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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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目二考试规则c1

云南省科目二考试规则c1

云南省科目二考试规则c1一、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一)考试标准:1、没定点停放,处罚;2、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未到控制线,扣分3、停放后后滚大于30厘米,处罚;4、停车后后溜小于30厘米,扣10分(原规定扣20分)5、起步未上开左转向灯,甩10分后6、车辆行驶中压道路边缘实线,扣分7、车辆暂停后,前保险杠未至停车线,甩10分后(原规定就是甩20分后);8、停车时右前轮距边缘线30厘米以上,扣10分(原规定是扣20分)9、起步时间逊于30秒,处罚(追加处罚项目,学员失势最少的考试项目。

)(二)场地要求:陡坡的坡度必须大于等同于10度,托福c1驾驶执照的陡坡长度必须大于等同于20米。

在考试过程中,学员在陡坡停放后,必须在30秒内起步,否则即使失利。

(三)操作技巧:1、至“上坡定点停放”指令后,(立刻踢右转向灯),方向向场地右侧依靠;(起步时如果存有坡度时,为避免滚坡,必须用半坡起步法起步)。

2、即将到达路边时,方向向左回小半圈,再迅速向右回正,使车右侧与路边保持平行,并距离在30cm内(保持左雨刷中部连接部件(黑色方块)在白色线与黄色线之间,不能压黄色线;最好压白色虚线走、或用左筋对准标志线走);起步后,可完全放开离合(或用离合控制,车速快一点,不易熄火)进行上坡(上坡过程中,如果车出现明显抖动,可踩一点离合,可保持不熄火)。

3、慢抵达停放点时,踩离合器,降慢车速,当向右看见停放标记时,踩脚刹,踩离合器停放(或从左侧反光镜下沿看见定位桩杆线边缘即为停放),扎手刹、(第一关转向灯),剥空挡,拽离合器(一定必须拽离合器后再起步)。

4、停10秒、等报完成绩,进行半坡起步准备,踩离合、(踩脚刹)、挂1档、(打左转向灯、学车全攻略学车流程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驾照办理二按一下喇叭);松手刹;(新规:起步未开左转向灯,扣10分)5、快拽离合器,当车身存有晃动感觉时或收到齿轮磨练声音时,拽脚刹(全然放宽),(重踩油门),车即为向前前进。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解读


于推进机 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 意见的通知 》 ( 国办发 [ 2 0 1 5]8 8 号) 精 神 ,社会 考场将更 多的
应用于机 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中 。为保证社 会考场设 计 、建设和使用的规范性 ,有 必要修 订考试场地及其
第 6章 4 . 1 . 4 、4 . 1 。 6 、4 . 1 . 7 、6 . 1 、6 . 3 、 第 7章 、第 8章 、9 _ 1


第 7章
第 8章
第1 0章
6 - 2
设 施标 准 ,进 一步 明确 考试 场地 隔 离 、功能 区域 划
分 、音视频监控 、考试项 目设施等要求 。
3标准 修订内容
3 . 1“ 4 . 4 场地组成及要求 ”中修订的内容 本 次修订 根 据 《 机动 车 驾驶 人考 试工 作规 范 》
2 0 1 2 年发布实施的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 设施设 置规范 》 ( GA 1 0 2 9 — 2 0 1 2,以下简 称2 0 1 2
版标 准 ),对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场地建 设及其设
施设置 ,保障考试规范性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 用 。为贯
表1 2 0 1 7 版标准与2 0 1 2 版标准章节对应 关系
347科目三考试路段中修订的内容在前期调研中大部分科目三考试路段除设置考试路线警告标志起点标志终点标志以及里程标志外还参照科目二考试项目设置直行通过路口超车等考试指令的名称标志部分驾驶培训机构在考试路段上按指令的名称标志进行针对性训练不仅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中教学和考核目标相违背也不利于考生形成良好安全驾驶意识
控制中心的视频设备 。
据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 l f [  ̄ 分 :道路交通标线 》 ( GB 5 7 6 8 . 3 — 2 0 0 9)的规定 ,明确 “ 除非考试项 目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吉安培训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吉安培训
2、考试车辆日常检查制度:日常运行安全项目的检查要求、车载考试设备工作状态 的检查要求、考试车辆标记物或标记线检查要求
3、音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检查制度:音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要求;音视频 存储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要求。
4、考试系统日常维护制度:考试系统管理软件的升级管理要求;考试系统评判功能 的检查要求。
※典型车辆问题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 吉安培训
(四)考试场地
1、考场公共区域设置以下公告设施:
➢场地设施分布图 ➢考试方案诱导图 ➢场地运行服务规章公告设施 ➢考试过程视频实施播放设备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 吉安培训
2、候考区设备设施要求:
➢ 公布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 投诉电话等内容;
5、异常情况处置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描述、音视频证据保存、异常情况处置流程等 要求。
6、台账记录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记录、 考场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等的保存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 吉安培训
(三)考试车辆
应符合以下要求: ➢ 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考试用车标志及车辆编号 ➢ 音视频监控系统(GA/T 1028.3和GA/T 1028.4) ➢ 科目三考试车辆应具有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除三轮汽车外) ➢ 科目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A1/A2/A3/B1/B2/C1/C2/C5) ➢ 科目三用于夜考车辆应安装灯箱、反光标识等发光、反光装置 ➢ 科目三考试车辆应有供考试员使用的后视镜装置(三轮汽车除外) ➢ 考试车辆尺寸、外观(保险杠等)应与车辆行驶证照片的一致性。 ➢ 不应安装或具有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 不得安装或具有副离合、倒车雷达等可辅助考试操作的装置 ➢ 不应固定油门、拆除原车座椅或头枕等

