革措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实践,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波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它是介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完全私有化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折衷方式,即政府继续保留其福利投资主体和制定福利政策角色,但将营办服务的责任通过合同形式交给独立的营办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私营的营利性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政府组织、个体工作者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之所以成为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因为当今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三是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四是社会大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在此背景下,20 世纪90 年代英国率先提出了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实行公私合营理念,这一浪潮随之扩展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并付诸于实践。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原本应由它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使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这不仅提高了供给效率,满足了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很好地诠释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其运行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
(一)政府出资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和提供者,其首要任务是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和目标,安排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应是准公共物品,在这些购买公共物品中具有引进竞争机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具有相对独立性、易于管理和易于列出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往往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首选项目。
从实践来看,对服务质量与数量的确定往往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水平。
(二)定向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第二个重要环节是选择购买服务方式及确认服务的受益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主要有合同承包、补助或凭单制等。
在合同承包方式下,政府选择提供服务的私人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并与之签订合同;在补助方式下,政府选择特定的私人部门或非营利组织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在凭单制方式下,政府向有资格服务对象发放消费券。
(三)评估兑现
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兑现相关费用是通过需求评估、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估,对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予以认定并给予资金支付。
在合同承包和补助方式中,需求、质量和效果评估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非营利组织来完成的,在凭单制方式中,这方面的评估由政府和服务对象共同来完成。
三、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由于长期以来中国
公共服务基本都由政府提供,因此,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一模式,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公众角度,都有不适应的地方。
(一)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政府法定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从全国范围看,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只有北京等极少数地方政府制定公布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从业务主管单位层面看,绝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还未充分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也未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因此,关于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立法还有待快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行为有待规范
在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对项目的设定及招标评估等,缺乏科学合理界定;对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选择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倾向性。
在程序上,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不公开;购买缺少规范流程或程序;资金信息不公开,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监督管理机制不明确。
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购买双方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
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还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经费的预算、拨付、额度、使用等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标准。
(三)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有待加强
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
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
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民政事务和公益、福利服务,社会组织的自身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性建设将是社会组织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
四、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初步建议
为有效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进一步改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尝试提出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措施的建议。
只有在观念转变、机制优化、体制创新、素质提升各方面协同推进,才能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更好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一)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
“政府购买服务”意味着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但是“政府职能转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府退出”,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轻对社会福利的投入责任,而是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是宏观管理方面的责任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对社会福利的直接提供和生产。
政府角色主要定位为决策者、购买者和监督者。
作为决策者,政府要了解群众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地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
形成一个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家庭、社区这些不同系统共同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
作为购买者,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要严格财政制度,将购买服务的经费纳入到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作为“监督者”,政府部门要确定服务的价格评定标准,建立评估专家库,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项目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建立事前评定、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保证社会服务项目从设定到提供到评估都有完善的机制加以规范。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
要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将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过程公平、公正和透明。
北京市2011 年率先首次发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但愿这种尝试很快在全国形成趋势。
(三)探索和拓宽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项目支撑
从现状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体现在服务民生类,包括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社区服务等公益服务项目。
而对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社区管理服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
因此,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张时飞.政府“购买”服务的国外经验[J].人民论坛,2008(6).
[2]范雅娜.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行政发展重要举措[J].理论探讨,2010(3).
[3]洪艳.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与实践[J].湘潮,2009(4).
[4]冯俏彬,郭佩霞.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基础[J].观点,2010(6).
[5]魏中龙,巩丽伟,王小艺.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