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

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

南充市社会化考试场地设置及管理规定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GA1029-2012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新建和已建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

所有社会化考试场地及考试设施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否则,支队将责令整改,采取暂停考试,终止考试等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如制定相关类似规定,以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为准。

第一条社会化考场是指具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功能的社会化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申请社会化考场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负责指导社会化考场相应标准筹备和建设,并对社会化考场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指导、监管和考核。

第三条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拥有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及系统,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的考试能力。

场地土建、设备及相应的考试系统建设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

(三)设置科目二的小型汽车考场,须达到有效使用面积20亩以上,可满足5辆考试车同时进行考试;设置科目二的大、中型汽车考场,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相应标准;设置科目三的考场,须达到有效使用面积5亩,可满足10辆考试车同时进行考试。

(四)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符合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总体规划要求,且拟申报的考场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并与正在使用的其他考场具有合理的距离。

(六)设置符合考试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监控设备,搭建专用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七)配置与考场自身规模及考试科目设置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文号】国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

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便民利民。

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开放竞争。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公正廉洁。

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考驾驶证的规章制度

考驾驶证的规章制度

考驾驶证的规章制度一、报名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无年龄上限。

2. 文化程度:申请人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3. 身体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能够独立操作机动车。

4. 审验材料:准备好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明、体检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

二、理论考试1. 考试科目:理论考试分为科目一和科目四,包括交通法规、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知识等内容。

2. 考试形式: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

3. 考试成绩:理论考试合格标准为总分不低于90分,如考生未达到合格分数,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际操作考试1. 考试科目:实际操作考试包括科目二和科目三,主要测试考生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意识。

2. 考试内容:科目二为场地练习,包括转向、倒车入库、侧方停车等项目;科目三为道路考试,考核考生在道路上的驾驶能力和规范。

3. 考试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项目,安全、规范地完成各项操作内容。

四、考试流程1. 报名登记:考生填写报名表格,准备好审核材料进行报名登记。

2. 理论考试:参加理论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预约。

3. 实际操作考试:参加实际操作考试,通过后领取驾驶证。

五、持证管理1. 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后需重新进行体检、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等。

2. 驾驶证遗失、损毁或更换时,持证人需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 持证人在使用机动车时需随身携带驾驶证,并遵守交通法规,保持交通安全。

六、良好驾驶习惯1. 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应时刻关注交通安全,谨慎行驶,保持车距,遵守交通规则。

2. 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确保驾驶安全。

3. 驾驶人员应注意车辆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驾驶证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对驾驶员的素质和能力有较高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培训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培训
➢ 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符合GA 1029要求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 符合GA/T 1028.4要求的考试系统 符合GA/T 1028.4及GA 1029要求的音视频监控系统
科目三考场:考场运行测试报告、考试路线图及考试路段交通流量资料
八、考场检查验收要求
(一)总体要求
➢ 驾驶理论考场 驾驶理论考试系统的数据库安全符合GA/T 1028.1的要求 驾驶理论考试系统运行环境符合GA/T 1028.2的要求 考试场地符合GA 1029的要求
➢ 场地驾驶技能考场 符合GA 1029要求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 符合GA/T 1028.3要求的考试系统 符合GA/T 1028.3及GA 1029要求的音视频监控
❖ (一)总队考场检查工作职责任务
❖ 1、组织对全省新增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复验;
❖ 2、按照公安部考试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对汽车驾驶人考 场进行检查或者不定期对考场进行抽查;

3、根据监管系统数据、地方举报等信息组织对汽车驾驶 人考场进行指定检查。
❖ (二)支队考场检查工作职责任务
❖ 1、组织对辖区内新增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初验。对汽车 理论考场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考 试任务的考场进行验收;
新标准还新增了以下验收材料:
科目一理论:考场平面布置图、计算机考位照片、设备清单、考场业主 单位应提供不更改考试计算机设置的声明
科目二考场:考场平面示意图、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场地音视频监控 设备布置图、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的,至少提供不少于 24h的场地卫星信号稳定性监控记录及考试项目模型数据、考试车辆模 型数据、生产企业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检测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 明、考场业主单位提供按标准要求使用考试系统的声明

模拟驾考管理制度

模拟驾考管理制度

模拟驾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模拟驾考管理制度,保证模拟驾车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考试对象1.参加模拟驾考的对象为持有有效驾驶证的驾驶员。

2.参加模拟驾考的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并通过身体检查。

三、考试科目模拟驾考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两部分。

1.理论考试内容包括交通法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安全行车知识等。

2.实际考试内容包括起步、停车、变道、转弯、会车、超车等。

四、考试流程1.理论考试(1)考试时间:每周定时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试方式:闭卷笔试,满分100分,及格分数80分。

(3)考试内容:主要考查考生对交通法规及安全行车知识的掌握程度。

(4)考试结果:通过者可进入实际考试环节,不通过者需等到下次考试重新参加。

2.实际考试(1)考试时间:理论考试合格后,可进行实际考试安排。

(2)考试方式:在指定的驾驶场地进行模拟驾驶,由专业考官实时监测和评分。

(3)考试内容:主要考查考生对实际驾驶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

(4)考试结果:根据实际考试表现,由考官评定考生的合格与否。

五、考试规则1.考生在考试时应按规定时间出现在考场,准备好所需文件和器材。

2.考生在考试前需接受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驾车。

3.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认真遵守考官的指示,不得越线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

4.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获得成绩单及考试建议,有权要求复核。

六、考试评定1.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各占50%。

2.考试结果根据分数高低及考官评定进行评定,不合格者需等到下一次机会重新参加考试。

七、证书颁发1.考试合格者可领取模拟驾考合格证书。

2.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过期需重新参加模拟驾考。

3.持有模拟驾考合格证书,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八、考试管理1.模拟驾考由相关机构或单位统一管理和组织。

2.考试程序、考题内容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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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7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配套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以下简称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弥补自身考试资源不足,依托社会力量建设,按规定程序进行租用,并对其实施管理的汽车类(除C3、C4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

第三条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第四条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全省考场的验收、使用审批和定期检查,并对全省考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考场日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考场需求,负责租用、管理考场,并对考场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条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

第六条考场租用规划报总队备案后,由支队连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租用程序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支队(大队)作为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并按要求依法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定期支付租金,不得无偿使用考场。

第二章考场建设标准第八条考场建设要求:(一)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拥有合法的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目二考场建设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0亩,科目三考场考试道路的使用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考场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三)考场用地应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四)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五)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并具有安防设备、人员和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六)考场应配备满足考试需求的考试车辆,小型汽车考试车型应包含C1、C2,大型汽车考场至少应能满足A1、A3、B2三种车型考试;(七)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八)考场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考试系统应使用质量稳定、信誉可靠的产品,并符合如下规定:(一)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具有生产、销售资格,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要求;(二)产品具有省内或者省外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装使用的成功案例;(三)生产企业在我省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或者在产品使用地安排有专门的设备维护人员,在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

第十条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考试监管系统和音视频监控系统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考试车辆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保持车况良好;(二)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必须为考试专用,不得用于考前训练;(三)考试车辆应设置或喷涂统一的考试标志,并在购买交强险基础上,投保其他有关商业险种;(四)考试车辆应符合公安部行业标准要求;(五)考场的相关系统应当接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接受总队和辖区支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监督管理;(六)考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有关标准,总队和辖区支队(大队)车辆管理所可以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有效监控,对考场的考试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和事后倒查,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考场租用程序第十一条支队(大队)应当协调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考试成本测算,按照以实际考试人次定期结算的方式,合理确定每人次租赁费用标准。

不得明显违背市场价格规律进行租用。

第十二条为便于管理,在同一区域需要同时租用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应当进行整体租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发前批准使用的考场,经检查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程序进行租用。

第十四条购买新建考场服务程序:支队(大队)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的规定,办理购买考场服务手续。

(一)支队(大队)应根据考场租用规划,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告购买考场服务的区域、数量、考场设置标准、考试车型、考试科目、最低考试能力、考场使用时限、退出条件等事项;(二)有意愿提供考场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根据支队(大队)发布的考场租用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考场服务活动;(三)支队(大队)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四)支队(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及时与确定的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主体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条款中尤其要约定考场经总队两次验收不合格的,解除考场租用合同;(五)对在考场租用规划范围内、签订了租用合同并经验收合格的考场,支队(大队)按程序上报总队,经总队书面批复同意后投入使用。

大队租用的,由大队向支队报告,支队向总队请示;支队直接租用的由支队直接向总队请示。

第十五条支队(大队)租用考场后,应向社会公布考场位置、考试车型、考试容量等信息,方便考生自主选择考场考试。

第十六条考场租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用的,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第四章考场验收规范第十七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

考场使用验收是新建或改建的考场首次使用前,由总队组织的现场符合性验收。

考场定期检查是考场使用过程中,总队按规定周期组织的现场符合性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总队、支队(大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临时的检查。

第十八条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应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考试场地、考试系统、考试设施、音视频监控、考场标识、考试组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十九条考场使用验收程序:(一)新建或改建的考场竣工后,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向辖区支队(大队)提出验收申请,支队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总队组织验收(向大队提出验收申请的,大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支队,支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队),并提交以下资料:1.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2.考场租用合同复印件;3.建设方案评审、批准意见;4.设计图纸、施工图纸;5.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资料清单;6.考场基本情况表(科目一、二、三),科目二应附模拟考试报告,不少于120×场地小时期望考试人次;7.法人证明;8.考场日常管理制度;9.考场平面图、考试组织及考试监控方案等文件;10.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11.考试系统的标准符合性证明材料;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总队接到支队申请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小组开展实地验收工作。

现场实地验收检查前,验收工作小组应召集考场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召开验收会议,介绍验收组成员、工作职责及纪律要求,说明验收目的、依据、内容和方法。

(三)现场实地验收检查结束后,验收工作小组应召集考场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总结检查情况,通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说明整改和处置意见,告知有关后续工作。

(四)整个验收工作结束,验收工作小组应整理相关资料和记录,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

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不合格。

验收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上报支队和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

(五)考场验收不合格的,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总队应在接到支队申请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验收。

第五章考场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考场以州(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称谓,名称统一为“XX 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YY考场”,YY用地名或序号,地名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考场的,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后面加序号。

考场工作人员应服装统一,佩戴胸牌,以方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考场投入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考试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变更,不得擅自调整、增加考试库位、考试线路。

基本信息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总队进行备案。

需要调整、变更考试设备、考试库位、考试线路的,报总队验收后方可用于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考场投入使用后,支队(大队)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对考试过程进行评判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二)对考试场地进行管理,确保场地设置设施符合规定,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组织流程符合要求;(三)对考试系统及考试监管系统进行管理,由民警负责系统密码保管、业务权限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考试数据管理,确保系统数据库和公安网络安全;(四)每年对考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运行和设置情况组织不少于两次抽检;(五)受理考生对考试工作的意见投诉,按规定及时处理;(六)指导监督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和总队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搞好考场内部管理,协助支队(大队)做好考场秩序和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确保考场设施运行正常,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考试系统、考试监管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设备,遇故障、升级等原因需要进行维护的,应在支队(大队)负责民警的现场监督和组织下进行,并制作日志台帐,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使用资格,依法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二)纵容考试舞弊的;(三)考场管理不到位,候考、考试秩序混乱,经指出仍未得到改正的;(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在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上标注作弊标记的;(五)考试系统和考试监管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音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或者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七)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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